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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第三代核电机组(EPR和AP1000两类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还发布了不予免税的相关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