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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我国商标法面临着国情的巨变与国际形势的挑战,第三次修改迫在眉睫。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立足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采用商标显著性受损害之虞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有限制地引入商标共存制度。以实现商标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