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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党中央和我国政府相关政策和精神的落实构建了法律平台。但是,该《解释》第2条所规定的内容却与有关上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以及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对此笔者提出了质疑及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