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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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四部刑事诉讼法典,程序设计与证据采信等均是以自然犯作为规范对象.行政犯与自然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该体现一定的差异:自然犯的疑难之处在于取证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行政犯的疑难之处在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准确地援引数量庞杂的前置性行政法规以及如何判定“不知法免责”,而这些恰恰是公安司法人员所不擅长的,行政犯的追诉启动往往依赖行政违法前置的专业性认定.近年来一些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基本上与行政违法被启动刑事追诉有关.“刑事在先”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性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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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四部刑事诉讼法典,程序设计与证据采信等均是以自然犯作为规范对象.行政犯与自然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该体现一定的差异:自然犯的疑难之处在于取证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行政犯的疑难之处在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准确地援引数量庞杂的前置性行政法规以及如何判定“不知法免责”,而这些恰恰是公安司法人员所不擅长的,行政犯的追诉启动往往依赖行政违法前置的专业性认定.近年来一些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基本上与行政违法被启动刑事追诉有关.“刑事在先”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性调查取证半途而废、援引行政法规不当而导致错误定罪等诸多弊端.随着行政犯时代的全面到来,应该构建行政不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模式:行政犯的追诉启动原则上应该“先行后刑”、强化行政犯违反前置性法规的论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尤其是专业性事实判断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权力与程序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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