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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有效行使对于推进社会发展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势在必行。
关键词 监督权 保障 权利意识 法律法规 监督机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但是,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我国公民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传统观念影响,公民监督意识淡薄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使 “权利本位”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政府机关不能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将法律看成是镇压人民的工具;人民群众也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习惯于服从管理、履行义务。这就造成政府的公权力过于强大,缺乏较为有力的监督机制予,各种寻租腐败、暗箱操作等问题频发,与我国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格格不入,阻碍了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因此,转变观念,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势在必行。
(二)监督法规不完善,缺乏有力保障
我国《宪法》虽然对公民的监督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对于公民监督权的全面行使仍然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够完善,存在着某些法律漏洞甚至是法律空白,这就使得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监督权受到侵犯的时候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监督标准和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保障难以操作。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救济途径
公民监督缺乏有效组织形式,仍然停留在自发、分散的状态,不能落到实处,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公民虽享有监督权,但其是否奏效仍要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态度。某些政府机关以“保密”为借口,限制政务信息的公开,给公民实施监督造成了困难;监督渠道不畅通,信访无人接待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和公民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民监督权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意义
(一)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其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
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有力制约,使政府更加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进而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的事物中来,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减少公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寻租、腐败等不利因素,保障和维护公权力的正常运行。
(二)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保障公民监督权,有助于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能够遵循民意,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监督的广泛性、积极性和公开性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并与其他监督制度形成互补,有力地遏制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三、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权利意识”
首先,转变政府观念。政府机关要转变“权力本位”的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制定政策法规、实施管理活动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转变公民观念。通过在社区设置法律宣传栏或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向公民进行有关监督权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公民主动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救济途径
首先,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其次,制定具体的监督标准和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得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保障更加易于操作;设置相应的行为规范,将公民的监督权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防止监督权的任意行使,实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
(三)强化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首先,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政府机关要主动将政务情况向公众公开,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创造条件。其次,建立监督鼓励机制,例如开通举报热线、落实信访办等方式,鼓励公民检举、举报;通过对行使监督权的公民进行宣传表扬,在全社会形成积极监督的良好风气。第三,建立反馈监督机制。设置相应机关对接受监督的机关对公民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能够及时处理公民的监督意见。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才能促进各项社会活动在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申建英,孔卫红,张丽.论目前网络参政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的影响[J].前沿,2010(20).
[2]宁立成.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J].理论与实践,2007(3).
[3]胡晓彤,胡寒,鄢运国,朱志恒.互联网上公民监督权行使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
[4]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8(7).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
关键词 监督权 保障 权利意识 法律法规 监督机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但是,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我国公民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传统观念影响,公民监督意识淡薄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使 “权利本位”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政府机关不能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将法律看成是镇压人民的工具;人民群众也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习惯于服从管理、履行义务。这就造成政府的公权力过于强大,缺乏较为有力的监督机制予,各种寻租腐败、暗箱操作等问题频发,与我国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格格不入,阻碍了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因此,转变观念,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势在必行。
(二)监督法规不完善,缺乏有力保障
我国《宪法》虽然对公民的监督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对于公民监督权的全面行使仍然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够完善,存在着某些法律漏洞甚至是法律空白,这就使得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监督权受到侵犯的时候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监督标准和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保障难以操作。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救济途径
公民监督缺乏有效组织形式,仍然停留在自发、分散的状态,不能落到实处,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公民虽享有监督权,但其是否奏效仍要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态度。某些政府机关以“保密”为借口,限制政务信息的公开,给公民实施监督造成了困难;监督渠道不畅通,信访无人接待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和公民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民监督权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意义
(一)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其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
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有力制约,使政府更加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进而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的事物中来,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减少公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寻租、腐败等不利因素,保障和维护公权力的正常运行。
(二)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保障公民监督权,有助于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能够遵循民意,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监督的广泛性、积极性和公开性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并与其他监督制度形成互补,有力地遏制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三、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权利意识”
首先,转变政府观念。政府机关要转变“权力本位”的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制定政策法规、实施管理活动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转变公民观念。通过在社区设置法律宣传栏或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向公民进行有关监督权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公民主动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救济途径
首先,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其次,制定具体的监督标准和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得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保障更加易于操作;设置相应的行为规范,将公民的监督权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防止监督权的任意行使,实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
(三)强化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首先,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政府机关要主动将政务情况向公众公开,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创造条件。其次,建立监督鼓励机制,例如开通举报热线、落实信访办等方式,鼓励公民检举、举报;通过对行使监督权的公民进行宣传表扬,在全社会形成积极监督的良好风气。第三,建立反馈监督机制。设置相应机关对接受监督的机关对公民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能够及时处理公民的监督意见。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才能促进各项社会活动在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申建英,孔卫红,张丽.论目前网络参政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的影响[J].前沿,2010(20).
[2]宁立成.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J].理论与实践,2007(3).
[3]胡晓彤,胡寒,鄢运国,朱志恒.互联网上公民监督权行使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
[4]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8(7).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