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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界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观点。文章将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观点对同一实例进行会计处理,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 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所以在会计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应视同销售行为体现增值税销项税,同时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虽然应视同销售行为体现增值税销项税,但会计核算不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即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只需将自产商品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下面通过实例,比较分析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
例1,甲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采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10月18日将自己生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该批水泥的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2008年末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 000元,销售价格为900 000元,该厂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税率为25%,该厂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假设该厂本年度没有发生其他经济业务。
1.会计核算作销售处理:
(1)借:在建工程 1 05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650 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3)利润总额=900 000-650 000=250 000
(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转回)
(5)应纳税所得额=250 000-50 000=200 000
(6)应交所得税=200 000×25%=50 000
(7)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50 000×25%=12 500
(8)所得税费用=50 000 12 500=62 500
(9)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10)净利润=250 000-62 500=187 500
(11)盈余公积=187 500×10%=18 750
(12)未分配利润=187 500-18 750=168 750
2.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1)借:在建工程 853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2)借:存货跌价准备5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 000
(3)利润总额=50 000
(4)永久性差异=900 000-700 000=200 000
(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转回)
(6)应纳税所得额=50 000 200 000-50 000=200 000
(7)应交所得税=200 000×25%=50 000
(8)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50 000×25%=12 500
(9)所得税费用=50 000 12 500=62 500
(10)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11)净利润=50 000-62 500=-12 500
(12)盈余公积=0
(13)未分配利润=-12 500-0=-12 500
经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是否确认收入,对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交的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企业的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总额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会计核算采用确认收入的方法,确实能够避免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问题,但是会计核算采用不确认收入的方法,更能够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更能够保证资产、收入与利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以笔者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在会计处理上,还是采用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的方法更为合理,更符合会计报表使用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S].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 财政部.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所以在会计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应视同销售行为体现增值税销项税,同时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虽然应视同销售行为体现增值税销项税,但会计核算不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即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只需将自产商品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下面通过实例,比较分析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
例1,甲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采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10月18日将自己生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该批水泥的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2008年末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 000元,销售价格为900 000元,该厂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税率为25%,该厂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假设该厂本年度没有发生其他经济业务。
1.会计核算作销售处理:
(1)借:在建工程 1 05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650 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3)利润总额=900 000-650 000=250 000
(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转回)
(5)应纳税所得额=250 000-50 000=200 000
(6)应交所得税=200 000×25%=50 000
(7)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50 000×25%=12 500
(8)所得税费用=50 000 12 500=62 500
(9)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10)净利润=250 000-62 500=187 500
(11)盈余公积=187 500×10%=18 750
(12)未分配利润=187 500-18 750=168 750
2.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1)借:在建工程 853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2)借:存货跌价准备5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 000
(3)利润总额=50 000
(4)永久性差异=900 000-700 000=200 000
(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转回)
(6)应纳税所得额=50 000 200 000-50 000=200 000
(7)应交所得税=200 000×25%=50 000
(8)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50 000×25%=12 500
(9)所得税费用=50 000 12 500=62 500
(10)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11)净利润=50 000-62 500=-12 500
(12)盈余公积=0
(13)未分配利润=-12 500-0=-12 500
经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是否确认收入,对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交的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企业的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总额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会计核算采用确认收入的方法,确实能够避免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问题,但是会计核算采用不确认收入的方法,更能够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更能够保证资产、收入与利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以笔者认为在建工程使用自产商品,在会计处理上,还是采用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的方法更为合理,更符合会计报表使用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S].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 财政部.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