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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一个内部融贯又兼具实效性的法官公信力评估体系,在理论和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困难。在评估中要突出“信”的关键地位,从“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进行。将“信用”作为法官公信力的主要评估维度,运用“信任”来检测信用指标的有效性及权重配置。同时,在设置和运行上注意兼顾司法的专业性和社会性,通过实践建立起一个有效、全面、可信、灵活的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