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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光污染问题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光污染。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称为“光害”。目前,国内外对于光污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在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从波长十纳米至一毫米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在不同的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关键词]光污染;景观灯光;规划
中图分类号:X820.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3-0107-01
城市景观灯光建设的设计理念和追求目标是以照明设计为载体,对城市景观在夜间进行重新塑造,而不是白天的再现。在可持续发展阶段,提倡“低碳照明”,强调照明节能,将光污染问题降到最低程度,创造安全舒适、美观宜人、特色鲜明的都市夜景,这需要决策者、设计师、建设者、市民共同不懈地努力!
首先谈一下城市景观灯光关于光污染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景观灯光规划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在总体上呈现无序状态,夜景的总体质量不高,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夜景光污染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特征:
1.规划层面
城市夜景“千城一面” 在夜景照明建设初期,夜景规划、管理力度不足,工程光污染屡屡发生;夜景照明注重装饰,创意不够;片面追求大效果,忽视照明细节等问题。尤其对部分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建筑群体,不管其文化底蕴或其形象特征,大量的泛光灯或霓虹灯、LED 灯装饰,或加亮商业照明标志,破坏了建筑原有的文化与审美定位,具备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灯光设计作品数量相对较少,造成“千城一面”的尴尬局面,“城市名片”无法识别。
光污染区域密集程度大。进入21世纪,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已完成几轮夜景照明建设,国内光污染问题主要集中于这些城市;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受限,光污染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城市区域。然而,仍能随处可见全国各大城市光污染的踪迹。
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不成熟。城市景观灯光设计不是简单的灯光亮化问题,而是要求从美学、心理、艺术、行为、美等多方面来塑造城市形象,需要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筑师、灯光设计师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完成任务。
3.管理层面
3.1管理缺位
景观灯光的设备在维修、管理方面比较欠缺。城市霓虹灯、广告标志照明、大型 显示屏若图片、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没有在限定日期修复。由于灯具设备和施工质量、人的行为问题致使灯具损坏,没有按时亮灯,灯具忽明忽暗,灯具受损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种效果将适得其反,大煞风景。
3.2光污染防治立法缺位
国内现行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①、《环境保护法》②、《民法通则》③都暂无对光污染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法律规范范畴,但是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限制城市光污染,纷纷制定起地方性法规: 2001 年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可见光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期望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光污染到底产生多大的量属于光污染,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数据指标,并且,尚未确定光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虽然也有的地方在一些行业技术规范里明确提出去光污染的防控,如 2004 年 9 月 1日上海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又重新修订,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该规范首次在我国明确界定光污染的定义。这些法规重点指向行业的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只是强调防治问题,至于光污染受害者与制造者的法律责任陈述不成体系,不足以成为打官司的法律依据,操作性差。据新闻报道,上海市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市容环卫热线每天就接到光污染十几个投诉电话。
1996年,上海出现了第一起因城市建筑物玻璃幕墙折射引起光污染的环保投诉,随后各地有关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多。但也正是人们目光过于集中的原因,“光污染”一词的范围被锁定在玻璃幕墙上,而忽视了身边其它的光污染。
前一阵子报上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上海,一个市民将一个厂子告下了,认为他的邻居即这个厂子里的路灯太亮,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诉状要求该厂停止“光污染”,并要求象征性地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官司打赢了。厂子的路灯不会再干扰这位原告的休息了。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4.标准化层面
4.1国际照明设计标准
CIE 是国际照明届的权威学术组织。自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先后组织出版了百余个技术文件,其与夜景照明有关的,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1)CIE 第 37 号出版物——室外环境照明;
(2)CIE 第 92 号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
(3)CIE 第 94 号出版物——投光(泛光)照明指南;
(4)CIE 第 01 号出版物——减少靠近天文台的城市天空光的建议;
(5)CIE 第 X8 号特殊出版物——城市天空光——天文学的烦恼;
4.2国内照明设计标准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
(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2008。
5.结语
如果说是以城市景观灯光中的光污染作为研究对象。其分析光污染对生物圈、社会生活、城市环境造成的危害。城市景观灯光的美感既需要符合照度标准,又需要遵循人本主义、环境心理学、城市美学、生态学等原则。因此,我们对光污染问题进行调研时,分析国内光污染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我们还是主要从景观灯光总规出发,从光污染产生的根源入手,力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光污染;景观灯光;规划
中图分类号:X820.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3-0107-01
城市景观灯光建设的设计理念和追求目标是以照明设计为载体,对城市景观在夜间进行重新塑造,而不是白天的再现。在可持续发展阶段,提倡“低碳照明”,强调照明节能,将光污染问题降到最低程度,创造安全舒适、美观宜人、特色鲜明的都市夜景,这需要决策者、设计师、建设者、市民共同不懈地努力!
首先谈一下城市景观灯光关于光污染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景观灯光规划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在总体上呈现无序状态,夜景的总体质量不高,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夜景光污染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特征:
1.规划层面
城市夜景“千城一面” 在夜景照明建设初期,夜景规划、管理力度不足,工程光污染屡屡发生;夜景照明注重装饰,创意不够;片面追求大效果,忽视照明细节等问题。尤其对部分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建筑群体,不管其文化底蕴或其形象特征,大量的泛光灯或霓虹灯、LED 灯装饰,或加亮商业照明标志,破坏了建筑原有的文化与审美定位,具备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灯光设计作品数量相对较少,造成“千城一面”的尴尬局面,“城市名片”无法识别。
光污染区域密集程度大。进入21世纪,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已完成几轮夜景照明建设,国内光污染问题主要集中于这些城市;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受限,光污染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城市区域。然而,仍能随处可见全国各大城市光污染的踪迹。
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不成熟。城市景观灯光设计不是简单的灯光亮化问题,而是要求从美学、心理、艺术、行为、美等多方面来塑造城市形象,需要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筑师、灯光设计师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完成任务。
3.管理层面
3.1管理缺位
景观灯光的设备在维修、管理方面比较欠缺。城市霓虹灯、广告标志照明、大型 显示屏若图片、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没有在限定日期修复。由于灯具设备和施工质量、人的行为问题致使灯具损坏,没有按时亮灯,灯具忽明忽暗,灯具受损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种效果将适得其反,大煞风景。
3.2光污染防治立法缺位
国内现行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①、《环境保护法》②、《民法通则》③都暂无对光污染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法律规范范畴,但是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限制城市光污染,纷纷制定起地方性法规: 2001 年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可见光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期望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光污染到底产生多大的量属于光污染,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数据指标,并且,尚未确定光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虽然也有的地方在一些行业技术规范里明确提出去光污染的防控,如 2004 年 9 月 1日上海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又重新修订,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该规范首次在我国明确界定光污染的定义。这些法规重点指向行业的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只是强调防治问题,至于光污染受害者与制造者的法律责任陈述不成体系,不足以成为打官司的法律依据,操作性差。据新闻报道,上海市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市容环卫热线每天就接到光污染十几个投诉电话。
1996年,上海出现了第一起因城市建筑物玻璃幕墙折射引起光污染的环保投诉,随后各地有关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多。但也正是人们目光过于集中的原因,“光污染”一词的范围被锁定在玻璃幕墙上,而忽视了身边其它的光污染。
前一阵子报上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上海,一个市民将一个厂子告下了,认为他的邻居即这个厂子里的路灯太亮,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诉状要求该厂停止“光污染”,并要求象征性地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官司打赢了。厂子的路灯不会再干扰这位原告的休息了。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4.标准化层面
4.1国际照明设计标准
CIE 是国际照明届的权威学术组织。自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先后组织出版了百余个技术文件,其与夜景照明有关的,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1)CIE 第 37 号出版物——室外环境照明;
(2)CIE 第 92 号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
(3)CIE 第 94 号出版物——投光(泛光)照明指南;
(4)CIE 第 01 号出版物——减少靠近天文台的城市天空光的建议;
(5)CIE 第 X8 号特殊出版物——城市天空光——天文学的烦恼;
4.2国内照明设计标准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
(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2008。
5.结语
如果说是以城市景观灯光中的光污染作为研究对象。其分析光污染对生物圈、社会生活、城市环境造成的危害。城市景观灯光的美感既需要符合照度标准,又需要遵循人本主义、环境心理学、城市美学、生态学等原则。因此,我们对光污染问题进行调研时,分析国内光污染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我们还是主要从景观灯光总规出发,从光污染产生的根源入手,力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