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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论文讨论了基于第三次全国监护峰会通过的建议和标准修改美国《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必要性.这篇文章首先论述了《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历史和此前两次监护峰会的建议.接着论文将第三次峰会的建议和标准归为七类并论述了《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要按照第三次峰会的建议和标准怎样修改.这七类包括优先考虑以人为本的语言文字、法院的地位、监护决定的标准、医疗保健决策、住宅决策、财务决策和监护费用.在第三次峰会后,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任命了一个修改《示范监护和保护程序法》的起草委员会并且指示起草委员会考虑第三次峰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