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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在“十二五”中强调经济发展的目标是提高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税率体系已经不适合第三产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许多行业对于营业税的涉税收入由于没有扣除进项税造成的重复征税现象日益突出。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当今经济发展中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 营改增 必要性 现实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从税务机关的征收角度看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混合销售、兼营销售等非单一经营行为己相当普遍,但根据我国税务征管办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由国税地税征管机构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往往无法正确划分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而可能利用我国目前税法的漏洞逃税避税,造成财政收入损失,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
营增并存不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分工,我国目前征收的营业税与1994年税改前的产品税极为相像,其主要特征就是以营业收入总额征税,因此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尤为突出,从而导致采取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如保险、物流、金融等行业,中间流转环节较多,假使按照营业税的征收办法按照贸易金额、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事项都要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的征管办法来实行,由此可以见假使某一行业专业化协同分工越细,该行业的所有企业税负就越重。
(三)从对外贸易出口的角度看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征并存对出口劳务的产品和货物的退税造成一定影响。在国内进行研发、储存配货、生产发送等过程中,出口的劳务及货物所需要承担的营业税没有办法进行退税,不能以不含税的价格让我国的出口劳务及货物进入国际市场中。不能退税的原因是由于营业税的有很多环节需要征税,出口劳务在国内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计算比较困难,退税没有办法实现。
二、营改增的现实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由于行业不一样,所以成本中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一样,从上海“营改增”试点实际情况来看,本应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税收改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却给部分交通运输类的企业增加了负担。交通运输业是劳动密集型、微利的服务产业,近年来,由于GDP的下滑和物价上涨的造成的压力,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都不好,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对资本的流动、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税负过高将使得交通运输业产业资本的转移和行业的快速萎缩。
(二)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很大程度上的推动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的,消除了隐性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成本,还能将外购劳务和货物需要承担的税款进行抵扣。在“营改增”下,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外包和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和企业税负,外购劳务负担的税款可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利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以此促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分工专业化的深度发展。
(三)对邮政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邮政部门的改革已经在许多方面对他们的业务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负担,税收管理,邮政企业,专业化等方面的竞争力。对于税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增加了企业税收和发票管理难度,对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专业化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改革前邮政服务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改革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快递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收派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邮政服务业(不包含邮政储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其他邮政服务,其中前两项免征增值税。结合邮政服务业上述征税范围和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业务收入的分类可知,快递服务业是邮政服务业的最主要纳税业。2014年1-5月我国快递服务业中,同城快递服务收入为90.2亿元占快递服务业总收入的12.27%。故行业应税收入中有87.73%适用11%的销项税率,有12.27%适用6%的销项税率。
(四)对电信业的影响
电信业应税范围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改革前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改革后将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税率,并免征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2013年我国由语音通话等基础电信服务产生的话音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水平的46.8%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销项税率而由短信、彩信、数据信息传输和网线接入等增值电信服务产生的非话音业务收入则占53.2%,在“营改增”后适用6%的销项税率。由于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抵扣额不足,以覆盖其销项税税负征收增值税存在税负压力。在可抵扣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电信业的销项税额范围却在扩大。根据国家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电信业的促销行为在增值税制下视同销售。因此,促销收入会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税费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电信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距扩大从而税负压力增大。
关键词 营改增 必要性 现实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从税务机关的征收角度看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混合销售、兼营销售等非单一经营行为己相当普遍,但根据我国税务征管办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由国税地税征管机构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往往无法正确划分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而可能利用我国目前税法的漏洞逃税避税,造成财政收入损失,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
营增并存不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分工,我国目前征收的营业税与1994年税改前的产品税极为相像,其主要特征就是以营业收入总额征税,因此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尤为突出,从而导致采取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如保险、物流、金融等行业,中间流转环节较多,假使按照营业税的征收办法按照贸易金额、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事项都要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的征管办法来实行,由此可以见假使某一行业专业化协同分工越细,该行业的所有企业税负就越重。
(三)从对外贸易出口的角度看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征并存对出口劳务的产品和货物的退税造成一定影响。在国内进行研发、储存配货、生产发送等过程中,出口的劳务及货物所需要承担的营业税没有办法进行退税,不能以不含税的价格让我国的出口劳务及货物进入国际市场中。不能退税的原因是由于营业税的有很多环节需要征税,出口劳务在国内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计算比较困难,退税没有办法实现。
二、营改增的现实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由于行业不一样,所以成本中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一样,从上海“营改增”试点实际情况来看,本应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税收改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却给部分交通运输类的企业增加了负担。交通运输业是劳动密集型、微利的服务产业,近年来,由于GDP的下滑和物价上涨的造成的压力,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都不好,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对资本的流动、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税负过高将使得交通运输业产业资本的转移和行业的快速萎缩。
(二)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很大程度上的推动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的,消除了隐性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成本,还能将外购劳务和货物需要承担的税款进行抵扣。在“营改增”下,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外包和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和企业税负,外购劳务负担的税款可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利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以此促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分工专业化的深度发展。
(三)对邮政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邮政部门的改革已经在许多方面对他们的业务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负担,税收管理,邮政企业,专业化等方面的竞争力。对于税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增加了企业税收和发票管理难度,对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专业化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改革前邮政服务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改革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快递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收派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邮政服务业(不包含邮政储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其他邮政服务,其中前两项免征增值税。结合邮政服务业上述征税范围和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业务收入的分类可知,快递服务业是邮政服务业的最主要纳税业。2014年1-5月我国快递服务业中,同城快递服务收入为90.2亿元占快递服务业总收入的12.27%。故行业应税收入中有87.73%适用11%的销项税率,有12.27%适用6%的销项税率。
(四)对电信业的影响
电信业应税范围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改革前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改革后将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税率,并免征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2013年我国由语音通话等基础电信服务产生的话音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水平的46.8%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销项税率而由短信、彩信、数据信息传输和网线接入等增值电信服务产生的非话音业务收入则占53.2%,在“营改增”后适用6%的销项税率。由于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抵扣额不足,以覆盖其销项税税负征收增值税存在税负压力。在可抵扣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电信业的销项税额范围却在扩大。根据国家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电信业的促销行为在增值税制下视同销售。因此,促销收入会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税费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电信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距扩大从而税负压力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