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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春节临近,是否应该禁放鞭炮都会成为热议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全面禁止燃放鞭炮,理由是鞭炮不仅噪音扰民,存在安全隐患,还增加了PM2.5,加剧了本已严重的空气污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燃放鞭炮是中国传统民俗文化,代表着年味儿,如今年味儿本就越来越淡,如果连鞭炮声都听不到,那还叫过年吗?
关于鞭炮是否禁放的问题,我国早有相关政策。1988年上海率先实行禁放鞭炮,之后全国又有近百个城市相继宣布禁放鞭炮。然而,就在全面禁放的十余年后,各地又不约而同纷纷解除禁令,改“禁”为“限”。这让笔者不由联想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颁布的禁酒令。当时的美国舆论倾向于认为酒是犯罪的根源,于是通过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向酒宣战,这足以说明其禁酒的决心之大。但结果却令人沮丧,非但没能实现人们道德情操的净化,反而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导致地下走私活动猖獗、民怨沸腾。禁酒令几乎没有真正得到执行,终于在颁布13年后被废除。
中国禁放鞭炮与美国禁酒不成功的原因相似——一项新法令试图去干涉甚至挑战人们既有的文化观念和生活习俗,而文化与习俗因具有强大的惯性而不易改变,新法令操之过急,败下阵来完全在情理之中。因此,在治理鞭炮的问题上,改“禁”为“限”不失为明智之举,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
首先,它体现了公权力有限的原则。尽管现代社会公权力对各领域渗透颇深,但在涉及公众生活的问题上却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有所为亦有所不为。其次,由“禁”到“限”体现了法的价值博弈与平衡精神。燃放鞭炮固然会产生事故,但其发生概率与交通事故相比未必更高;燃放鞭炮无疑会污染空气,但与经年累月的汽车尾气排放、工厂排污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但与此同时,鞭炮扰民、侵犯他人权利却也是事实。因此,限制燃放鞭炮其实是在不同价值之间作出相对理性的调适。并且,这一改变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中国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群体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习惯差异和观念差异,正如无法统一南方人与北方人关于粽子应当是甜还是咸的观点一样,在鞭炮放不放的问题上也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改“禁”为“限”其实体现了对不同民意的尊重。
中国春节燃放鞭炮的传统已有1500余年,早在公元六世纪的《荆楚岁时记》中就有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具有千年历史的传统习俗要在一朝一夕改变肯定不现实。笔者认为,虽然鞭炮问题对于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危害客观存在,但治理鞭炮问题却也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相反应当尊重传统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法律为基础,以教育引导为主,循序渐进地推动鞭炮治理。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群众路线是不错的尝试。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制定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尽管存在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有些规定本身不科学、不合理,比如禁放的区域过大、禁放的时间过长等,是造成群众抵触、执行效果不佳的重要因素之一。提升规定的合理性,重点在于引入民主决策机制,“开门”立法,多听取群众意见。比如去年武汉市在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就通过官网发布的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見,通过社会参与、多方论证才能使规定更加合理、群众接受度更高。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市场和行政的多重手段,加强对源头和中间环节的治理。比如,针对鞭炮声音过响严重扰民的问题,可以加强行业规范,严格规定鞭炮的合理分贝范围;针对鞭炮安全性问题,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管机制,同时要求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进行强制商业投保;针对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可征收高额的环境补偿费,另一方面可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鼓励科技创新,减少污染;针对“土豪”滥买乱放问题,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必要时甚至可以使出“限购”杀手锏。
最后,加强对全社会的引导,逐步实现移风易俗。移风易俗,要靠公众的自觉和文明水平的提升,但政府部门的行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有示范引导之责。去年年底,中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这也许只是一小步,但有了公家的示范作用,或许改变滥放鞭炮的现状便能前进一大步。
变“禁”为“限”贺新春,希望污染干扰年年少,年味儿岁岁浓。
关于鞭炮是否禁放的问题,我国早有相关政策。1988年上海率先实行禁放鞭炮,之后全国又有近百个城市相继宣布禁放鞭炮。然而,就在全面禁放的十余年后,各地又不约而同纷纷解除禁令,改“禁”为“限”。这让笔者不由联想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颁布的禁酒令。当时的美国舆论倾向于认为酒是犯罪的根源,于是通过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向酒宣战,这足以说明其禁酒的决心之大。但结果却令人沮丧,非但没能实现人们道德情操的净化,反而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导致地下走私活动猖獗、民怨沸腾。禁酒令几乎没有真正得到执行,终于在颁布13年后被废除。
中国禁放鞭炮与美国禁酒不成功的原因相似——一项新法令试图去干涉甚至挑战人们既有的文化观念和生活习俗,而文化与习俗因具有强大的惯性而不易改变,新法令操之过急,败下阵来完全在情理之中。因此,在治理鞭炮的问题上,改“禁”为“限”不失为明智之举,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
首先,它体现了公权力有限的原则。尽管现代社会公权力对各领域渗透颇深,但在涉及公众生活的问题上却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有所为亦有所不为。其次,由“禁”到“限”体现了法的价值博弈与平衡精神。燃放鞭炮固然会产生事故,但其发生概率与交通事故相比未必更高;燃放鞭炮无疑会污染空气,但与经年累月的汽车尾气排放、工厂排污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但与此同时,鞭炮扰民、侵犯他人权利却也是事实。因此,限制燃放鞭炮其实是在不同价值之间作出相对理性的调适。并且,这一改变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中国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群体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习惯差异和观念差异,正如无法统一南方人与北方人关于粽子应当是甜还是咸的观点一样,在鞭炮放不放的问题上也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改“禁”为“限”其实体现了对不同民意的尊重。
中国春节燃放鞭炮的传统已有1500余年,早在公元六世纪的《荆楚岁时记》中就有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具有千年历史的传统习俗要在一朝一夕改变肯定不现实。笔者认为,虽然鞭炮问题对于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危害客观存在,但治理鞭炮问题却也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相反应当尊重传统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法律为基础,以教育引导为主,循序渐进地推动鞭炮治理。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群众路线是不错的尝试。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制定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尽管存在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有些规定本身不科学、不合理,比如禁放的区域过大、禁放的时间过长等,是造成群众抵触、执行效果不佳的重要因素之一。提升规定的合理性,重点在于引入民主决策机制,“开门”立法,多听取群众意见。比如去年武汉市在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就通过官网发布的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見,通过社会参与、多方论证才能使规定更加合理、群众接受度更高。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市场和行政的多重手段,加强对源头和中间环节的治理。比如,针对鞭炮声音过响严重扰民的问题,可以加强行业规范,严格规定鞭炮的合理分贝范围;针对鞭炮安全性问题,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管机制,同时要求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进行强制商业投保;针对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可征收高额的环境补偿费,另一方面可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鼓励科技创新,减少污染;针对“土豪”滥买乱放问题,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必要时甚至可以使出“限购”杀手锏。
最后,加强对全社会的引导,逐步实现移风易俗。移风易俗,要靠公众的自觉和文明水平的提升,但政府部门的行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有示范引导之责。去年年底,中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这也许只是一小步,但有了公家的示范作用,或许改变滥放鞭炮的现状便能前进一大步。
变“禁”为“限”贺新春,希望污染干扰年年少,年味儿岁岁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