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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明确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这一部署切合公共管理潮流方向,近年来中国各级、各地政府其实也已经在此方面逐步探索与实践。问题则在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解决方案,即使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也并不总是行之有效的,譬如日本公共工程项目中的官商串通行为就很严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中,市场化的深度及广度都有欠缺,更容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成制约,故而也就更需要我们重点围绕制度创新,加速优化生态环境。
根据以往经验与教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码有赖于以下三项制度创新,可大致归结为“打基础”、“拆围墙”、“扎篱笆”,具体来说就是:
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投标者在价格、技术、质量等各环节要有充分竞争。因此,这就要求有一个基础性的前提条件,即,市场中存在数量足够多、类型足够丰富的潜在公共服务生产者。
中国目前在此方面基础薄弱极为突出,譬如此前实际人口超过1600万人的广州市,曾在全国首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需见面及展示洽谈会”,但当时出席的社工服务机构总共只有34家。这种显而易见的供给不足若究其原委,主要是因为潜在公共服务生产者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社会组织发展滞后(截至2008年底,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仅为2.7个,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起码都在50个以上,即使发展中国家一般也在10个以上),因此,中国有必要在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等基础环节创新突破。
其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中国这样长期奉行“大政府”模式的国家而言,势必触碰到极为敏感的既得利益格局调整问题。譬如有报道称,江西省乐安、兴国、宁都三县实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就曾因为分流了三县原有政府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三县扶贫办共同抵制。因此,这就需要作为改革主导者的政府主动拆除自身权力筑垒的围墙,通过制度,而非人为来保障“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如此前已经大规模实施的政府购买商品与工程一样,必须克服普遍性的“公地悲剧”带来的困扰。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如不久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显示,政府采购中的协议采购不仅没有价格优势,甚至还有高达八成的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均价。这说明,政府在实施方兴未艾的公共服务购买中,必须先行完善公共预算控制体系,以及公开透明的公共信息披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扎紧篱笆尽可能避免财政资金跑冒滴漏,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也才能像其方案设计预想的那样,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使群众得到尽可能多的便利和实惠。
这一部署切合公共管理潮流方向,近年来中国各级、各地政府其实也已经在此方面逐步探索与实践。问题则在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解决方案,即使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也并不总是行之有效的,譬如日本公共工程项目中的官商串通行为就很严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中,市场化的深度及广度都有欠缺,更容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成制约,故而也就更需要我们重点围绕制度创新,加速优化生态环境。
根据以往经验与教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码有赖于以下三项制度创新,可大致归结为“打基础”、“拆围墙”、“扎篱笆”,具体来说就是:
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投标者在价格、技术、质量等各环节要有充分竞争。因此,这就要求有一个基础性的前提条件,即,市场中存在数量足够多、类型足够丰富的潜在公共服务生产者。
中国目前在此方面基础薄弱极为突出,譬如此前实际人口超过1600万人的广州市,曾在全国首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需见面及展示洽谈会”,但当时出席的社工服务机构总共只有34家。这种显而易见的供给不足若究其原委,主要是因为潜在公共服务生产者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社会组织发展滞后(截至2008年底,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仅为2.7个,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起码都在50个以上,即使发展中国家一般也在10个以上),因此,中国有必要在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等基础环节创新突破。
其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中国这样长期奉行“大政府”模式的国家而言,势必触碰到极为敏感的既得利益格局调整问题。譬如有报道称,江西省乐安、兴国、宁都三县实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就曾因为分流了三县原有政府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三县扶贫办共同抵制。因此,这就需要作为改革主导者的政府主动拆除自身权力筑垒的围墙,通过制度,而非人为来保障“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如此前已经大规模实施的政府购买商品与工程一样,必须克服普遍性的“公地悲剧”带来的困扰。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如不久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显示,政府采购中的协议采购不仅没有价格优势,甚至还有高达八成的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均价。这说明,政府在实施方兴未艾的公共服务购买中,必须先行完善公共预算控制体系,以及公开透明的公共信息披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扎紧篱笆尽可能避免财政资金跑冒滴漏,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也才能像其方案设计预想的那样,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使群众得到尽可能多的便利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