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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体制“转轨”期的关键年,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如何使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现“公平税”,是最为关键的举措。
2011年1月上旬,据消息人士透露,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将对整张税率表作出调整。除了减少税率级次的改革外,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日益深入。
个人税改革需要寻求突破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当前,缓解收入分配的矛盾,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他表示,“与初次分配相比,民众更加关注再分配环节,因为这是政府可以主导的层面。通过税收这一调节手段,实现再分配环节的相对公平,税收制度应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稳定器。”
“十二五”期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已成定局。然而,如何调整,是当前社会所关心的问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认为,“十二五”结构性减税可能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个税调整,使薪水最高税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30%,减少现行九级累进税率的级次,并拉宽各个级次之间的差距;二是变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改变现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养老等综合性因素。
最近,审计署公布中国人寿、人保集团利用假发票给职工发放福利等。据统计,中国目前1%的富人掌握了80%的财富,他们理应是个税的纳税主体,然而,目前的中国仍旧是工薪阶层是纳税主体,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发挥。这不利于橄榄形社会的发展建设。而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社会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因此,在中国,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个社会财富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改革、促进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
个人税改革重点不在“起征点”
2月9日,《中国青年报》评论:2011年的“两会”将至,如果不出意外,个税改革恐怕又将像往年一样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议的重点。“鹅毛未拔,先闻鹅叫”——在个税改革还没有进行充分调研和正式研究之前,各类“专家”往往横空出世,争论不休。他们争来争去,就一个话题——“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提高?”好像个税改革只等于提高“起征点”一样!
其实,个税调整的关键并不在于起征点调高多少、普通工薪阶层每个月“少”缴多少税,而在于个税征纳是否体现公平。如果个税起征点能够随消费物价指数涨落而浮动,也就是说实现“指数化”,关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也表示,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但无助于公平。
他举例说,我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2000元以上收入者只占10%,如果调整免征额,只是对这10%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考虑到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免征额可以适当调整,但是上调多少需要具体测算。
而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诸多因素,除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外,还要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目前,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四六”分享比例,个税既是地方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几乎全部用于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的收入的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2010年11月,财政部网站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文中还举例说,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纳税100元,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则每月少交200元税。
其实,中低收入阶层大多在起征线附近,所以有媒体报道过,中低收入阶层贡献个税占50%的结论,顶起了个税“半边天”。由是观之,还有一大部分所谓的“富人”并没有依法纳税。换句话说,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个税“半边天”不合经济发展节拍。税收出现“不公平”,一方面触痛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放任了偷税逃税的人群。如何让“个税”征纳更科学、更有效、更公平?归根结底还是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让那些该纳税而未纳税或者偷税、逃税的人依法纳税。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体现公平税要求
有专家称,我国个税制度的设计缺乏纵向公平。比如一刀切的2000元起征点,对于东西部地区的人来说,由于当地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明显存在不公平因素。比如,东部地区一个人月收入5000元,除了基本生活之外,可能就所剩无几,但这一数字在西部,却大有结余。但他们负担同样税负,对于东部地区的人来说不公平。因此,推进分类加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公平税的内在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呼吁,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再富,穷的再穷”。他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和不调,都不叫改革,因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怎么调,都有它约定俗成的东西,都有规制。个税从过去的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才叫个税改革。
据财政部人士透露,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并最终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
高培勇所长也认为,近年的个税制度改革只是“小步微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即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有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
据悉,上报国务院的草案,还计划将目前个人11类所得进行合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而综合征收的目标是,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工薪所得统一水平,即2000元。
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直接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针对性标准。另外,还要建立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由居民个人直接纳税时代的真正到来。
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推进个税综合改革
有报道称,近期个税改革方案将在2011年择机推出。这个方案重点并非提高起征点,而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关于个税改革有近期和中长期两种方案,中长期方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改革。
其实,在近两年对于个税改革的传言中,“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也逐渐成为财税界学者的共识。
税务总局官员曾对外坦言,关于个税改革的相关工作从未停止过,即便是缩减征收级次及适当下调税率,这些问题都已经反复论证过不知道多少次了;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只因为这其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太多,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协调。
的确,自2007年第三次提高起征点之后,多年以来个税改革一直小步前行,甚至走走停停。虽然个税改革备受关注,屡次传出改革方案,甚至媒体多次报道方案上报国务院,但至今为止,个税改革仍然没有明显进展。
有分析师认为,这其中除了技术难题外,个税深层改革必须由多个部门配合是另一大难题。而采取“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折中方案,是推进个税综合改革的近期方案。
专家呼吁,自然人纳税的理想境界是,当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时,纳税也应相当;反之,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同时,个税缴纳也应与居民收入变化、物价提高,尤其是养老与医保的回报等因素密切结合,才能实现个税征纳更加科学、公道。
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体制“转轨”期的关键年,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如何使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现“公平税”,是最为关键的举措。
2011年1月上旬,据消息人士透露,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将对整张税率表作出调整。除了减少税率级次的改革外,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日益深入。
个人税改革需要寻求突破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当前,缓解收入分配的矛盾,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他表示,“与初次分配相比,民众更加关注再分配环节,因为这是政府可以主导的层面。通过税收这一调节手段,实现再分配环节的相对公平,税收制度应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稳定器。”
“十二五”期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已成定局。然而,如何调整,是当前社会所关心的问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认为,“十二五”结构性减税可能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个税调整,使薪水最高税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30%,减少现行九级累进税率的级次,并拉宽各个级次之间的差距;二是变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改变现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养老等综合性因素。
最近,审计署公布中国人寿、人保集团利用假发票给职工发放福利等。据统计,中国目前1%的富人掌握了80%的财富,他们理应是个税的纳税主体,然而,目前的中国仍旧是工薪阶层是纳税主体,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发挥。这不利于橄榄形社会的发展建设。而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社会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因此,在中国,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个社会财富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改革、促进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
个人税改革重点不在“起征点”
2月9日,《中国青年报》评论:2011年的“两会”将至,如果不出意外,个税改革恐怕又将像往年一样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议的重点。“鹅毛未拔,先闻鹅叫”——在个税改革还没有进行充分调研和正式研究之前,各类“专家”往往横空出世,争论不休。他们争来争去,就一个话题——“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提高?”好像个税改革只等于提高“起征点”一样!
其实,个税调整的关键并不在于起征点调高多少、普通工薪阶层每个月“少”缴多少税,而在于个税征纳是否体现公平。如果个税起征点能够随消费物价指数涨落而浮动,也就是说实现“指数化”,关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也表示,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但无助于公平。
他举例说,我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2000元以上收入者只占10%,如果调整免征额,只是对这10%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考虑到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免征额可以适当调整,但是上调多少需要具体测算。
而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诸多因素,除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外,还要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目前,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四六”分享比例,个税既是地方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几乎全部用于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的收入的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2010年11月,财政部网站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文中还举例说,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纳税100元,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则每月少交200元税。
其实,中低收入阶层大多在起征线附近,所以有媒体报道过,中低收入阶层贡献个税占50%的结论,顶起了个税“半边天”。由是观之,还有一大部分所谓的“富人”并没有依法纳税。换句话说,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个税“半边天”不合经济发展节拍。税收出现“不公平”,一方面触痛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放任了偷税逃税的人群。如何让“个税”征纳更科学、更有效、更公平?归根结底还是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让那些该纳税而未纳税或者偷税、逃税的人依法纳税。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体现公平税要求
有专家称,我国个税制度的设计缺乏纵向公平。比如一刀切的2000元起征点,对于东西部地区的人来说,由于当地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明显存在不公平因素。比如,东部地区一个人月收入5000元,除了基本生活之外,可能就所剩无几,但这一数字在西部,却大有结余。但他们负担同样税负,对于东部地区的人来说不公平。因此,推进分类加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公平税的内在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呼吁,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再富,穷的再穷”。他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和不调,都不叫改革,因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怎么调,都有它约定俗成的东西,都有规制。个税从过去的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才叫个税改革。
据财政部人士透露,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并最终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
高培勇所长也认为,近年的个税制度改革只是“小步微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即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有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
据悉,上报国务院的草案,还计划将目前个人11类所得进行合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而综合征收的目标是,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工薪所得统一水平,即2000元。
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直接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针对性标准。另外,还要建立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由居民个人直接纳税时代的真正到来。
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推进个税综合改革
有报道称,近期个税改革方案将在2011年择机推出。这个方案重点并非提高起征点,而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关于个税改革有近期和中长期两种方案,中长期方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改革。
其实,在近两年对于个税改革的传言中,“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也逐渐成为财税界学者的共识。
税务总局官员曾对外坦言,关于个税改革的相关工作从未停止过,即便是缩减征收级次及适当下调税率,这些问题都已经反复论证过不知道多少次了;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只因为这其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太多,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协调。
的确,自2007年第三次提高起征点之后,多年以来个税改革一直小步前行,甚至走走停停。虽然个税改革备受关注,屡次传出改革方案,甚至媒体多次报道方案上报国务院,但至今为止,个税改革仍然没有明显进展。
有分析师认为,这其中除了技术难题外,个税深层改革必须由多个部门配合是另一大难题。而采取“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折中方案,是推进个税综合改革的近期方案。
专家呼吁,自然人纳税的理想境界是,当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时,纳税也应相当;反之,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同时,个税缴纳也应与居民收入变化、物价提高,尤其是养老与医保的回报等因素密切结合,才能实现个税征纳更加科学、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