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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的入罪与获刑,已是多年前的旧事。不意在他刑满释放之后,被揭因当初虚构“立功”情节,骗得二审法院轻判,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在此之前,张海在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被证虚假,相关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原减刑裁定。
进入公众视野的张海目前不知去向,然司法之“公”,不会因当事人的隐身而容忍一宗错案的既判力。依法理,任何一宗个案的罪刑均衡,离不开量刑情节的正确取舍,倘若法院所采取的法定趋轻情节有假,则必致量刑畸轻,由此形成的判决,虽不及“出入人罪”般惊世骇俗,却也是司法错案的一种。据悉,原二审法院已对张海的旧案“立案审查”。
张海如何在服刑期间获得“立功”和“重大立功”,目前难究其详,但在原二审期间的所谓“立功”,却是张海及其辩护律师与看守所干警联袂造假的结果。此一事实,已经得到相关法院的证实,故不赘述。
然而,不可不说的是,此番造假的始作俑者,居然是担任辩护职责的律师,这让人大跌眼镜。惜乎律师一职,本当依法为当事人谋求极致利益,倘用情过甚,置法度于不顾,悍然以贿买手段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则不仅害人,亦复害己,更让整个行业为此蒙羞。
法学界一向指为“恶法”的刑法第306条,或因了这样的“恶例”,反显出它的制度性价值——盖因这样的“恶例”,既非“空前”,也不大可能“绝后”,而任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必要,概以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复出现为前提,对于力主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诸君来说,每能看到这样的案例,未尝不是一种尴尬。
不可不说的还有,司法裁判的公正,未必都是法官单方面的责任,尽管我们已经习惯而且也的确应该将维护司法公正的首要责任放在法官身上。但任何时候,缺少了控辩两端的正常博弈,所谓“公正的裁判”,或只是无本之木。何谓“正常”?其精髓是不可背离事实,将控辩之道蜕为角逐“至重”或“至轻”的游戏。
对此,控方受制于法定的“客观义务”,一旦走入“极端”,理应招致诟病;辩方囿于职业特性,每容易陷于“极端”——这是正常的。唯本案所示,却是由“极端”而致“出轨”的案例。如果说,辩方的“极端”尚属本分,“出轨”则不可原谅。所以,司法裁判的公正,必以控方的“极端”和辩方的“出轨”为禁。
非如此,一个阳光般的司法正义,仍将是水中之月。
惯常,世人出于对公权力滥用的警惕,每侧重在司法人员身上,去寻求错案发生的原因,对来自律师方面的致错原因,却多有忽略。对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名著《错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写的推荐词耐人寻味:“错案的成因是各种各样的,错案的结果却只有一个:冤枉无辜,侵犯人权。”对张海的交易来说,这样的表达略有偏颇。它省略了体制外的另一种负能量,一如张海的辩护律师所为。这种既不“冤枉无辜”;也不“侵犯人权”的错案,却能导致“重罪轻判”,同样是对法律的亵渎。
诚然,在当下流行的情绪中,这并非受到针砭的主要方面,但如果放任律师推动错案,甚或卸下对类似行为的刑事约束,同样会带来系统性的制度风险。
如此,尽管我们未必喜欢刑法第306条,但对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律师而言,该法条的惩罚与预防功效,却是立竿见影的。
张海的“立功”情节,发轫于律师,却炮制于看守所。从中,我们得窥监所生态中的黑市交易,见识了司法腐败的另一途。相关法院的通报显示,张海检举他人犯有抢劫罪的“立功”情节,正是得益于看守所干警的私相授受。
和监狱不同,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法定场所。在此羁押的人犯,因坐待判决,难免想入非非,有的更处心积虑地参与到监所的黑市交易中。通常,检举立功、串供、超乎寻常的待遇等,是黑市交易中的特殊“商品”,拥有这些资源的,多为监所的干警。律师因其享有会见权,每有可能成为黑市交易的掮客。
张海的“立功”,正是罗徐二人权钱交易的结果。在实体法层面,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证据罪和受贿罪,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应择其重罪处断。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公诉、审判彼此独立,每一权力的运用,均攸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我们今称的“司法腐败”,多发端于这三个环节。与之关联甚密的监管场所,却常常得以淡出人们的视线。事实上,这多半是一种误会。高墙内的监管场所(当然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的刑罚执行场所)远非一片净土,那里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地。
倘以历史的眼光看,滋生于斯的潜规则,远比在侦查、公诉环节悠久。《水浒传》中,每能看到英雄气短,那些三拳两脚能够打死老虎踢死野猪的好汉,如武松、林冲、卢俊义者流,一旦沦为阶下囚,也不得不折腰向狱吏送银子以求自保。有过牢狱之灾的汉代大将周勃曾经感叹:“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虽然时代变迁,如今已不复有发囚徒财的狱吏阶层,但高墙内的不法供需关系依然客观存在,借权力寻租和拿钱买自由的营生,一时还难以消除。张海等人联手演绎的“立功”大戏,不仅透显监所潜规则的推陈出新,亦暴露出这块特殊领地了犹未了的制度漏洞。
于张海而言,显而易见的是,这笔“生意”又做砸了。一个人的精明,如果只付诸于投机,或铤而走险,到头来很可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静悄悄地“立功”,亦静悄悄地出狱,现在看来,至少司法机关有责任继续惦记他。余下的事,该由张海来选择,自己的故事,没人能代笔,好的结尾,未尝不是站出来勇敢地面对。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背景
以“空手套白狼”式资本运作获得广东健力宝集团的气功大师张海,在获罪入狱后又做成了一笔生意。这一次,交易的标的是他的自由。
早在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孰料2014年1月10日晚,广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级法院依法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
广东省高级法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已立案审查。
这意味着,为“购买”自由,张海可能做了多笔交易:首先是在一审获刑15年的情况下,通过“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二审改判为10年;其次是对这10年刑期,他也通过交易获得“立功”“重大立功”,两次减刑为6年。前后相加,张海可能最多“买”到了9年自由。
作为一笔交易,此事还有两个关键要素尚未明确:一是张海与之交易的卖家是谁?二是张海支付了何等对价?
据2013年11月4日韶关乐昌市法院向媒体通报,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使之受到较轻的追诉,并收受在押人员贿赂18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根据通报,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罗某,要后者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出具张保在押期间具有立功的书面意见,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10年。
随后法院方面证实,前述通报中的张保即是张海。其交易的对象,是律师徐某和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徐某穿针引线,罗某提供狱侦线索,从结果看,合作顺畅。
从对价来看,15年刑期改为10年,仅需支付罗某3万元,是笔很合算的买卖。只是张海支付给律师徐某的对价,或远远不止此数。在服刑期间,10年刑期减为6年过程中,其交易对象是谁,对价几何,尚未可知。
2011年初,张海刑满出狱,此后不知所踪。按照刑法,减刑裁定撤销后,张海应继续服满剩余4年刑期。
从过程来看,这起“假立功”的发现,来自司法机关的自纠。2013年11月19日,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在谈到“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时提到:“加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依法查处了原江门市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徇私舞弊减刑系列案等案件。”
进入公众视野的张海目前不知去向,然司法之“公”,不会因当事人的隐身而容忍一宗错案的既判力。依法理,任何一宗个案的罪刑均衡,离不开量刑情节的正确取舍,倘若法院所采取的法定趋轻情节有假,则必致量刑畸轻,由此形成的判决,虽不及“出入人罪”般惊世骇俗,却也是司法错案的一种。据悉,原二审法院已对张海的旧案“立案审查”。
张海如何在服刑期间获得“立功”和“重大立功”,目前难究其详,但在原二审期间的所谓“立功”,却是张海及其辩护律师与看守所干警联袂造假的结果。此一事实,已经得到相关法院的证实,故不赘述。
然而,不可不说的是,此番造假的始作俑者,居然是担任辩护职责的律师,这让人大跌眼镜。惜乎律师一职,本当依法为当事人谋求极致利益,倘用情过甚,置法度于不顾,悍然以贿买手段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则不仅害人,亦复害己,更让整个行业为此蒙羞。
法学界一向指为“恶法”的刑法第306条,或因了这样的“恶例”,反显出它的制度性价值——盖因这样的“恶例”,既非“空前”,也不大可能“绝后”,而任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必要,概以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复出现为前提,对于力主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诸君来说,每能看到这样的案例,未尝不是一种尴尬。
不可不说的还有,司法裁判的公正,未必都是法官单方面的责任,尽管我们已经习惯而且也的确应该将维护司法公正的首要责任放在法官身上。但任何时候,缺少了控辩两端的正常博弈,所谓“公正的裁判”,或只是无本之木。何谓“正常”?其精髓是不可背离事实,将控辩之道蜕为角逐“至重”或“至轻”的游戏。
对此,控方受制于法定的“客观义务”,一旦走入“极端”,理应招致诟病;辩方囿于职业特性,每容易陷于“极端”——这是正常的。唯本案所示,却是由“极端”而致“出轨”的案例。如果说,辩方的“极端”尚属本分,“出轨”则不可原谅。所以,司法裁判的公正,必以控方的“极端”和辩方的“出轨”为禁。
非如此,一个阳光般的司法正义,仍将是水中之月。
惯常,世人出于对公权力滥用的警惕,每侧重在司法人员身上,去寻求错案发生的原因,对来自律师方面的致错原因,却多有忽略。对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名著《错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写的推荐词耐人寻味:“错案的成因是各种各样的,错案的结果却只有一个:冤枉无辜,侵犯人权。”对张海的交易来说,这样的表达略有偏颇。它省略了体制外的另一种负能量,一如张海的辩护律师所为。这种既不“冤枉无辜”;也不“侵犯人权”的错案,却能导致“重罪轻判”,同样是对法律的亵渎。
诚然,在当下流行的情绪中,这并非受到针砭的主要方面,但如果放任律师推动错案,甚或卸下对类似行为的刑事约束,同样会带来系统性的制度风险。
如此,尽管我们未必喜欢刑法第306条,但对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律师而言,该法条的惩罚与预防功效,却是立竿见影的。
张海的“立功”情节,发轫于律师,却炮制于看守所。从中,我们得窥监所生态中的黑市交易,见识了司法腐败的另一途。相关法院的通报显示,张海检举他人犯有抢劫罪的“立功”情节,正是得益于看守所干警的私相授受。
和监狱不同,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法定场所。在此羁押的人犯,因坐待判决,难免想入非非,有的更处心积虑地参与到监所的黑市交易中。通常,检举立功、串供、超乎寻常的待遇等,是黑市交易中的特殊“商品”,拥有这些资源的,多为监所的干警。律师因其享有会见权,每有可能成为黑市交易的掮客。
张海的“立功”,正是罗徐二人权钱交易的结果。在实体法层面,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证据罪和受贿罪,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应择其重罪处断。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公诉、审判彼此独立,每一权力的运用,均攸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我们今称的“司法腐败”,多发端于这三个环节。与之关联甚密的监管场所,却常常得以淡出人们的视线。事实上,这多半是一种误会。高墙内的监管场所(当然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的刑罚执行场所)远非一片净土,那里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地。
倘以历史的眼光看,滋生于斯的潜规则,远比在侦查、公诉环节悠久。《水浒传》中,每能看到英雄气短,那些三拳两脚能够打死老虎踢死野猪的好汉,如武松、林冲、卢俊义者流,一旦沦为阶下囚,也不得不折腰向狱吏送银子以求自保。有过牢狱之灾的汉代大将周勃曾经感叹:“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虽然时代变迁,如今已不复有发囚徒财的狱吏阶层,但高墙内的不法供需关系依然客观存在,借权力寻租和拿钱买自由的营生,一时还难以消除。张海等人联手演绎的“立功”大戏,不仅透显监所潜规则的推陈出新,亦暴露出这块特殊领地了犹未了的制度漏洞。
于张海而言,显而易见的是,这笔“生意”又做砸了。一个人的精明,如果只付诸于投机,或铤而走险,到头来很可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静悄悄地“立功”,亦静悄悄地出狱,现在看来,至少司法机关有责任继续惦记他。余下的事,该由张海来选择,自己的故事,没人能代笔,好的结尾,未尝不是站出来勇敢地面对。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背景
张海的新交易
以“空手套白狼”式资本运作获得广东健力宝集团的气功大师张海,在获罪入狱后又做成了一笔生意。这一次,交易的标的是他的自由。
早在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孰料2014年1月10日晚,广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级法院依法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
广东省高级法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已立案审查。
这意味着,为“购买”自由,张海可能做了多笔交易:首先是在一审获刑15年的情况下,通过“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二审改判为10年;其次是对这10年刑期,他也通过交易获得“立功”“重大立功”,两次减刑为6年。前后相加,张海可能最多“买”到了9年自由。
作为一笔交易,此事还有两个关键要素尚未明确:一是张海与之交易的卖家是谁?二是张海支付了何等对价?
据2013年11月4日韶关乐昌市法院向媒体通报,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使之受到较轻的追诉,并收受在押人员贿赂18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根据通报,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罗某,要后者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出具张保在押期间具有立功的书面意见,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10年。
随后法院方面证实,前述通报中的张保即是张海。其交易的对象,是律师徐某和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徐某穿针引线,罗某提供狱侦线索,从结果看,合作顺畅。
从对价来看,15年刑期改为10年,仅需支付罗某3万元,是笔很合算的买卖。只是张海支付给律师徐某的对价,或远远不止此数。在服刑期间,10年刑期减为6年过程中,其交易对象是谁,对价几何,尚未可知。
2011年初,张海刑满出狱,此后不知所踪。按照刑法,减刑裁定撤销后,张海应继续服满剩余4年刑期。
从过程来看,这起“假立功”的发现,来自司法机关的自纠。2013年11月19日,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在谈到“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时提到:“加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依法查处了原江门市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徇私舞弊减刑系列案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