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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公安刑事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内容存在的缺陷是 :一、对公安刑事执法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 ,且缺乏强制力保障措施 ;二、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监督的规定 ,遗漏的环节多 ;三、缺乏庭审前司法控制机制 ;四、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力限制过多。针对上述立法缺陷问题 ,特提出完善和修订有关内容的立法建议 :一、应考虑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的全面监督 ;二、应建立对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行为的庭审前司法控制机制 ;三、要明确赋予律师与被告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