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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是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笔者认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不得不熟悉和解决的问题,是内部审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独立性原则是指企业内部审计人应在组织上、精神上和业务上保持相对独立,应排除干扰,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也就是说,企业内部审计人应当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即使由企业内外部有关人员构成的临时审计组,也应当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应始终努力保持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努力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开展活动。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实施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范围是由单位领导决定的。工作范围是否足够广泛,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到内审部门是否能够独立于业务经营活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该是自由和客观的。自由意味着可以自主判定,自主抉择,不受其他部门、个人或外来因素的制约。客观意味着实事求是,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态度和操守。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为保证其独立性,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领导人,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第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不得不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非凡是会计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不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分析问题,独立观察、判定各种问题,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第三,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害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二、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实践证明,引起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有很多,如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都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
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机构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多数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有些内审机构不是由其他部门领导,就是合署办公,这就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些单位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但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些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还有一些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切实际地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人为地削弱审计力量。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充分的独立性。目前内部审计人员治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治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把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不可避免;内部审计人员也时常要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
4.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1985年12月5日,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内部审计才开始在全国各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展开,内部审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内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许多工作尚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了部分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队伍,专业比较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审查方式单一,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手段落后,计算机程序审计、网络信息审计涉足甚少;对国际内审准则、内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够。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很多是来自财会部门,虽然他们有会计实践经验,但缺乏审计方面的知识。此外,领导的不重视和人们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许多人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审计人员的队伍不稳定。这些因素都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不高。
三、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众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筹集资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资源。证券交易市场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筹备,新股上市长期采用“额度管理,计划控制”,使得上市指标成为一个稀缺资源;新股发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规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余和增发配股的盈利门槛限制等。这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如何满足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市场自发的需求;相应地,审计制度的引入,也并不是市场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国际管理的一个附带产物。那些寻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满足监管要求以达到在股市圈钱的目的,高质量的审计可能会暴露其本身真实的业绩状况,影响到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审计市场总体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由此可见,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独立性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只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陪衬。 1.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增强权威性。法律建设是确立和巩固内部审计地位,明确内部审计宗旨、职责和范围的重要方面。为强化内部审计的作用,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抓紧制定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审规章制度,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对单位经济治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以体现。
2.建立独立、健全的内审机构。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内审机构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内审机构所取得的授权及审计结果的效力。内审机构不得不是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的监督机构。实践表明,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附属于或与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门只有隶属于最高领导,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此外,如同单位财务负责人由最高权利机构任命一样,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也应由董事会决定。相对而言,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参与日常经营治理,代表股东监督治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目标的实现情况。为此,它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和一批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报告。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3.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治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内部审计人员被临时抽调做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以一个治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治理工作,或可能存在从其他部门调入或临时借用内审人员的情况。此时,不应委派这些人员参与审查自己曾负责的经营治理活动,以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实行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岗位制度对于保持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素质,使内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两个过硬:一是政治过硬。审计人员对复杂的审计对象要及早做好心理准备,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讲原则,才能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才能制止那些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二是业务过硬。审计部门是执行财经法规的业务部门,作为内审人员,必须掌握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同时,熟悉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审计、网络操作、系统维护、法律、税务、外贸、金融、纪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后续教育,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领导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教育,保证每位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重要性、范围、内容及工作方法。虽然内部审计不像外部审计,需要执业资格证书,但也要保证其执业水平。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尽可能为本部门职员创造参加相关培训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取得相关的业务资格证书。
(作者单位:尚巴文化集团)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独立性原则是指企业内部审计人应在组织上、精神上和业务上保持相对独立,应排除干扰,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也就是说,企业内部审计人应当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即使由企业内外部有关人员构成的临时审计组,也应当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应始终努力保持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努力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开展活动。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实施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范围是由单位领导决定的。工作范围是否足够广泛,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到内审部门是否能够独立于业务经营活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该是自由和客观的。自由意味着可以自主判定,自主抉择,不受其他部门、个人或外来因素的制约。客观意味着实事求是,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态度和操守。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为保证其独立性,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领导人,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第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不得不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非凡是会计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不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分析问题,独立观察、判定各种问题,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第三,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害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二、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实践证明,引起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有很多,如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都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
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机构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多数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有些内审机构不是由其他部门领导,就是合署办公,这就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些单位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但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些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还有一些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切实际地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人为地削弱审计力量。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充分的独立性。目前内部审计人员治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治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把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不可避免;内部审计人员也时常要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
4.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1985年12月5日,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内部审计才开始在全国各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展开,内部审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内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许多工作尚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了部分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队伍,专业比较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审查方式单一,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手段落后,计算机程序审计、网络信息审计涉足甚少;对国际内审准则、内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够。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很多是来自财会部门,虽然他们有会计实践经验,但缺乏审计方面的知识。此外,领导的不重视和人们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许多人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审计人员的队伍不稳定。这些因素都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不高。
三、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众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筹集资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资源。证券交易市场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筹备,新股上市长期采用“额度管理,计划控制”,使得上市指标成为一个稀缺资源;新股发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规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余和增发配股的盈利门槛限制等。这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如何满足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市场自发的需求;相应地,审计制度的引入,也并不是市场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国际管理的一个附带产物。那些寻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满足监管要求以达到在股市圈钱的目的,高质量的审计可能会暴露其本身真实的业绩状况,影响到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审计市场总体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由此可见,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独立性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只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陪衬。 1.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增强权威性。法律建设是确立和巩固内部审计地位,明确内部审计宗旨、职责和范围的重要方面。为强化内部审计的作用,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抓紧制定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审规章制度,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对单位经济治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以体现。
2.建立独立、健全的内审机构。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内审机构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内审机构所取得的授权及审计结果的效力。内审机构不得不是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的监督机构。实践表明,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附属于或与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门只有隶属于最高领导,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此外,如同单位财务负责人由最高权利机构任命一样,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也应由董事会决定。相对而言,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参与日常经营治理,代表股东监督治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目标的实现情况。为此,它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和一批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报告。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3.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治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内部审计人员被临时抽调做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以一个治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治理工作,或可能存在从其他部门调入或临时借用内审人员的情况。此时,不应委派这些人员参与审查自己曾负责的经营治理活动,以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实行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岗位制度对于保持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素质,使内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两个过硬:一是政治过硬。审计人员对复杂的审计对象要及早做好心理准备,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讲原则,才能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才能制止那些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二是业务过硬。审计部门是执行财经法规的业务部门,作为内审人员,必须掌握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同时,熟悉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审计、网络操作、系统维护、法律、税务、外贸、金融、纪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后续教育,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领导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教育,保证每位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重要性、范围、内容及工作方法。虽然内部审计不像外部审计,需要执业资格证书,但也要保证其执业水平。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尽可能为本部门职员创造参加相关培训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取得相关的业务资格证书。
(作者单位:尚巴文化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