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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编制和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保障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依据。
1.规划编制情况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的,在编制时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和《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乌党发【2009】8号)以及《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相结合,优化配置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加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充分考虑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前期下,进行了规划期土地利用合理布局,从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此外还与《乌海市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乌海市生态功能区划》、《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乌海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各部门相关规划及其研究成果进行了协调。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为乌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6′~107°08′,北纬39°13′~39°54′,平均海拔1150米,南北长约69公里,东西宽42公里,总面积1672.36平方公里。行政辖区内辖海勃湾、乌达、海南3个区、5个镇和15个街道办事处。
2.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1规划编制基础资料详实可靠,规划依据充分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是在乌海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修编,其它资料采用国民经济统计年鉴或各主管部门的最新调查并进行反复核实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图件编制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利用现势性较强的遥感影像图以及二次调查图件等相关成果进行更新,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客观性。
规划以自治区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各部门最新的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各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相协调,依据充分。
2.2基础研究扎实,控制和引导性强
规划是在变更调查资料、上轮规划实施评价、规划修编基础数据转换和前期工作重大问题研究等重點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且经主管部门多轮反复审查、修改,基础研究工作扎实,具有较强的控制和引导性。
2.3规划重点突出,用地配置合理
规划的编制,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采用系统分析、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方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区域内粮食安全。妥善解决各部门的用地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优先保证重点交通、水利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重点规划项目均与主管部门多次协调,具有科学性、动态性、指导性和可行性,用地配置较为合理。
3.规划实施可能引致的不良环境问题分析
3.1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布局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导致间接和直接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中心城区、工矿用地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会导致部分耕地、草地的占用和地表植被的破坏。
乌海市大约12%以下的建设用地落在生态敞开区以外地区,而且2%的建设用地落在高度敏感区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内,10%的耕地分布在土壤侵蚀(包括风蚀、水蚀)中度的一般敏感区,这些问题对生态环境将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2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产开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表现在水土流失加重、土地沙化面积增大、地表沉陷等问题,矿山“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内的植物生长,会造成当地人民群众饮水困难等问题。
3.3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镇化的直接表现是人口增长、经济扩张和地域扩展,并通过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不断向区域排放废物来影响环境质量。城镇交通的生态环境效应主要表现在:交通建设引起水土流失和尘土飞扬;产生噪音污染;大气及土壤污染。城镇化致使大量人口涌入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生产污染和人口聚集所产生的生活污染也将迅速增加;同时由于城镇发展对农村用地的争夺,迫使农业向生态条件差的地域推进,从而加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1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展速度,在项目建设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在建设后要进行环境的修复和整治。建设用地安排必须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地形坡度20度以上地区与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绿化,增强固土防冲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如在土壤侵蚀严重、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建设必须配套治理措施,加强绿化治理工作,避免大规模建设。
4.2严格保护水源地
水源涵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4.3重点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培肥地力,防止“三废”污染,提高土地生产力;大力发展景观农业和生态旅游农业,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多元化管理。
4.4预防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工作,从而减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1.规划编制情况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的,在编制时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和《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乌党发【2009】8号)以及《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相结合,优化配置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加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充分考虑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前期下,进行了规划期土地利用合理布局,从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此外还与《乌海市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乌海市生态功能区划》、《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乌海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各部门相关规划及其研究成果进行了协调。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为乌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6′~107°08′,北纬39°13′~39°54′,平均海拔1150米,南北长约69公里,东西宽42公里,总面积1672.36平方公里。行政辖区内辖海勃湾、乌达、海南3个区、5个镇和15个街道办事处。
2.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1规划编制基础资料详实可靠,规划依据充分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是在乌海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修编,其它资料采用国民经济统计年鉴或各主管部门的最新调查并进行反复核实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图件编制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利用现势性较强的遥感影像图以及二次调查图件等相关成果进行更新,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客观性。
规划以自治区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各部门最新的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各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相协调,依据充分。
2.2基础研究扎实,控制和引导性强
规划是在变更调查资料、上轮规划实施评价、规划修编基础数据转换和前期工作重大问题研究等重點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且经主管部门多轮反复审查、修改,基础研究工作扎实,具有较强的控制和引导性。
2.3规划重点突出,用地配置合理
规划的编制,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采用系统分析、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方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区域内粮食安全。妥善解决各部门的用地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优先保证重点交通、水利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重点规划项目均与主管部门多次协调,具有科学性、动态性、指导性和可行性,用地配置较为合理。
3.规划实施可能引致的不良环境问题分析
3.1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布局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导致间接和直接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中心城区、工矿用地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会导致部分耕地、草地的占用和地表植被的破坏。
乌海市大约12%以下的建设用地落在生态敞开区以外地区,而且2%的建设用地落在高度敏感区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内,10%的耕地分布在土壤侵蚀(包括风蚀、水蚀)中度的一般敏感区,这些问题对生态环境将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2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产开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表现在水土流失加重、土地沙化面积增大、地表沉陷等问题,矿山“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内的植物生长,会造成当地人民群众饮水困难等问题。
3.3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镇化的直接表现是人口增长、经济扩张和地域扩展,并通过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不断向区域排放废物来影响环境质量。城镇交通的生态环境效应主要表现在:交通建设引起水土流失和尘土飞扬;产生噪音污染;大气及土壤污染。城镇化致使大量人口涌入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生产污染和人口聚集所产生的生活污染也将迅速增加;同时由于城镇发展对农村用地的争夺,迫使农业向生态条件差的地域推进,从而加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1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展速度,在项目建设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在建设后要进行环境的修复和整治。建设用地安排必须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地形坡度20度以上地区与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绿化,增强固土防冲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如在土壤侵蚀严重、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建设必须配套治理措施,加强绿化治理工作,避免大规模建设。
4.2严格保护水源地
水源涵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4.3重点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培肥地力,防止“三废”污染,提高土地生产力;大力发展景观农业和生态旅游农业,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多元化管理。
4.4预防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工作,从而减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