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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将适当生活水准权认定为一项基本经济权利。西方旧有的人权理论往往忽视了经济权利,而片面强调政治权利。但是,人权的本质与人的本性决定了经济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更是最核心的经济权利。适当生活水准权具有丰富的具体内容,也为当代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