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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我国药品医保谈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方法:对参与江苏省、江西省、青岛市、成都市四地药品医保谈判的部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业务熟悉情况和对谈判机制的认可程度,并采用描述性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有效问卷68份,有效回收率为97.14%;包括医保经办机构受访者21人,医药企业受访者47人。对于业务熟悉情况,受访者各方面评分平均值均>3(4分制),以"药品谈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方式"评分最低;两类受访者在"药品谈判过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质性谈判过程中的谈判目标""业务熟悉情况总评分"方面的评分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医药企业受访者均高于医保经办机构受访者。在对谈判机制的认可程度上,对谈判机制整体效果的认可程度除"有利于维持药企的价格体系"外其余各方面评分平均值均≥4(5分制),对谈判准备工作、实质性谈判工作、谈判协议执行情况、谈判项目监管评估情况的认可程度除"患者取药用药方便快捷"外其他各环节各方面评分平均值均>4。两类受访者对谈判机制整体效果、谈判准备工作、谈判项目监管评估情况的认可程度各方面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对实质性谈判工作的认可程度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在平等、合作、融洽的氛围下进行谈判"方面的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医保经办机构受访者高于医药企业受访者;同时,对谈判协议执行情况的认可程度在"在协议生效后,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基金向药企方支付及时、方式合理"两方面的评分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医保经办机构受访者均高于医药企业受访者。结论:现行药品医保谈判机制整体效果较好,运行较为顺畅,但仍存在准备阶段收集的依据材料不够充分、患者取药用药流程繁复、谈判双方地位不平等、基金向药企方支付不及时、评估工作不完善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