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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南博方教授认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赋予相方以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此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必然要对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针对特定的情形对授益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撤销或撤回。针对保障房的“退出难”问题,笔者拟从授益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保障房审查退出的现状,探讨保障房退出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