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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0年,宝鸡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4件98人,其中2008年26件29人,2009年25件34人,2010年23件35人,挽回经济损失1490.67万元。这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结合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现对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征以及发案原因
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为主。查处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46件63人,滥用职权案件21件24人。二是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互相交叉。查处案件中,9件11人既涉及渎职犯罪,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三是涉林、涉土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高发。三年共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6件20人,涉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1件12人,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3件30人。四是司法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突出。三年共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21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23人。结合查处的案件,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行政主体职能交叉,行政职能划分不科学。一是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相重合。行政执法与经营管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部门既享有行政执法权,又是经营管理者,如烟草部门和林业部门。特别是林业部门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这极易导致因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如2008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眉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原队长李青海和宏叶烟草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毛保宏滥用职权案,他们就是为了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超越职权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堵截并扣押宝鸡烟厂的运烟车,给烟厂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70万余元。二是行政职能划分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众多,导致交叉重叠,职责不清,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涉及工商、质检、药监、卫生、农业、水利、商务等七个部门,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就涉及安监、城建、质检、土地、乡镇政府、综合执法等六个部门,这极易导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如2009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属支队齐晓军和刘俊两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就是因为宝鸡市一工地塔吊监管“真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起先塔吊的使用监督处罚权归宝鸡市规划局管理,后来政府职能调整将属于规划局管理的多项执法职责划归到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而在职能移交中只是将执法职责划归市执法局,并未详细说明工地中违法的塔吊也划归执法局执法,最后导致塔吊无人监管。
2.部分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2010年金台区检察院查办的金台房管所田茵、林建设滥用职权案。两人正是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采用伪造公房租赁合同、擅自更名安置等手段,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亲戚朋友五人冒名购买五套安置房,造成国家损失55万余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二是部分单位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如2008年扶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扶风县养老保险站原站长李和平滥用职权案,其在受委托管理扶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过程中,超越权限,将基金存入外地银行,外借给个人,造成单位经济损失24万多元。
3.对基层站所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监督不够。一是对基层站所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不够。一方面基层站所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特别是林政管理环节,由于有的乡镇地处偏远,林业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站长说了算,发证的随意性较强,随后的监管也往往不能到位;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由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往往对下级监管不力,即便是到基层检查执法工作,所起作用也非常有限,特别是在林业干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站属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而且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二是对单位领导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凌驾于内部管理制度之上,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如2008年凤翔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原凤翔县质监局局长党宗信滥用职权案,其擅自处分35万元国有资产,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3万元。
4.部分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匮乏,对渎职犯罪重视不够。一是部分人员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对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理解不深透,甚至对一些规定根本不了解,业务素质不高。如2010年岐山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枣林镇政府原主管土地工作的袁亚弟玩忽职守案,其明知村民占有耕地建砖厂,不仅没有制止非法占用行为,反而收取费用,致使集体土地被长期非法占用,造成恶劣影响。二是部分人员,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职业责任感不强,平时不注重学习渎职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渎职犯罪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深,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如2010年渭滨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渭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王海林徇私枉法案,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枉法,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造成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严重后果。
5.对渎职犯罪立案查处力度不够。一是对渎职犯罪立案查处的不多。由于渎职犯罪为“不揣腰包”的犯罪,导致发案单位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处,近三年全市共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不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一。二是对渎职犯罪案件量刑普遍较低。三年全市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只有13件20人,其中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11件16人,仅有2件4人判实刑。
二、预防对策
1.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科学划分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由不同的部门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能由市场运作的,交由市场来运作,不能由市场运作的,可以由事业单位来行使这一职能,彻底杜绝一些单位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
一、案件特征以及发案原因
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为主。查处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46件63人,滥用职权案件21件24人。二是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互相交叉。查处案件中,9件11人既涉及渎职犯罪,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三是涉林、涉土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高发。三年共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6件20人,涉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1件12人,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3件30人。四是司法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突出。三年共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21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23人。结合查处的案件,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行政主体职能交叉,行政职能划分不科学。一是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相重合。行政执法与经营管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部门既享有行政执法权,又是经营管理者,如烟草部门和林业部门。特别是林业部门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这极易导致因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如2008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眉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原队长李青海和宏叶烟草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毛保宏滥用职权案,他们就是为了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超越职权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堵截并扣押宝鸡烟厂的运烟车,给烟厂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70万余元。二是行政职能划分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众多,导致交叉重叠,职责不清,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涉及工商、质检、药监、卫生、农业、水利、商务等七个部门,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就涉及安监、城建、质检、土地、乡镇政府、综合执法等六个部门,这极易导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如2009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属支队齐晓军和刘俊两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就是因为宝鸡市一工地塔吊监管“真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起先塔吊的使用监督处罚权归宝鸡市规划局管理,后来政府职能调整将属于规划局管理的多项执法职责划归到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而在职能移交中只是将执法职责划归市执法局,并未详细说明工地中违法的塔吊也划归执法局执法,最后导致塔吊无人监管。
2.部分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2010年金台区检察院查办的金台房管所田茵、林建设滥用职权案。两人正是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采用伪造公房租赁合同、擅自更名安置等手段,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亲戚朋友五人冒名购买五套安置房,造成国家损失55万余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二是部分单位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如2008年扶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扶风县养老保险站原站长李和平滥用职权案,其在受委托管理扶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过程中,超越权限,将基金存入外地银行,外借给个人,造成单位经济损失24万多元。
3.对基层站所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监督不够。一是对基层站所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不够。一方面基层站所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特别是林政管理环节,由于有的乡镇地处偏远,林业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站长说了算,发证的随意性较强,随后的监管也往往不能到位;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由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往往对下级监管不力,即便是到基层检查执法工作,所起作用也非常有限,特别是在林业干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站属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而且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二是对单位领导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凌驾于内部管理制度之上,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如2008年凤翔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原凤翔县质监局局长党宗信滥用职权案,其擅自处分35万元国有资产,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3万元。
4.部分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匮乏,对渎职犯罪重视不够。一是部分人员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对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理解不深透,甚至对一些规定根本不了解,业务素质不高。如2010年岐山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枣林镇政府原主管土地工作的袁亚弟玩忽职守案,其明知村民占有耕地建砖厂,不仅没有制止非法占用行为,反而收取费用,致使集体土地被长期非法占用,造成恶劣影响。二是部分人员,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职业责任感不强,平时不注重学习渎职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渎职犯罪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深,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如2010年渭滨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渭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王海林徇私枉法案,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枉法,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造成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严重后果。
5.对渎职犯罪立案查处力度不够。一是对渎职犯罪立案查处的不多。由于渎职犯罪为“不揣腰包”的犯罪,导致发案单位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处,近三年全市共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不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一。二是对渎职犯罪案件量刑普遍较低。三年全市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只有13件20人,其中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11件16人,仅有2件4人判实刑。
二、预防对策
1.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科学划分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由不同的部门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能由市场运作的,交由市场来运作,不能由市场运作的,可以由事业单位来行使这一职能,彻底杜绝一些单位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