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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刑事抗诉的成功率。近年我院提起刑事抗诉3件7人,全部获得改判,抗诉改判率达100%。作为年均案件数量较少的基层院,抗诉工作能取得突破,我们主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好抗诉工作,强化质量意识先行
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作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越是坚实,公诉部门对"敢抗"的信心就越足,决心也就越大,也更能坦然面对与化解来自案件之外的某些阻力和压力。我院要求公诉人员不论对于起诉还是抗诉工作,都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和结论的唯一性等各方面都要进行全面审查。做好抗诉工作,既要确保一审提起公诉的质量,也要确保提出抗诉的质量。实践中,一些"带病"起诉的案件拖累抗诉工作的例子不在少数,使得明明有条件提出抗诉并且改判可能性很高的案件因为检察机关自身原因而不得已放弃抗诉。另一方面,一些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如果抗诉质量不高,也会造成检法两家你判你的,我抗我的,甚至出现为了某项考核、某项利益或者检察机关的"面子"而勉强抗诉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二、推行全面审查,审查中注意三个"比照"
今年初,我院就把审判监督作为公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对近三年抗诉案件进行了梳理。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实践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倾向,就是抗诉工作往往重点放在那些敏感的案件、自侦案件和判处无罪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公诉部门往往走走形式审查程序,认为只要是有罪判决就不会有大错,而忽视对这类判决的认真审查,也因此放走了许多"抗点"。因此在今年的抗诉工作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调每一个案件,承办人都要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注意发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问题,以及在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上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偏差,从而找准抗点。重点进行三个"比照":
一是比照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的量刑,看判决是否有失公平。在我院抗诉的三件案件中,除一件自侦案件外两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且都是有罪判决。因此在审查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公诉部门把更多的眼光放在共同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区别上,对于同样的事实出现的不同量刑进行认真的分析比照。如徐某等二十二人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中,徐梦雷盗窃次数为8次,盗窃数额达到54913.39元,吴绍亮盗窃次数为15次,盗窃数额达到44682.69元,毛良明盗窃次数达11次,盗窃数额为27200.03元,三人的盗窃数额相差1至2万,且盗窃次数也有所不同,但其主刑却完全一样,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只是罚金刑有所区别,显然有失公平。公诉部门以量刑差异过大、量刑不公为由抗诉获得支持。
二是比照法律条文的量刑,审查法院判决是否突破了量刑档次。重点审查判决在量刑时是否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界限和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其量刑的幅度是否在相应的量刑格里面,是否与案件的事实及情节的轻重相符。如徐某等人盗窃一案,徐等三人实施盗窃的时间跨度大,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巨大,并且每次盗窃都积极参与,主观恶性大,一审在量刑格的下限处刑并适用缓刑,公诉部门经仔细研究,认为对其量刑过轻,法院判决不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未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足以惩罚犯罪,也难以起到教育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效果。同样毛某等三人强奸幼女一案的一审判决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毛某虽然分别具有自首、未成年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但也同时具备了强奸幼女、轮奸(虽然一审并未认定,但从案件证据上应该是可以认定的)的法定从重情节,另一被告人姜某也具有多次奸淫幼女的情节,而一审判决对毛朝辉以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毛处以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姜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已突破了案件应有的量刑格,量刑畸轻。经抗诉,两案均顺利地获得改判。
三是比照案件的事实,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与起诉书一致。如毛某等三人强奸幼女一案,虽然都是有罪判决,但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三人强奸一案中一审判决对其中两名被告人轮奸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致使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和量刑上的错误,应该予以抗诉。后经抗诉,毛挪用公款的事实,毛某等人强奸案中毛轮奸的事实均被二审认定,并获得改判。
三、把握沟通方法,营造良好外部条件
毋庸置疑,纵向沟通、横向沟通为开展公诉工作所必须,要想使沟通渠道通畅并且取得好的沟通效果,就需要在沟通的方法上下功夫。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我院注意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克服"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当抗则抗,确保司法的公正。案件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就容易被审判机关机关接受。
纵向沟通方面,我院特别注意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努力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对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公诉部门都及时将情况向市院业务处汇报,先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确需抗诉的案件,在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均及时向市院做好案件全面汇报工作,阐述抗诉理由、抗诉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和抗诉的必要性等情况,使市院对案件抗诉有更为全面深入的把握,并积极配合市院复核证据和支持抗诉工作。由于工作主动,市院对我院今年提出抗诉的3件案件,全部给予了支持,每个抗诉案件都派出了骨干人员出庭支持抗诉,从而形成抗诉合力,提高了抗诉准确度。
四、执法理念支撑,抗诉工作效果不仅仅限于案件层面
几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院深刻认识到,正确执法理念,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而抗诉工作更是离不开科学的执法理念指导。我院办理的这几件抗诉案件,均是生动典型的例子。
如在办理徐某等人盗窃案时,公诉部门在审查时跳出案件本身局限,从案件处理带来的长远影响进行分析。从全案来看,一审判决在对部分被告人适用主刑畸轻的同时,对他们的附加刑罚金刑却科以重罚,而对个别交不出罚金的则科以实刑。类似的案件如果不加以及时纠正,足以引发社会对司法机关处理自由刑与罚金刑关系的合理公正性产生质疑,并进而质疑司法权威。量刑导向偏差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影响到今后许多案件的处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直接影响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积极抗诉,以实际行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再如张某等三人强奸一案,被害人与几位被告人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讲,确实存在自愿的因素,社会上甚至有被害人"害"了几个小青年的说法。公诉部门抛开社会舆论影响,认为被害人的"自愿"正是建立在其对性行为的认识和性保护意识不强的基础之上,这也正是幼女心身发育不成熟的表现,而立法上对强奸幼女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本罪,也正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人心身健康的充分关爱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轮奸情节未予认定,也有悖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该案的抗诉符合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我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后,得到上级院的全力支持并获得了改判,而且最终得到了媒体的认可。
一、做好抗诉工作,强化质量意识先行
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作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越是坚实,公诉部门对"敢抗"的信心就越足,决心也就越大,也更能坦然面对与化解来自案件之外的某些阻力和压力。我院要求公诉人员不论对于起诉还是抗诉工作,都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和结论的唯一性等各方面都要进行全面审查。做好抗诉工作,既要确保一审提起公诉的质量,也要确保提出抗诉的质量。实践中,一些"带病"起诉的案件拖累抗诉工作的例子不在少数,使得明明有条件提出抗诉并且改判可能性很高的案件因为检察机关自身原因而不得已放弃抗诉。另一方面,一些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如果抗诉质量不高,也会造成检法两家你判你的,我抗我的,甚至出现为了某项考核、某项利益或者检察机关的"面子"而勉强抗诉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二、推行全面审查,审查中注意三个"比照"
今年初,我院就把审判监督作为公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对近三年抗诉案件进行了梳理。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实践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倾向,就是抗诉工作往往重点放在那些敏感的案件、自侦案件和判处无罪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公诉部门往往走走形式审查程序,认为只要是有罪判决就不会有大错,而忽视对这类判决的认真审查,也因此放走了许多"抗点"。因此在今年的抗诉工作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调每一个案件,承办人都要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注意发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问题,以及在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上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偏差,从而找准抗点。重点进行三个"比照":
一是比照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的量刑,看判决是否有失公平。在我院抗诉的三件案件中,除一件自侦案件外两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且都是有罪判决。因此在审查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公诉部门把更多的眼光放在共同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区别上,对于同样的事实出现的不同量刑进行认真的分析比照。如徐某等二十二人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中,徐梦雷盗窃次数为8次,盗窃数额达到54913.39元,吴绍亮盗窃次数为15次,盗窃数额达到44682.69元,毛良明盗窃次数达11次,盗窃数额为27200.03元,三人的盗窃数额相差1至2万,且盗窃次数也有所不同,但其主刑却完全一样,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只是罚金刑有所区别,显然有失公平。公诉部门以量刑差异过大、量刑不公为由抗诉获得支持。
二是比照法律条文的量刑,审查法院判决是否突破了量刑档次。重点审查判决在量刑时是否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界限和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其量刑的幅度是否在相应的量刑格里面,是否与案件的事实及情节的轻重相符。如徐某等人盗窃一案,徐等三人实施盗窃的时间跨度大,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巨大,并且每次盗窃都积极参与,主观恶性大,一审在量刑格的下限处刑并适用缓刑,公诉部门经仔细研究,认为对其量刑过轻,法院判决不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未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足以惩罚犯罪,也难以起到教育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效果。同样毛某等三人强奸幼女一案的一审判决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毛某虽然分别具有自首、未成年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但也同时具备了强奸幼女、轮奸(虽然一审并未认定,但从案件证据上应该是可以认定的)的法定从重情节,另一被告人姜某也具有多次奸淫幼女的情节,而一审判决对毛朝辉以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毛处以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姜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已突破了案件应有的量刑格,量刑畸轻。经抗诉,两案均顺利地获得改判。
三是比照案件的事实,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与起诉书一致。如毛某等三人强奸幼女一案,虽然都是有罪判决,但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三人强奸一案中一审判决对其中两名被告人轮奸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致使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和量刑上的错误,应该予以抗诉。后经抗诉,毛挪用公款的事实,毛某等人强奸案中毛轮奸的事实均被二审认定,并获得改判。
三、把握沟通方法,营造良好外部条件
毋庸置疑,纵向沟通、横向沟通为开展公诉工作所必须,要想使沟通渠道通畅并且取得好的沟通效果,就需要在沟通的方法上下功夫。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我院注意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克服"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当抗则抗,确保司法的公正。案件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就容易被审判机关机关接受。
纵向沟通方面,我院特别注意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努力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对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公诉部门都及时将情况向市院业务处汇报,先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确需抗诉的案件,在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均及时向市院做好案件全面汇报工作,阐述抗诉理由、抗诉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和抗诉的必要性等情况,使市院对案件抗诉有更为全面深入的把握,并积极配合市院复核证据和支持抗诉工作。由于工作主动,市院对我院今年提出抗诉的3件案件,全部给予了支持,每个抗诉案件都派出了骨干人员出庭支持抗诉,从而形成抗诉合力,提高了抗诉准确度。
四、执法理念支撑,抗诉工作效果不仅仅限于案件层面
几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院深刻认识到,正确执法理念,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而抗诉工作更是离不开科学的执法理念指导。我院办理的这几件抗诉案件,均是生动典型的例子。
如在办理徐某等人盗窃案时,公诉部门在审查时跳出案件本身局限,从案件处理带来的长远影响进行分析。从全案来看,一审判决在对部分被告人适用主刑畸轻的同时,对他们的附加刑罚金刑却科以重罚,而对个别交不出罚金的则科以实刑。类似的案件如果不加以及时纠正,足以引发社会对司法机关处理自由刑与罚金刑关系的合理公正性产生质疑,并进而质疑司法权威。量刑导向偏差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影响到今后许多案件的处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直接影响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积极抗诉,以实际行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再如张某等三人强奸一案,被害人与几位被告人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讲,确实存在自愿的因素,社会上甚至有被害人"害"了几个小青年的说法。公诉部门抛开社会舆论影响,认为被害人的"自愿"正是建立在其对性行为的认识和性保护意识不强的基础之上,这也正是幼女心身发育不成熟的表现,而立法上对强奸幼女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本罪,也正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人心身健康的充分关爱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轮奸情节未予认定,也有悖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该案的抗诉符合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我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后,得到上级院的全力支持并获得了改判,而且最终得到了媒体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