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缺乏激励的机制不一定会使整个存款保险制度无偿还能力,但可能导致高额保费或采取更多的监管措施。这两种后果都会限制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结合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努力做到制度设计的激励相容性,从而避免在一些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国家曾经出现过制度运作的不理想或者失败。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励相容性;市场约束
一、委托代理论中的激励相容概念
美国教授威廉·维克里和英国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引入“激励相容”的概念,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获得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其内容是:“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
二、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所谓激励不相容的金融监管指的是强调金融监管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不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后所形成的监管,被认为是一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确立这种监管模式的是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激励不相容的监管,首先会使监管失效。其次,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这种成本包括运行成本和机会成本两大类,前者是指银行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而从事某些特定行为(如提交报告、信息披露)时所发生的成本,后者则是指由于监管当局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特定盈利业务(如不得从事证券、保险业务),而使银行丧失获利机会产生的成本。第三,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创新,从而使社会公众未能获得本来可以获得的选择更多、质量更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风险收益组合更佳的服务。第四,与这种监管相伴而生(或其组成部分之一)的安全网,产生了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激励相容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中常常存在基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约束减弱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而产生制度成本,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其设计过程中产生的激励不相容。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存款保险设计中要特别注重这一问题。具体应对可从三方面来说明。
(一)强化市场约束
市场之所以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主要在于市场力量所形成的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约束,具有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等四个特点。正是认识到了市场约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新巴塞尔协议》才将市场约束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是外在约束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建立DIS条件下,存款人常常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降低了市场的约束。为了提高市场约束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措施完成:第一,及时准确而又充分地信息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一方面使得存款人在选择存款机构时为自己行为负责,因为有了存款保险这一保障,但谁也不会愿意在一家问题银行存款。另一方面会促使银行保持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使银行行为既审慎又与其经营目标相一致。同时,监管当局(包括DIS机构和最后贷款人)获得充分信息能及时做出处理并引导市场约束朝监管目标发展。对于我国而言可以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性建设、立法上明确规定披露信息范围、建立各商业银行的重要信息数据库以及指标体系档案库、加强信用评级和经济、金融咨询机构建设等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二,强化运用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往往会对被保机构的业绩漠不关心,对其风险资产组合和经营失去监督的动力,主要是因为存款人认为存款机构的风险损失完全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提高存款人风险意识,需要强化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共担。具体说就要消除全额保险,给保险理赔确定一个上限。就我国目前的存款结构来看,城乡的个人存款占较大部分,这部分存款主要是为应付未来不确定性的生活需要,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理赔上限应该是根据当时的人均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来确定,这就要求随时间推移对这个上限不断调整。此外也可以从居民储蓄的利息部分由银行代扣作为额外的保费到一定时期予以返还。从而得到风险共担,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
(二)弱化逆向选择
保费是存款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但就我国而言,如果四大国有银行不参保,即使组建了存款保险公司,也收不到几个保费,万一出了问题,还是没有足够的基金来化解危机,也就根本起不到保险的作用。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如果为保证筹集足额的基金,必然增加其他中小银行的保费,这会加重中小银行的负担,因此国有银行必须参保。但在固定费率制下,由于一方面国有银行在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目前状况下,的确较股份制银行信用高。另一方面,即使国有银行将来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其信用仍会较高。无疑,统一固定的保费缴纳只会用于补贴问题银行和风险银行,从而会造成另外一种不公平。所以应该实施的是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即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金额的保费。风险等级和资本充足率越低,所需缴纳的保费就越高,显然国有银行应缴纳更低的费率以吸引其加入存款保险制度中,确保这一制度在我国有效运行。
(三)抑制道德风险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条件下,道德风险加重主要源自于银行对风险追求的增加,特别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最易于产生道德风险。所以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宏观层面上做到金融监管创新、引导风险追求走向利于金融发展和稳定的方向以及推进混业经营,从微观层面上对风险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内控现状进行整治。就金融监管创新而言,我国可以尝试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资产证券化将放贷与回收分离,放贷风险不必由初始放贷人承担,而是转移到投资于证券化贷款的最后投资者身上,从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此外也可以从建立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稽核评价制度、进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改革、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银行内控建设。当然,道德风险不仅仅存在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会产生,通常表现在监管不力,处理问题不及时。因此必须明确监管职责,制定明确的监管程序。
[参考文献]
[1]陆前进.开放经济下宏观金融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光辉,杨咸月.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基础[J].当代经济科学 ,2003,(02).
[3]刘卫红.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2).
[作者简介]王先福(1972—),男,安徽肥西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分析。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励相容性;市场约束
一、委托代理论中的激励相容概念
美国教授威廉·维克里和英国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引入“激励相容”的概念,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获得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其内容是:“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
二、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所谓激励不相容的金融监管指的是强调金融监管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不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后所形成的监管,被认为是一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确立这种监管模式的是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激励不相容的监管,首先会使监管失效。其次,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这种成本包括运行成本和机会成本两大类,前者是指银行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而从事某些特定行为(如提交报告、信息披露)时所发生的成本,后者则是指由于监管当局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特定盈利业务(如不得从事证券、保险业务),而使银行丧失获利机会产生的成本。第三,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创新,从而使社会公众未能获得本来可以获得的选择更多、质量更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风险收益组合更佳的服务。第四,与这种监管相伴而生(或其组成部分之一)的安全网,产生了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激励相容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中常常存在基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约束减弱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而产生制度成本,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其设计过程中产生的激励不相容。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存款保险设计中要特别注重这一问题。具体应对可从三方面来说明。
(一)强化市场约束
市场之所以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主要在于市场力量所形成的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约束,具有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等四个特点。正是认识到了市场约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新巴塞尔协议》才将市场约束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是外在约束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建立DIS条件下,存款人常常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降低了市场的约束。为了提高市场约束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措施完成:第一,及时准确而又充分地信息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一方面使得存款人在选择存款机构时为自己行为负责,因为有了存款保险这一保障,但谁也不会愿意在一家问题银行存款。另一方面会促使银行保持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使银行行为既审慎又与其经营目标相一致。同时,监管当局(包括DIS机构和最后贷款人)获得充分信息能及时做出处理并引导市场约束朝监管目标发展。对于我国而言可以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性建设、立法上明确规定披露信息范围、建立各商业银行的重要信息数据库以及指标体系档案库、加强信用评级和经济、金融咨询机构建设等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二,强化运用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往往会对被保机构的业绩漠不关心,对其风险资产组合和经营失去监督的动力,主要是因为存款人认为存款机构的风险损失完全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提高存款人风险意识,需要强化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共担。具体说就要消除全额保险,给保险理赔确定一个上限。就我国目前的存款结构来看,城乡的个人存款占较大部分,这部分存款主要是为应付未来不确定性的生活需要,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理赔上限应该是根据当时的人均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来确定,这就要求随时间推移对这个上限不断调整。此外也可以从居民储蓄的利息部分由银行代扣作为额外的保费到一定时期予以返还。从而得到风险共担,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
(二)弱化逆向选择
保费是存款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但就我国而言,如果四大国有银行不参保,即使组建了存款保险公司,也收不到几个保费,万一出了问题,还是没有足够的基金来化解危机,也就根本起不到保险的作用。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如果为保证筹集足额的基金,必然增加其他中小银行的保费,这会加重中小银行的负担,因此国有银行必须参保。但在固定费率制下,由于一方面国有银行在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目前状况下,的确较股份制银行信用高。另一方面,即使国有银行将来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其信用仍会较高。无疑,统一固定的保费缴纳只会用于补贴问题银行和风险银行,从而会造成另外一种不公平。所以应该实施的是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即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金额的保费。风险等级和资本充足率越低,所需缴纳的保费就越高,显然国有银行应缴纳更低的费率以吸引其加入存款保险制度中,确保这一制度在我国有效运行。
(三)抑制道德风险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条件下,道德风险加重主要源自于银行对风险追求的增加,特别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最易于产生道德风险。所以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宏观层面上做到金融监管创新、引导风险追求走向利于金融发展和稳定的方向以及推进混业经营,从微观层面上对风险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内控现状进行整治。就金融监管创新而言,我国可以尝试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资产证券化将放贷与回收分离,放贷风险不必由初始放贷人承担,而是转移到投资于证券化贷款的最后投资者身上,从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此外也可以从建立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稽核评价制度、进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改革、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银行内控建设。当然,道德风险不仅仅存在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会产生,通常表现在监管不力,处理问题不及时。因此必须明确监管职责,制定明确的监管程序。
[参考文献]
[1]陆前进.开放经济下宏观金融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光辉,杨咸月.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基础[J].当代经济科学 ,2003,(02).
[3]刘卫红.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2).
[作者简介]王先福(1972—),男,安徽肥西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