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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和教育的法律处罚手段,具有随意性、严厉性和违背比例原则等特征。“劳教责任”是有别于刑事责任、一般行政责任以外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从形式上看,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似乎与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相冲突,但实质上是与人权保护之理念相冲突。不同的人权观决定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同态度。如今,作为中国特有的旧时代的产物,劳动教养制度“进退维谷”,业已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世并轨的羁绊,为人诟病的症结,其完全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意义,理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