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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行的资源税主要定位于资源极差收益的调节之上,并没有在其中明确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管理权。在矿产品与食盐这样的产品中,税费并存的现象其实非常常见,这侵蚀了资源税原有的根基。此外,加之计征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的存在,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以及调节利用功能正在不断弱化。因此,今后必须重新界定资源税的定义,通过扩大课征范围的手段提高税负水平。尤其近些年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们也必须从资源税入手,对国内的税收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