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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一方面是从正面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这项专有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实现。应扩大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范围的规定,将广播组织纳入其中,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信息网络环境的复杂性要求在分析具体侵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它们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