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高校,特别是研究型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但同时,高校科研也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2006年,国家关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出台。按照新颁布的办法,管理费按照1%~8%不等的比例以累退的方式进行核定,同时不允许为在职科研人员支付人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科研项目的问接费用补偿,就出现了困难。针对这些情况特此建议:
一、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中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核拨科研机构运行经费、提供运行保障的要求,在国家设立高校科研运行基金,以补偿高校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间接费用,参照国外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建议按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30%拨付。
二、在保证科研业务费的前提下,将国家科研项目中的人员费比例提高至15%,用于支付研究生培养费、教师和专职科研人爱费。
三、在以上制度建立之前的过渡期内,为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建议在新申请的国家科研项目中增加20%的项目经费,其中10%用于学校人工费补偿,10%用于高校吸纳毕业生从事研发工作的费用。
应进一步鼓励企业参与职教发展
目前,行业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政策缺失,导致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结合紧密度不高等问题。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应研究制定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为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捩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建议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
凡举办有职业教育机构(含技工学校)的企业,其缴纳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应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返还部分不得冲抵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50%基数;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应列入国有资产回报部分,不影响企业职工和管理层的工资与奖金发放。
二、建议尽快由国资委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地税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师生顶岗实习或顶岗培训的具体办法。
凡规模以上企业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技术性实习实训岗位,鼓励支持企业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采取每年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实习实训人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等措施。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3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全额返还,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经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评估后,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返还50%。
2006年,国家关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出台。按照新颁布的办法,管理费按照1%~8%不等的比例以累退的方式进行核定,同时不允许为在职科研人员支付人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科研项目的问接费用补偿,就出现了困难。针对这些情况特此建议:
一、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中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核拨科研机构运行经费、提供运行保障的要求,在国家设立高校科研运行基金,以补偿高校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间接费用,参照国外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建议按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30%拨付。
二、在保证科研业务费的前提下,将国家科研项目中的人员费比例提高至15%,用于支付研究生培养费、教师和专职科研人爱费。
三、在以上制度建立之前的过渡期内,为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建议在新申请的国家科研项目中增加20%的项目经费,其中10%用于学校人工费补偿,10%用于高校吸纳毕业生从事研发工作的费用。
应进一步鼓励企业参与职教发展
目前,行业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政策缺失,导致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结合紧密度不高等问题。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应研究制定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为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捩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建议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
凡举办有职业教育机构(含技工学校)的企业,其缴纳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应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返还部分不得冲抵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50%基数;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应列入国有资产回报部分,不影响企业职工和管理层的工资与奖金发放。
二、建议尽快由国资委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地税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师生顶岗实习或顶岗培训的具体办法。
凡规模以上企业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技术性实习实训岗位,鼓励支持企业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采取每年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实习实训人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等措施。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3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全额返还,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经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评估后,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返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