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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梳理了党的领导人从邓小平到胡锦涛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实践,指出中国的民主政治在不断有序地发展,中国的政治发展有自己的模式与特色,几位领导人对民主在中国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关键词] 民主;政治;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
[中图分类号] D6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470(2009)02-0070-04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重视民主建设,应当说,这个过程是不平坦的,其历史经验教训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总结,但有一点不可否认,那就是中国在这30年的时间里在政治生活中的确是在一点一点地进步,这体现在不同时期党中央领导人在这个方面的思想的演化轨迹上。
一、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来看,邓小平公开较集中谈论民主问题的文章最早是1941年4月15日在北方局所作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的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指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为此,必须要坚定地反对“一党治国”的观念,“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其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1]。此时国共合作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巩固统一战线,强调反对以党治国,一方面是打击国民党顽固势力,另一方面是团结各种中间势力和进步势力,小平同志在此时提出的这个思想是当时中央的认识,并非他自己的独立的见解,但是却能表明他在此时在民主问题上的公开态度。中共八大前后,他始终强调党内、国内民主生活的重要性。所以,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主思想的形成是有其个人思想渊源的,只不过文革的反面教训促使他思考得更多、更深罢了。因而在这个时期,他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民主思想:
第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本是列宁的原话,但经过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把它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单民主墙初期,由于其主要矛头是针对文革的法西斯主义,邓小平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发扬人民民主的角度出发,曾对其给予支持。1978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接见日本民社党委员长佐佐木良作谈到西单民主墙时说:“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力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要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不可能要求都是完全正确的。”[2]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集中论述了民主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说,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他提出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个问题,同样也是在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他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与李维汉关于反封建主义的谈话后不久,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他具体地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民主化、法制化方面批评了当时的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即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第三,民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邓小平坚持发扬民主,但反对文革式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更反对离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所谓西方民主。1979年3月30日,在理论务虚会临近结束的时候,邓小平发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长篇讲话。他严厉地批评了当时社会上的离开社会主义谈民主的倾向,尖锐地指出:“中央认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粉碎四人帮以至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一直是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央认为,今天必须反复强调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因为某些人(哪怕只有极少数人)企图动摇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决不许可的。”
邓小平主张民主,但他不是单纯、抽象地谈论民主,尤其反对把民主看作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中国的第一价值性追求,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衡量政治体制先进落后的根本标准。在邓小平看来,民主是保证人类从低级状态到高级状态发展的一种必需的手段,当然这种手段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只不过要把它放到具体的时空中加以考察。在邓小平看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人民最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也即如何尽快实现国富民强的问题,国家不能富强、人民不能安康是不能抽象地谈论民主的。抽象的民主容易让人沉迷于绝对公平的理想主义,从而忽视了民主这种奢侈品在被人享用时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在当时的中国,这种理想主义最容易让人把改革的目光聚焦到政治体制上面来。所以,邓小平虽然清楚没有一定程度民主的实行中国的改革无法实施下去,但决不能因此而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第一位。所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改革遇到了困难时,邓小平虽然意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但是他并没有将其作为当时改革的根本目标,而是作为国富民强的一种手段。他明确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两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互相配合”。由此他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概括为:“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虽然他不笼统地反对以普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但明显不赞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这样的民主。1987年4月,他指出:“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2]基于这样的思路,邓小平虽然一方面积极呼吁民主、倡导改革,但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搞西化民主,多次强调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
在邓小平的这一民主观念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稳步的民主措施,诸如加强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各种权力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法制建设、厉行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等;另一方面,又坚决地反对以西方民主为主要价值追求的自由化思潮。
二、江泽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是在1989年那个特殊的环境之下形成的,所以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任时期,中国的民主化是审慎贯彻,稳步进行,重点是把邓小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若干民主建设的思想和当时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当时迫在眉睫的新的发展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最大贡献是把邓小平曾经提出但在当时没有条件或没有认真创造条件而加以实现的想法在新形势下实施了,并且根据新形势作了发展、创新。这时期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最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正确地处理了人权问题,并有效地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3]在这些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江泽民进行了总结和提高,就社会主义政治问题作了宏观的思考,在2002年“5.31”重要讲话中,他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这里他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这对中国的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以直接选举民主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文明价值有限性的明确回应,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民主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那就是不再简单地纠缠于对民主概念的理解,而是将之视为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成果,使人们把对民主的单一化理解上升、扩大为整个政治文明的体系,这为人们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政治民主制度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在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时期,中国在政治文明的建构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重要举措:
第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从1994年12月9日到2002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主持举办了12次法制讲座。在1996年2月8日的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中,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随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第二,人权入宪。人权,一度是冷战后西方国家攻击、诋毁社会主义阵营的一个重要借口。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基本采取不与西方对话的态度,因为我们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是虚伪的。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封锁、攻击中国,此时我们如果还是采取拒斥的态度,势必影响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1989年11月10日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会议的主题起初是针对“人权无国界论”发表批判性意见,但与会的专家学者却发表了不同意见。1990年3月2日,中宣部再次召开了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一位副部长传达了江泽民同志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批示,他还郑重地说明研究人权问题的“紧迫性”。同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1月4日,中宣部又召开了较大规模的人权讨论会。自此,谈论人权已形成新潮。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称:“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3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人权入宪,虽然是在胡锦涛领导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完成的,但其主要的准备工作都是在之前完成的,因此,关于这个方面的成就应该主要归功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4]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原有的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所在地居民选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在乡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并再次肯定了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1984年国家即开始了村民自治的立法工作;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该组织法正式颁布,使得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的一项管理制度,使中国的基层民主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尊重,标志着中国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迈开了重要步伐。
三、胡锦涛:以人为本——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在21世纪之初中国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此时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很大的规模,GDP总量在2003年世界排名第七,2007年达到第四。中国从总体发展水平来看已经达到了小康标准,但从个体来看则很不均衡,2003年全国仅贫困人口还有2900万,虽比过去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这么庞大的绝对数字的存在,毕竟不是社会公平的加数。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93年的0.407上升到2004年的0.47,接近拉美地区水平。贫富差距的拉大,势必造成社会的对立、冲突,引发各种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乱,这不仅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无法起到推动作用,还会影响中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所以,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促进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目标,并在党代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公平问题,即“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我们过去的政治生活中,一般正式的场合是不讲的,似乎这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这次的公开提出,表明中央在民主问题上要有选择地吸收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此后,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民主、正义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我们必须要合理地吸收这些内容。2003年10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的演讲中指出“民主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5]。在2008年3月1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答记者问中,温家宝更是掷地有声地说,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在对公平、正义有了科学理解、正确定位的基础上,“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被首次明确提出来,并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理念,十七大的报告内容也是基本围绕着“以人为本”展开的。以人为本意味着中国的民主政治更加个性化、具体化、人性化,意味着民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意味着我们的政治活动不能简单地、抽象地考虑大多数,惠及社会的强势群体,而要关心一切社会成员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利益诉求。这个指导思想对于中国的民主建设来说将是划时代的!
总结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发展的历史,重要的经验就是:
第一,民主的理念哪怕暂时在现实中不可实践,我们也不可停止在这个方面的思考,否则,我们会永远地落后。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对近代中国人的思想发展过程作了这样的总结: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近代中国人对于民主问题的探索恰恰是对梁启超这个判断的最好的注解。
第二,在实践中,无论遇到怎样的挫折,也不要轻易地放弃。为了延续、保存已有的民主成果,我们有时不得不暂时放弃一些目前还无法办到的民主举措,但绝不可放弃先进的民主理念,惟有如此,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的博弈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效果。
总之,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在有序地稳步发展,其本身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极大地保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在稳定的国内环境中得到繁荣发展。如果否认中国30年来民主政治进步所取得的客观成就,就无法理解中国的经济建设何以能获得如今辉煌的发展,更不可理解中国共产党何以能始终获得国内民众的支持,并表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当然,中国的政治发展有自己的特色,的确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与拉美国家曾经奉行过的新威权主义也有着不同。这个独特的成功发展的模式值得我们去研究,研究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它在将来的发展走向。
注释:
[1]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2]时事社报道.邓小平副总理同佐佐木的谈话[N].参考消息,1979-11-29.
[3]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J].求是,2007(19):总465期.
[4]该段主要参考:郭道晖,陶威.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J].法学,1999(5).
[5]蒋安全,李景卫.胡锦涛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重要演讲指出中澳两国完全能够建立高度互信、长期友好、互利双赢的全面合作关系,造福两国人民[N].人民日报,2003-10-24.
作者简介:程美东(1969-),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关键词] 民主;政治;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
[中图分类号] D6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470(2009)02-0070-04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重视民主建设,应当说,这个过程是不平坦的,其历史经验教训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总结,但有一点不可否认,那就是中国在这30年的时间里在政治生活中的确是在一点一点地进步,这体现在不同时期党中央领导人在这个方面的思想的演化轨迹上。
一、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来看,邓小平公开较集中谈论民主问题的文章最早是1941年4月15日在北方局所作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的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指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为此,必须要坚定地反对“一党治国”的观念,“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其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1]。此时国共合作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巩固统一战线,强调反对以党治国,一方面是打击国民党顽固势力,另一方面是团结各种中间势力和进步势力,小平同志在此时提出的这个思想是当时中央的认识,并非他自己的独立的见解,但是却能表明他在此时在民主问题上的公开态度。中共八大前后,他始终强调党内、国内民主生活的重要性。所以,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主思想的形成是有其个人思想渊源的,只不过文革的反面教训促使他思考得更多、更深罢了。因而在这个时期,他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民主思想:
第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本是列宁的原话,但经过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把它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单民主墙初期,由于其主要矛头是针对文革的法西斯主义,邓小平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发扬人民民主的角度出发,曾对其给予支持。1978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接见日本民社党委员长佐佐木良作谈到西单民主墙时说:“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力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要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不可能要求都是完全正确的。”[2]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集中论述了民主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说,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他提出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个问题,同样也是在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他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与李维汉关于反封建主义的谈话后不久,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他具体地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民主化、法制化方面批评了当时的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即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第三,民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邓小平坚持发扬民主,但反对文革式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更反对离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所谓西方民主。1979年3月30日,在理论务虚会临近结束的时候,邓小平发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长篇讲话。他严厉地批评了当时社会上的离开社会主义谈民主的倾向,尖锐地指出:“中央认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粉碎四人帮以至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一直是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央认为,今天必须反复强调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因为某些人(哪怕只有极少数人)企图动摇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决不许可的。”
邓小平主张民主,但他不是单纯、抽象地谈论民主,尤其反对把民主看作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中国的第一价值性追求,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衡量政治体制先进落后的根本标准。在邓小平看来,民主是保证人类从低级状态到高级状态发展的一种必需的手段,当然这种手段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只不过要把它放到具体的时空中加以考察。在邓小平看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人民最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也即如何尽快实现国富民强的问题,国家不能富强、人民不能安康是不能抽象地谈论民主的。抽象的民主容易让人沉迷于绝对公平的理想主义,从而忽视了民主这种奢侈品在被人享用时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在当时的中国,这种理想主义最容易让人把改革的目光聚焦到政治体制上面来。所以,邓小平虽然清楚没有一定程度民主的实行中国的改革无法实施下去,但决不能因此而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第一位。所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改革遇到了困难时,邓小平虽然意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但是他并没有将其作为当时改革的根本目标,而是作为国富民强的一种手段。他明确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两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互相配合”。由此他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概括为:“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虽然他不笼统地反对以普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但明显不赞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这样的民主。1987年4月,他指出:“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2]基于这样的思路,邓小平虽然一方面积极呼吁民主、倡导改革,但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搞西化民主,多次强调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
在邓小平的这一民主观念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稳步的民主措施,诸如加强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各种权力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法制建设、厉行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等;另一方面,又坚决地反对以西方民主为主要价值追求的自由化思潮。
二、江泽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是在1989年那个特殊的环境之下形成的,所以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任时期,中国的民主化是审慎贯彻,稳步进行,重点是把邓小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若干民主建设的思想和当时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当时迫在眉睫的新的发展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最大贡献是把邓小平曾经提出但在当时没有条件或没有认真创造条件而加以实现的想法在新形势下实施了,并且根据新形势作了发展、创新。这时期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最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正确地处理了人权问题,并有效地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3]在这些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江泽民进行了总结和提高,就社会主义政治问题作了宏观的思考,在2002年“5.31”重要讲话中,他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这里他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这对中国的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以直接选举民主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文明价值有限性的明确回应,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民主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那就是不再简单地纠缠于对民主概念的理解,而是将之视为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成果,使人们把对民主的单一化理解上升、扩大为整个政治文明的体系,这为人们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政治民主制度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在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时期,中国在政治文明的建构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重要举措:
第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从1994年12月9日到2002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主持举办了12次法制讲座。在1996年2月8日的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中,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随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第二,人权入宪。人权,一度是冷战后西方国家攻击、诋毁社会主义阵营的一个重要借口。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基本采取不与西方对话的态度,因为我们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是虚伪的。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封锁、攻击中国,此时我们如果还是采取拒斥的态度,势必影响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1989年11月10日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会议的主题起初是针对“人权无国界论”发表批判性意见,但与会的专家学者却发表了不同意见。1990年3月2日,中宣部再次召开了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一位副部长传达了江泽民同志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批示,他还郑重地说明研究人权问题的“紧迫性”。同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1月4日,中宣部又召开了较大规模的人权讨论会。自此,谈论人权已形成新潮。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称:“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3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人权入宪,虽然是在胡锦涛领导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完成的,但其主要的准备工作都是在之前完成的,因此,关于这个方面的成就应该主要归功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4]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原有的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所在地居民选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在乡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并再次肯定了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1984年国家即开始了村民自治的立法工作;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该组织法正式颁布,使得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的一项管理制度,使中国的基层民主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尊重,标志着中国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迈开了重要步伐。
三、胡锦涛:以人为本——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在21世纪之初中国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此时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很大的规模,GDP总量在2003年世界排名第七,2007年达到第四。中国从总体发展水平来看已经达到了小康标准,但从个体来看则很不均衡,2003年全国仅贫困人口还有2900万,虽比过去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这么庞大的绝对数字的存在,毕竟不是社会公平的加数。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93年的0.407上升到2004年的0.47,接近拉美地区水平。贫富差距的拉大,势必造成社会的对立、冲突,引发各种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乱,这不仅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无法起到推动作用,还会影响中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所以,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促进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目标,并在党代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公平问题,即“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我们过去的政治生活中,一般正式的场合是不讲的,似乎这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这次的公开提出,表明中央在民主问题上要有选择地吸收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此后,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民主、正义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我们必须要合理地吸收这些内容。2003年10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的演讲中指出“民主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5]。在2008年3月1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答记者问中,温家宝更是掷地有声地说,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在对公平、正义有了科学理解、正确定位的基础上,“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被首次明确提出来,并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理念,十七大的报告内容也是基本围绕着“以人为本”展开的。以人为本意味着中国的民主政治更加个性化、具体化、人性化,意味着民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意味着我们的政治活动不能简单地、抽象地考虑大多数,惠及社会的强势群体,而要关心一切社会成员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利益诉求。这个指导思想对于中国的民主建设来说将是划时代的!
总结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发展的历史,重要的经验就是:
第一,民主的理念哪怕暂时在现实中不可实践,我们也不可停止在这个方面的思考,否则,我们会永远地落后。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对近代中国人的思想发展过程作了这样的总结: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近代中国人对于民主问题的探索恰恰是对梁启超这个判断的最好的注解。
第二,在实践中,无论遇到怎样的挫折,也不要轻易地放弃。为了延续、保存已有的民主成果,我们有时不得不暂时放弃一些目前还无法办到的民主举措,但绝不可放弃先进的民主理念,惟有如此,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的博弈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效果。
总之,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在有序地稳步发展,其本身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极大地保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在稳定的国内环境中得到繁荣发展。如果否认中国30年来民主政治进步所取得的客观成就,就无法理解中国的经济建设何以能获得如今辉煌的发展,更不可理解中国共产党何以能始终获得国内民众的支持,并表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当然,中国的政治发展有自己的特色,的确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与拉美国家曾经奉行过的新威权主义也有着不同。这个独特的成功发展的模式值得我们去研究,研究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它在将来的发展走向。
注释:
[1]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2]时事社报道.邓小平副总理同佐佐木的谈话[N].参考消息,1979-11-29.
[3]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J].求是,2007(19):总465期.
[4]该段主要参考:郭道晖,陶威.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J].法学,1999(5).
[5]蒋安全,李景卫.胡锦涛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重要演讲指出中澳两国完全能够建立高度互信、长期友好、互利双赢的全面合作关系,造福两国人民[N].人民日报,2003-10-24.
作者简介:程美东(1969-),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