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九大海域资源制度及通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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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海洋法公约》下九大海域资源制度及通行制度,能更好理解海洋法,推进我国海洋法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海洋法;资源;通行
  一、九大海域资源制度
  1.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由于内水是一个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对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
  2.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领海是一个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领海具有完全的主权,对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
  3.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资源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5.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开发自然资源,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6.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7.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8.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9.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区域行使专属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和平目的加以利用。
  二、九大海域通行制度
  1.内水
  内水享有完全的主权。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2.领海
  领海虽然享有完全的主權,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并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
  3.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通行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4.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为了行使专属的资源权利,可以制定与公约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法规等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6.国际海峡
  《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7.群岛水域
  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8.公海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等权力。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但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家法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还规定了临检权与紧追权。
  9.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该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权利,通行制度在不妨害其他国家的前提下自由。
  参考文献:
  [1] 赵明.海洋公约的法律意义.职工法律天地,2009
  [2] 李鹏.九大海域资源.法制博览.2010
  [3] 王芳.九大海域通行制度分析.2008
  作者简介:
  梁晓(1989~),男,山东泰安,辽宁大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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