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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新技术面前,现有的版权制度、法律法规是否已不适宜?权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际上的版权保护经验哪些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何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网络视频版权保障体系?一个有效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应具备哪些功能?
版权制度确实遇到了问题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经济模式上讲,网站与内容提供方应该是共同面向消费者,但网站的发展参差不齐,大网站主张正版,小网站买不起(实际上版权方也不愿意授权给小网站),所以它坚持盗版。如果你告我就给你钱,你不告我就坚持盗。我们国家的基本模式是个案处理,告就判不告就继续存在。
为什么国家没有全面监管?因为版权总体上是一个私权,私权是可以放弃的。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国家行政机关才可以行使行政手段去干预,行政力量干预意味着要花纳税人的钱,国家大量干预是没有依据的,除非是被保护的这小部分人代表了公共利益。
历史上的版权制度是一个专家法律,都是作者把书稿给出版商,权利行使方出版商是一个机构,侵权方由于在印刷,有工厂,也是一个机构,作者与出版商双方共同制造稀缺。到了互联网时代,版权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版权成为了老百姓的法律,权力的行使方、侵权方都变成了个人,网民可以复制传播作品,二是互联网媒体是充裕的,版权人努力在不稀缺的媒体上制造作品的稀缺,这就很难,版权制度今天确实遇到了问题。
但是,版权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背后有很多经济利益关联,而且有很多国际上的条约来管理,比如伯尔尼公约、WTO规则。因此尽管现在有很大缺陷,但改变很难,修改法律不是法学家的事情,也不是一国的事情,否则国家会成为被告。
关于赔偿数额和刑罚门槛问题。美国是文化产品输出国,盗版的赔偿数额很高,有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是故意侵权要三倍赔偿,禁止令制度也很强,一旦网站的经营模式违法,整个网站都要被关闭。我们的赔偿数额确实偏低,版权侵权的整体赔偿是补偿原则。当然这里面也有综合考虑,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还要解决中小企业生存问题。
在这样的困境下如何完善网络视频的版权保护?现在有两派思想,一种是版权特别费制度,网站每年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笔费用,然后作品全部合法化,全部免费使用。或者国家拿出一笔钱给影视剧版权提供方,然后视频网站免费使用。还有一种方法是用技术手段来保证不会被盗版。但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很难做到,前一种没人交钱,后一种——实际上所有的技术都不安全。
多方位促进网络正版化
孙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
解决网络视频侵权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二是双方协商和解,三是行政投诉。协商和解又分两种,一是在提起诉讼以后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和解,二是权利人直接发维权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然后双方协商解决。第三种方式行政投诉目前应用比较广泛,虽然权利人不能直接得到经济赔偿,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比如关闭非法网站服务器)以停止侵权损害的持续发生,这对权利人也是一种保护。其实权利人真正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多,因为毕竟诉讼时间较长,成本较高,而且最后获得赔偿的金额也较少,有的权利人不太看重几万块钱的赔偿,在意的是停止侵权的措施。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包括对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比如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然对一些最新的领域(比如P2P技术)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层面对解决现有的网络侵权问题已经基本健全,现在关键是在司法和执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版权与传统版权最大的区别在于传播方式的不同,一旦作品上网,很多你看不到的人就可能通过复制很快地进行再次传播。考虑到网络自身参与者很多、涉及地域很广的特点,仅靠个人维权很难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如果对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放任不管,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正常的授权途径。
现在有不少人反映与国外相比,我们的盗版赔偿金额偏少。我们不可能跳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单独就网络侵权制定赔偿标准。美国的法律体系与我国截然不同,我们计算赔偿的基础原则是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但是因为网络版权无形的特点,很难证明损失的多少,法官只能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水平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酌情决定赔偿数额。此外,国外一些严厉的处罚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涉及到利用国家行政资源的考量。
针对网络视频侵权,国家有一些行政措施,当然这首先要基于权利人的行政投诉。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网络监管的权力比较分散,国家版权局可以从版权角度进行监管,但是如果要关闭违法网站的服务器,就需要当地工信部门和网监部门的配合。而且,版权的行政执法在国家层面是国家版权局,但在地方就可能是文化、广电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构,这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真正关闭非法网站服务器时会有一定的执法困难。
打击盗版只是手段之一,另外也要多方位地促进网络正版化。考虑到网络版权的权利来源比较分散,如果要求使用者一一去找授权不太现实,可以尝试建立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沟通和授权的渠道。搭建这样的版权服务公共平台不一定需要政府出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一些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做这方面的工作,这样也可能降低权利人授权的成本。
现在市场上出现的新媒体版权代理公司与我们所讲的交易平台还是有一定差别。这些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也有其积极作用,方便了大家获得授权。
现在不少网站意识到正版是长久发展的经营法宝,一方面加大正版视频的投入,另一方面开始打击盗版,打击盗版需要人力、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作为商业实体要实现市场的主导地位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国家层面也越来越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比如国家版权局经常会举办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也在逐步加大执法力度,每年公布的十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网络侵权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今后也将探索一些更加积极有效的方法,帮助权利人维权,包括调查取证、建立授权平台,希望今年年内能有一些积极的进展。
版权制度改革很漫长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
网络视频反映的法律问题与其他数字版权问题是一样的:盗版制止比较难,维权效率比较低,社会管理成本高。其实质反映的还是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制的冲击,在信息的获取、复制、侵权更容易后,版权的授权模式应当更加符合互联网经济规律和消费习惯。
现有的授权模式是基于在先的一对一谈判和收付费,而快捷、交互、自选的信息获得方式以及作品传播自主控制和免费,“来不及”按照传统授权模式进行谈判,于是我们看到网络盗版的泛滥,维权的困境。能否找到一种让盗版无利可图的模式?比如随着购买正版的代价越来越高,版权人是否可以考虑先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免费将作品提供给网站,之后再从网站的广告费中回收版权费。或者网站按照向用户收取月租费、年费、信息卡的模式不再让作品一对一的收费,这样的好处是网民不喜欢的可以不看,月租费薄利多销,盗版也没有那么多赢利空间,这需要解决的是网站的经营规范。
现有的补偿金或者版税的制度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对硬件设备收取补偿金可以解决“大量版权许可”的私人复制问题,对网站经营者收取版税可以解决服务商的版权保护义务。传统的集体管理机构依然可以解决各类“著作权名人”的维权,对于草根作者,有各种新的版权保护理念,比如:免费共享的开放授权,长尾理论中的“注意力经济”。现在的网络写手很多,他们不介意让网民免费观看,也不愿意受集体组织的管理,而通过ISP对版权费用的代收代付也能解决一些问题:网站自己设置一个版权管理部门,权利人在哪个网站发布作品,由哪个网站代为支付版税,政府部门(比如稿酬收转中心)根据网站的经营、流量来统计,如果拒绝支付可由工商或网监来管理。这实际是一个挺复杂的体系,涉及到整个社会体系的变革。
目前说现有法律不适应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说条例过于宽松,对违规行为制止不利,所以应更加加重ISP的责任,比如提高它注意的义务,安全港原则的适用更苛刻一些。另一种观点认为条例适用的主体不全面,对搜索引擎、内容提供商进行了规定,对于淘宝这样的平台商是否能够适用安全港没有规定。其实现在的互联网提供商有多种角色,搜索引擎、空间存储、平台服务、门户网站等,在充当不同角色时对法律的需求不一样,既做原告又做被告的案子有很多。因此,所有的互联网服务商都应该冷静下来想一想,怎样能让业界发展比较顺畅,而不是一种阻止的心态。如果明知别人是正版还要恶意破解侵权,是一定要狠狠打击的,如果是由于经营模式导致的不可避免的侵权,要考虑相关的改革。
互联网的很多技术(比如P2P技术)是与版权保护相悖的。全世界都在思考改革,大公司应该推动版权法的改革,在国际舞台上一起呼吁。不过版权制度的改革很漫长,要考虑到WTO规则的改变。法律改革不是说具体哪个条例做一些小的增减,而是整个授权模式的改革,比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里增加法定许可,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上去改。毕竟,版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要促进产业的发展。
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操作性
周俊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们律所去年接到的有关网络版权诉讼的案件有十个左右,网站之间互相状告,尽管是大家版权意识提高的体现,但还是商业性因素大一些,是一种商战。现在一些大的网站版权基本合法化了,但正盗混杂经营很常见。通常国内影视作品基本都有授权,但国外作品的版权由于没有合法的引进渠道,有很多都是违规播出,只不过因为权利人在国外,不知道被侵权,所以针对国外版权的诉讼不多。
有人说互联网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让现有法律显得有些过时,其实这不是关键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要播放视频就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框住目前的侵权行为,法律需要一定的稳定性,只不过现实中每个案子都不一样。前不久土豆网因为涉嫌侵权《魔术奇缘》的著作权,被版权方告上了法庭,后来法院认定土豆网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五项免责条件,免除了土豆网的赔偿责任。但是土豆网这件事情是个案,不代表今后此类案件都会这样裁定。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事实的认定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曾经有人提出建立一个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由该平台进行版权授权,解决盗版问题。类似项目我们参与过,发现现在国内有很多版权代理公司,如何把它们集中起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这个平台是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没有定论,在软件、收费方面都面临很多现实问题。现在市场上好的作品供给少,每部作品的投资不同,火爆程度不同,销售价格就会不同,因此版权其实很难估价。类似盛世骄阳这种新媒体分销商的数量应该不会多,因为虽然分销这种模式听上去前景不错,但由于其所拥有的版权库现在还不大,加之如果公司是从商业角度运营,难免提高正版视频的版权价格,这样以来很多视频网站可能会无法承受。
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新技术面前,现有的版权制度、法律法规是否已不适宜?权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际上的版权保护经验哪些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何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网络视频版权保障体系?一个有效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应具备哪些功能?
版权制度确实遇到了问题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经济模式上讲,网站与内容提供方应该是共同面向消费者,但网站的发展参差不齐,大网站主张正版,小网站买不起(实际上版权方也不愿意授权给小网站),所以它坚持盗版。如果你告我就给你钱,你不告我就坚持盗。我们国家的基本模式是个案处理,告就判不告就继续存在。
为什么国家没有全面监管?因为版权总体上是一个私权,私权是可以放弃的。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国家行政机关才可以行使行政手段去干预,行政力量干预意味着要花纳税人的钱,国家大量干预是没有依据的,除非是被保护的这小部分人代表了公共利益。
历史上的版权制度是一个专家法律,都是作者把书稿给出版商,权利行使方出版商是一个机构,侵权方由于在印刷,有工厂,也是一个机构,作者与出版商双方共同制造稀缺。到了互联网时代,版权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版权成为了老百姓的法律,权力的行使方、侵权方都变成了个人,网民可以复制传播作品,二是互联网媒体是充裕的,版权人努力在不稀缺的媒体上制造作品的稀缺,这就很难,版权制度今天确实遇到了问题。
但是,版权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背后有很多经济利益关联,而且有很多国际上的条约来管理,比如伯尔尼公约、WTO规则。因此尽管现在有很大缺陷,但改变很难,修改法律不是法学家的事情,也不是一国的事情,否则国家会成为被告。
关于赔偿数额和刑罚门槛问题。美国是文化产品输出国,盗版的赔偿数额很高,有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是故意侵权要三倍赔偿,禁止令制度也很强,一旦网站的经营模式违法,整个网站都要被关闭。我们的赔偿数额确实偏低,版权侵权的整体赔偿是补偿原则。当然这里面也有综合考虑,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还要解决中小企业生存问题。
在这样的困境下如何完善网络视频的版权保护?现在有两派思想,一种是版权特别费制度,网站每年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笔费用,然后作品全部合法化,全部免费使用。或者国家拿出一笔钱给影视剧版权提供方,然后视频网站免费使用。还有一种方法是用技术手段来保证不会被盗版。但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很难做到,前一种没人交钱,后一种——实际上所有的技术都不安全。
多方位促进网络正版化
孙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
解决网络视频侵权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二是双方协商和解,三是行政投诉。协商和解又分两种,一是在提起诉讼以后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和解,二是权利人直接发维权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然后双方协商解决。第三种方式行政投诉目前应用比较广泛,虽然权利人不能直接得到经济赔偿,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比如关闭非法网站服务器)以停止侵权损害的持续发生,这对权利人也是一种保护。其实权利人真正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多,因为毕竟诉讼时间较长,成本较高,而且最后获得赔偿的金额也较少,有的权利人不太看重几万块钱的赔偿,在意的是停止侵权的措施。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包括对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比如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然对一些最新的领域(比如P2P技术)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层面对解决现有的网络侵权问题已经基本健全,现在关键是在司法和执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版权与传统版权最大的区别在于传播方式的不同,一旦作品上网,很多你看不到的人就可能通过复制很快地进行再次传播。考虑到网络自身参与者很多、涉及地域很广的特点,仅靠个人维权很难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如果对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放任不管,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正常的授权途径。
现在有不少人反映与国外相比,我们的盗版赔偿金额偏少。我们不可能跳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单独就网络侵权制定赔偿标准。美国的法律体系与我国截然不同,我们计算赔偿的基础原则是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但是因为网络版权无形的特点,很难证明损失的多少,法官只能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水平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酌情决定赔偿数额。此外,国外一些严厉的处罚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涉及到利用国家行政资源的考量。
针对网络视频侵权,国家有一些行政措施,当然这首先要基于权利人的行政投诉。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网络监管的权力比较分散,国家版权局可以从版权角度进行监管,但是如果要关闭违法网站的服务器,就需要当地工信部门和网监部门的配合。而且,版权的行政执法在国家层面是国家版权局,但在地方就可能是文化、广电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构,这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真正关闭非法网站服务器时会有一定的执法困难。
打击盗版只是手段之一,另外也要多方位地促进网络正版化。考虑到网络版权的权利来源比较分散,如果要求使用者一一去找授权不太现实,可以尝试建立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沟通和授权的渠道。搭建这样的版权服务公共平台不一定需要政府出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一些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做这方面的工作,这样也可能降低权利人授权的成本。
现在市场上出现的新媒体版权代理公司与我们所讲的交易平台还是有一定差别。这些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也有其积极作用,方便了大家获得授权。
现在不少网站意识到正版是长久发展的经营法宝,一方面加大正版视频的投入,另一方面开始打击盗版,打击盗版需要人力、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作为商业实体要实现市场的主导地位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国家层面也越来越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比如国家版权局经常会举办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也在逐步加大执法力度,每年公布的十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网络侵权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今后也将探索一些更加积极有效的方法,帮助权利人维权,包括调查取证、建立授权平台,希望今年年内能有一些积极的进展。
版权制度改革很漫长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
网络视频反映的法律问题与其他数字版权问题是一样的:盗版制止比较难,维权效率比较低,社会管理成本高。其实质反映的还是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制的冲击,在信息的获取、复制、侵权更容易后,版权的授权模式应当更加符合互联网经济规律和消费习惯。
现有的授权模式是基于在先的一对一谈判和收付费,而快捷、交互、自选的信息获得方式以及作品传播自主控制和免费,“来不及”按照传统授权模式进行谈判,于是我们看到网络盗版的泛滥,维权的困境。能否找到一种让盗版无利可图的模式?比如随着购买正版的代价越来越高,版权人是否可以考虑先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免费将作品提供给网站,之后再从网站的广告费中回收版权费。或者网站按照向用户收取月租费、年费、信息卡的模式不再让作品一对一的收费,这样的好处是网民不喜欢的可以不看,月租费薄利多销,盗版也没有那么多赢利空间,这需要解决的是网站的经营规范。
现有的补偿金或者版税的制度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对硬件设备收取补偿金可以解决“大量版权许可”的私人复制问题,对网站经营者收取版税可以解决服务商的版权保护义务。传统的集体管理机构依然可以解决各类“著作权名人”的维权,对于草根作者,有各种新的版权保护理念,比如:免费共享的开放授权,长尾理论中的“注意力经济”。现在的网络写手很多,他们不介意让网民免费观看,也不愿意受集体组织的管理,而通过ISP对版权费用的代收代付也能解决一些问题:网站自己设置一个版权管理部门,权利人在哪个网站发布作品,由哪个网站代为支付版税,政府部门(比如稿酬收转中心)根据网站的经营、流量来统计,如果拒绝支付可由工商或网监来管理。这实际是一个挺复杂的体系,涉及到整个社会体系的变革。
目前说现有法律不适应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说条例过于宽松,对违规行为制止不利,所以应更加加重ISP的责任,比如提高它注意的义务,安全港原则的适用更苛刻一些。另一种观点认为条例适用的主体不全面,对搜索引擎、内容提供商进行了规定,对于淘宝这样的平台商是否能够适用安全港没有规定。其实现在的互联网提供商有多种角色,搜索引擎、空间存储、平台服务、门户网站等,在充当不同角色时对法律的需求不一样,既做原告又做被告的案子有很多。因此,所有的互联网服务商都应该冷静下来想一想,怎样能让业界发展比较顺畅,而不是一种阻止的心态。如果明知别人是正版还要恶意破解侵权,是一定要狠狠打击的,如果是由于经营模式导致的不可避免的侵权,要考虑相关的改革。
互联网的很多技术(比如P2P技术)是与版权保护相悖的。全世界都在思考改革,大公司应该推动版权法的改革,在国际舞台上一起呼吁。不过版权制度的改革很漫长,要考虑到WTO规则的改变。法律改革不是说具体哪个条例做一些小的增减,而是整个授权模式的改革,比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里增加法定许可,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上去改。毕竟,版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要促进产业的发展。
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操作性
周俊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们律所去年接到的有关网络版权诉讼的案件有十个左右,网站之间互相状告,尽管是大家版权意识提高的体现,但还是商业性因素大一些,是一种商战。现在一些大的网站版权基本合法化了,但正盗混杂经营很常见。通常国内影视作品基本都有授权,但国外作品的版权由于没有合法的引进渠道,有很多都是违规播出,只不过因为权利人在国外,不知道被侵权,所以针对国外版权的诉讼不多。
有人说互联网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让现有法律显得有些过时,其实这不是关键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要播放视频就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框住目前的侵权行为,法律需要一定的稳定性,只不过现实中每个案子都不一样。前不久土豆网因为涉嫌侵权《魔术奇缘》的著作权,被版权方告上了法庭,后来法院认定土豆网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五项免责条件,免除了土豆网的赔偿责任。但是土豆网这件事情是个案,不代表今后此类案件都会这样裁定。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事实的认定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曾经有人提出建立一个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由该平台进行版权授权,解决盗版问题。类似项目我们参与过,发现现在国内有很多版权代理公司,如何把它们集中起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这个平台是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没有定论,在软件、收费方面都面临很多现实问题。现在市场上好的作品供给少,每部作品的投资不同,火爆程度不同,销售价格就会不同,因此版权其实很难估价。类似盛世骄阳这种新媒体分销商的数量应该不会多,因为虽然分销这种模式听上去前景不错,但由于其所拥有的版权库现在还不大,加之如果公司是从商业角度运营,难免提高正版视频的版权价格,这样以来很多视频网站可能会无法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