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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国有经济将由国资委独家持股的单一形式的国有制,分解为政府相关部门持股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持股两大类型。从最终所有者的性质看,这两种类型的“国有资本”同样属于全国人民。但是,考虑到产权代理人身份是刻画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维度,二者的区别又十分明显。严格地说,由政府机构充当产权代理人的全民所有制才是国有制,而直接将全体国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在产权代理中实现“去政府化”的社会信托基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制,而可以适当地称其为“社会所有制”由于社会信托基金的投资分散、流动和不追求控股,原本意义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从竞争性领域逐步淡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经济中有大量公有资本运作,但在企业层而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将越来越难以区分,它们同样是产权高度多样化的股份公司。
市场经济 竞争 信托基金
竞争性领域公有资本的功能与特征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无不由政府直接拥有(控股),无不承担一定量的公益目标;由于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在垄断领域,它的盈利冲动受到很大程度的制度制约,而这正是国有经济的政府规制成本低于私营企业的原因。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什么特别理由,要构造这样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并且使之成为竞争性领域公有资本的主要形式。
(1)公有制经济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这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这是与全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公有制经济比重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我们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也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强。社会主义不满足于市场经济在竞争中形成的“要素平等”,认为建立在个人能力与努力基础上的劳动平等,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与利益平等中,更加接近社会正义的核心。
(2)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这由市场竞争的规律决定。竞争是无情的,只有一心一意,并且目光长远、富有创造力的逐利者,才能在这场竞赛中胜出。公有资本同样而临这样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改革30年来,国有企业提高效率的艰难经历,足以证明这一点。这一改革路径的重要成果就是,国务院特设国资委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并不要求它承担其他公益性目标。可惜,国资委自身的政府机构性质致使它不能完全实现这一目的。
(3)营利性公有资本的营运应当以公司股权长期投资为主,这是制度可持续性的要求。一方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谋求对所出资企业的直接控制,不可能像国资委那样拥有众多公有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组织成为一个像控股企业集团那样的巨型辛迪加。基金对所出资企业的股权应当逐步降低到20%以下,甚至降至更小的份额。另一方而,基金又必须充当有远见的公司股权投资者,将自己的运方式与当前股市各种开放或封闭基金的短期投机行为区分开来。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公有性质
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如何体现公有性质,毕竟是一个全新课题。尽管之前我们已经明确指出,此类公有资本的“公益性质”,着重表现在增进社会公平与促进经济发展两个方而,但这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公有资本的功能与性质,仍然引起诸多疑虑。
(1)社會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应该不应该分配给全体老百姓?清华大学的崔之元教授认为,基金不“全民分红”便不能体现公有制的性质。这一观点有很大的片而性。分红是利益的实现,但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全部利润用于分红并不一定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2)基金盈利为什么不上缴国库,直接用于公共消费。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当然应当依法纳税,就像任何一种形式的资本投资一样。一是基金所出资公司的盈利需要上缴所得税,然后基金才能够在税后利润中分享应有份额。二是基金出售股权的溢价所得也应当根据信托基金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三是基金不应当向国库承担额外的上缴责任。从法理上说,基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它不属于政府所有,税后利润没有理由上缴国库。
一般地说,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后利润应当用于基金自身再投资,这是基金在市场竞争中增值发展的来源,是基金的应有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公平的提升,应当受法律保护。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是国家可以利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而且是我国经济中特有的宏观调控手段。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能否有足够的激励,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尽心尽力,这是委托代理问题,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可以利用的制度成果和必须而对的制度缺陷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中,制度漏洞主要表现为代理人管理腐败;在控股股东掌控的公司治理中,制度漏洞则更多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去政府化”的顶层设计,它依法设立,以法律的构架限制政府的资产权力,明确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与手段;通过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金长期增值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代理人行为合理化;运用基金运营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吸引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借鉴现代资本市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全社会共同拥有的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完全有可能形成比现有的国有资本更高的运营效率。
[1]荣兆梓.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J].经济研究,2001.
[2]荣广宏,荣兆梓.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建议—“国有官营”与“国有民营”两大管理系统分开[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
改革后的国有经济将由国资委独家持股的单一形式的国有制,分解为政府相关部门持股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持股两大类型。从最终所有者的性质看,这两种类型的“国有资本”同样属于全国人民。但是,考虑到产权代理人身份是刻画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维度,二者的区别又十分明显。严格地说,由政府机构充当产权代理人的全民所有制才是国有制,而直接将全体国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在产权代理中实现“去政府化”的社会信托基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制,而可以适当地称其为“社会所有制”由于社会信托基金的投资分散、流动和不追求控股,原本意义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从竞争性领域逐步淡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经济中有大量公有资本运作,但在企业层而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将越来越难以区分,它们同样是产权高度多样化的股份公司。
市场经济 竞争 信托基金
竞争性领域公有资本的功能与特征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无不由政府直接拥有(控股),无不承担一定量的公益目标;由于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在垄断领域,它的盈利冲动受到很大程度的制度制约,而这正是国有经济的政府规制成本低于私营企业的原因。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什么特别理由,要构造这样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并且使之成为竞争性领域公有资本的主要形式。
(1)公有制经济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这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这是与全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公有制经济比重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我们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也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强。社会主义不满足于市场经济在竞争中形成的“要素平等”,认为建立在个人能力与努力基础上的劳动平等,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与利益平等中,更加接近社会正义的核心。
(2)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这由市场竞争的规律决定。竞争是无情的,只有一心一意,并且目光长远、富有创造力的逐利者,才能在这场竞赛中胜出。公有资本同样而临这样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改革30年来,国有企业提高效率的艰难经历,足以证明这一点。这一改革路径的重要成果就是,国务院特设国资委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并不要求它承担其他公益性目标。可惜,国资委自身的政府机构性质致使它不能完全实现这一目的。
(3)营利性公有资本的营运应当以公司股权长期投资为主,这是制度可持续性的要求。一方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谋求对所出资企业的直接控制,不可能像国资委那样拥有众多公有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组织成为一个像控股企业集团那样的巨型辛迪加。基金对所出资企业的股权应当逐步降低到20%以下,甚至降至更小的份额。另一方而,基金又必须充当有远见的公司股权投资者,将自己的运方式与当前股市各种开放或封闭基金的短期投机行为区分开来。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公有性质
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如何体现公有性质,毕竟是一个全新课题。尽管之前我们已经明确指出,此类公有资本的“公益性质”,着重表现在增进社会公平与促进经济发展两个方而,但这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公有资本的功能与性质,仍然引起诸多疑虑。
(1)社會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应该不应该分配给全体老百姓?清华大学的崔之元教授认为,基金不“全民分红”便不能体现公有制的性质。这一观点有很大的片而性。分红是利益的实现,但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全部利润用于分红并不一定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2)基金盈利为什么不上缴国库,直接用于公共消费。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当然应当依法纳税,就像任何一种形式的资本投资一样。一是基金所出资公司的盈利需要上缴所得税,然后基金才能够在税后利润中分享应有份额。二是基金出售股权的溢价所得也应当根据信托基金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三是基金不应当向国库承担额外的上缴责任。从法理上说,基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它不属于政府所有,税后利润没有理由上缴国库。
一般地说,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后利润应当用于基金自身再投资,这是基金在市场竞争中增值发展的来源,是基金的应有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公平的提升,应当受法律保护。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是国家可以利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而且是我国经济中特有的宏观调控手段。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能否有足够的激励,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尽心尽力,这是委托代理问题,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可以利用的制度成果和必须而对的制度缺陷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中,制度漏洞主要表现为代理人管理腐败;在控股股东掌控的公司治理中,制度漏洞则更多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去政府化”的顶层设计,它依法设立,以法律的构架限制政府的资产权力,明确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与手段;通过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金长期增值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代理人行为合理化;运用基金运营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吸引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借鉴现代资本市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全社会共同拥有的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完全有可能形成比现有的国有资本更高的运营效率。
[1]荣兆梓.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J].经济研究,2001.
[2]荣广宏,荣兆梓.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建议—“国有官营”与“国有民营”两大管理系统分开[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