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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向民生财政倾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才能体现国有资本收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然而,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质上仍用于“国企内再循环”,并无民生倾向支出。鉴于此,福建省国资预算支出应当在省属出资企业与省民生建设共赢的原则下向民生倾斜,从法律层面对国资预算的民生支出加以保障,从实际执行层面对具体民生支出加以确定。并且加快健全和完善福建省国资经营预算制度,以实现制度耦合等方式,保障全省人民都能享受国资收益的成果。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民生财政;福建省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079-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国企的改革重组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日益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769.53亿元,其中主要用于央企兼并重组、央企改革脱困补助、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而用于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则仅为0.72亿元(其中,用于教育支出0.21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0.51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企内循环”的非民生倾向引起学术界学者的关注,诸多学者主张我国当前应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用于民生支出,并逐步增加国有资本收益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投入。本文认为,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实质上是归全民所有的,因此,只有向民生财政倾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才能体现国有资本收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笔者通过梳理近几年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已有研究成果,发现对福建省国资预算问题的研究还不多,尤其是从民生财政的视角下的研究成果更少。福建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基本上是用于省属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项目投资等,实质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仍用于“国企内再循环”。本文认为,当前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改善民生问题的条件已然成熟,并以此为切入点,尝试探讨民生财政导向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问题。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内涵界定
1 民生财政
目前学术界对民生财政并无统一的内涵界定,不同学者所采用的概念、所支持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多数学者均认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称为“民生财政”(安体富,2008)。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含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部分制定支出计划。本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探讨主要是探讨其预算支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为适应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的支出;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和其他支出;关于其他支出,意见中并未明确提出,只是提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的理论基础
1 委托代理理论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对企业的研究中发现,企业的所有者兼当经营者的情况存在极大的弊端,他们倡导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在非对称信息博弈的基础上提出委托代理理论。他们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可能会谋求自身短期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委托人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以及监控代理人,就需要通过诸如订立合约等方式,这会产生代理成本。因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如何设计合理的激励监督机制来控制代理成本,从而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
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就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2007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中第45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这一条款明确地指出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而政府则作为全民的代理人、为了全民的利益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委托代理理论阐述了全民是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这一理论核心。因而全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应当为全民所共享。
2 社会分红理论
社会分红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最先提出来的。米德的“社会分红”构想为:国家的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国家把从投入公共企业的资本和土地所获得的利润除了一部分用作公共企业的再投资外,另外一部分应作为社会分红分给全体国民。这种社会分红,是一种不同于救济金的、每个公民不需其他附加条件就能公平获得的红利。
社会分红理论在实践中一个较为成功的实践模式是美国阿拉斯加州所采取的分红形式:将本州国有资产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以至少25%的石油资源及其相关收入作为这一永久基金的收入来源,向在本州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现金红利。此外,不少发达国家也进行社会分红。比如瑞典,其国企利润分红是中央财政预算的基本来源,一些比较重要的国企所需上缴的红利比例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大,如其铁路业公司至少要上缴净利润的1/3作为利润分红。
在我国,有不少学者研究詹姆斯·米德的社会分红理论,并思考将其付诸实践的思路。谢国忠和张维迎等学者就曾经提出“将国企股票(或部分外汇储备)作为分红、平分给每个老百姓”的社会分红思路;学者崔之元也曾提出建议,“用一部分国有企业利润建立‘中国人民永久信托基金’,将此永久基金的投资所得收益的一部分直接分给公民。”尽管这样的提议因为现实的不切实而受到其他众多学者提出各种强有力的否定理由,而我国确实也尚未达到可以做这样的社会分红的物质条件,但社会分红理论对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确定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社会分红理论,既然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资本收益理当为全民所共享,在直接分红条件尚未成熟时可通过政府将国资预算收入用于民生性支出,以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加强民生财政支持力度、改善民生等方式,让全民享受国资收益所带来的福利。 三、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现状
2004年5月,福建省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后,福建省国资委开始着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工作。
(一)福建省省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总量现状
福建省国资委确定了29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之后,福建省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目前省国资委确定的出资企业调整为16家,包括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从行业分布上看,履行出资的16家省属国有企业(包含其子企业)多为省重点支出产业的企业,如冶金、汽车、煤炭等行业,其国有资产总量在2004年时达427.55亿元,占福建省国有资产总量的38.3%。近几年来,通过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福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规模持续扩张,经济效益不断创造新高,发展态势又好又快。笔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所公布的数据中整理得,2009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2579.64亿元,负债总额1586.33亿元,净资产993.31亿元,其中国有权益743.23亿元,比增10.2%;累计实现主营业收入863.57亿元,利润总额31.96亿元,实现国有净利润13.37亿元。2010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3258.79,净资产为1208.8亿元,增长19.2%;累计实现主营业收入1104.13亿元,增长27%,利润总额68.78亿元,增长90.6%;2010年省属出资企业不仅利润上升幅度大,而且部分企业扭亏增利成效显著,据统计,轻纺控股和石化集团实现扭亏增利为7.58亿元和2.8亿元,汽车集团减亏2.76亿元。2011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4946.62亿元,同比增长22.9%,实现主营业收入1470.3亿元,利润总额90.65亿元,增长14.8%。
(二)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现状
1,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文件的现状
早在2004年,福建省就发布了《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为深化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作出了相关规定。在2007年初,福建省结合本省国有资产现状、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号),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相关工作予以确定管理办法。此外,还发布了诸多福建省国资政策法规,如《关于加快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等,在政策文件上对有关的省属出资企业国资管理的相关工作作出政策法规上的明文规定。
2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与执行现状
福建省的国资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主体为福建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编制所出资企业国资收益收支计划草案,同时坚持“方向明确,简便易行,监管到位”的编制原则。在国资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收缴比例上,福建省共有16家省属出资企业。省国资委按所出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及企业发展战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所出资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上缴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可分配利润(按照《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按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集体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企业净利润)的20%直至全额。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省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方面,福建省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及其他收益。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面,福建省暂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为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资本性支出、担保支出、其他专项补贴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四、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非民生倾向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非民生倾向表现在政策制度的设计和预算支出的实际执行这两方面。在政策制度设计方面的非民生倾向表现在,政策文件中关于预算支出的去向方面并无民生倾向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19条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规定中,4个主要支出方向并未有对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财政支出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在“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一项中的为所出资企业在改革中人员安置提供的“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支持,而对于国有资本收益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教育与就业等民生性支出均未有说明。此后福建省出台的有关国资预算管理方面的文件,同样并无有关民生性支出的相关规定。在预算支出的实际执行方面表现在,福建省国资预算支出都是资本性支出,即用于省属出资企业的改革与兼并重组、再投资等,基本没有对民生建设有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关系紊乱
此外,在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资经营预算存在着诸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关系紊乱等问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上,没有厘清国资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二者尚未明确的关系,会影响到国资预算工作的进行,包括收入的归属和支出范围等,导致国资经营预算的低效率。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尽管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明确了国资委作为编制主体,然在几年来的实际操作上,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还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国资预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例如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尚有一些预算科目设计等技术问题亟待解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数据不透明,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难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也使得国资预算工作会因缺乏大众的监督而导致一些损害国资经营收益的违法行为。 五、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思考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支出应向民生倾斜
1 省国资预算支出应以省属出资企业与民生建设共赢为原则
福建省省属出资企业所上缴的红利,大多数是用于这些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项目投资等,实质上是在国企内循环,几乎无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如果国资收益全部用于国企的再投资、改革重组等,那么全省人民就享受不到这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成果,不符合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的实质;而如果将大多数国企红利等国资预算收益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又显然福建省目前尚未达到这样的物质条件。因此,如何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的基本要求之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企改革重组等支出和就业、社保、就业等民生性支出,使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算支出效用最大化,是我福建省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难点。对此,本文认为在省国资预算支出上,应当坚持以省属出资企业与民生建设共赢为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应当在用于国企支出和用于民生建设支出二者之间寻求一种耦合,以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的划转衔接。
2 关于民生倾向的支出在政策文件上的表述应当逐渐具体化
缺乏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会使得有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面对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重要项目投资等各项支出的巨大需求时,往往就忽视民生性支出。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支出需要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因而应构建以“宪法为前提、民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的国资预算支出的宪政框架(陈少晖、朱珍,2012)。对此,本文认为,可借鉴重庆市的做法,将国有资本收益的30%上缴财政,用于民生,服务社会。针对福建省的现状,可先出台有关国资经营预算用于民生性支出的试行文件,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渐确定民生性支出的范围、额度、方式等,最后将包括民生性支出的具体范围、如何投入(即现金分红模式或直接充入社会保障基金等)、投入额度或投入比例等在内的较为细致的内容加以正式的明确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及政策文件表述,让民生性支出在国资经营预算工作中得以切实安排与落实,使国资收益的民生性支出得到可靠保障,转变民生性支出要让步于资本性支出的现状。
3 在使用上,从社会保障支出逐渐推广到其他方面的民生性支出
就福建省当前来看,国有资本预算收入是有限的,而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性支出需求均较大,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大而迫切。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的“安全网”,其支出具有较强的支出刚性,且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急需稳定的、可预见的资金来源。因此,本文认为在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展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国资预算的民生性支出可先用于支持民生建设中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最让社会公众受益的领域——社会保障,随着日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的扩大,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推广到教育、就业等其他方面的民生性支出,让全省人民能切实享受到国有资本收益的成果。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 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关系,建立二者间的衔接制度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厘清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间的关系,切实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公共预算中相对独立出来,在二者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建立二者的衔接关系,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在预算编制上有据可依,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国资预算和公共预算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
2 构建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及其监督制度
倘若国有企业监督控制体制不健全,分红制度即使制定了,也会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制度监管而无法有效率地、甚至是无法顺利地执行。因此,福建省财政部门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构建一套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及其监督制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方面,全面核实各项国有资本收益范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尽缴、足额上缴和按时上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的责任并予以惩罚。同时,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方面,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预算支出的经常性全方位监督和审计,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目标及其效率的提高。
3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透明国资预算数据
作为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全民有权了解和监督有关国资经营收益的数据信息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方面,应当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详尽准确地公布国资经营预算的有关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省国资预算的收益和支出情况,洞悉这部分资金的具体用途,避免国资预算资金被随意使用、挪用甚至贪污等使国资收益受损的情况,提高国资经营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让国资经营预算工作真正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必要时,以政府财务报告或政府财务信息的形式公示有关国资经营预算的收支信息。切实做到信息披露,从而促进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公平公正的规范化发展。
(责任编辑:袁凌云)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民生财政;福建省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079-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国企的改革重组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日益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769.53亿元,其中主要用于央企兼并重组、央企改革脱困补助、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而用于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则仅为0.72亿元(其中,用于教育支出0.21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0.51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企内循环”的非民生倾向引起学术界学者的关注,诸多学者主张我国当前应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用于民生支出,并逐步增加国有资本收益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投入。本文认为,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实质上是归全民所有的,因此,只有向民生财政倾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才能体现国有资本收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笔者通过梳理近几年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已有研究成果,发现对福建省国资预算问题的研究还不多,尤其是从民生财政的视角下的研究成果更少。福建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基本上是用于省属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项目投资等,实质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仍用于“国企内再循环”。本文认为,当前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改善民生问题的条件已然成熟,并以此为切入点,尝试探讨民生财政导向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问题。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内涵界定
1 民生财政
目前学术界对民生财政并无统一的内涵界定,不同学者所采用的概念、所支持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多数学者均认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称为“民生财政”(安体富,2008)。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含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部分制定支出计划。本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探讨主要是探讨其预算支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为适应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的支出;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和其他支出;关于其他支出,意见中并未明确提出,只是提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的理论基础
1 委托代理理论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对企业的研究中发现,企业的所有者兼当经营者的情况存在极大的弊端,他们倡导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在非对称信息博弈的基础上提出委托代理理论。他们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可能会谋求自身短期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委托人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以及监控代理人,就需要通过诸如订立合约等方式,这会产生代理成本。因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如何设计合理的激励监督机制来控制代理成本,从而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
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就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2007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中第45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这一条款明确地指出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而政府则作为全民的代理人、为了全民的利益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委托代理理论阐述了全民是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这一理论核心。因而全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应当为全民所共享。
2 社会分红理论
社会分红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最先提出来的。米德的“社会分红”构想为:国家的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国家把从投入公共企业的资本和土地所获得的利润除了一部分用作公共企业的再投资外,另外一部分应作为社会分红分给全体国民。这种社会分红,是一种不同于救济金的、每个公民不需其他附加条件就能公平获得的红利。
社会分红理论在实践中一个较为成功的实践模式是美国阿拉斯加州所采取的分红形式:将本州国有资产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以至少25%的石油资源及其相关收入作为这一永久基金的收入来源,向在本州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现金红利。此外,不少发达国家也进行社会分红。比如瑞典,其国企利润分红是中央财政预算的基本来源,一些比较重要的国企所需上缴的红利比例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大,如其铁路业公司至少要上缴净利润的1/3作为利润分红。
在我国,有不少学者研究詹姆斯·米德的社会分红理论,并思考将其付诸实践的思路。谢国忠和张维迎等学者就曾经提出“将国企股票(或部分外汇储备)作为分红、平分给每个老百姓”的社会分红思路;学者崔之元也曾提出建议,“用一部分国有企业利润建立‘中国人民永久信托基金’,将此永久基金的投资所得收益的一部分直接分给公民。”尽管这样的提议因为现实的不切实而受到其他众多学者提出各种强有力的否定理由,而我国确实也尚未达到可以做这样的社会分红的物质条件,但社会分红理论对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确定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社会分红理论,既然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资本收益理当为全民所共享,在直接分红条件尚未成熟时可通过政府将国资预算收入用于民生性支出,以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加强民生财政支持力度、改善民生等方式,让全民享受国资收益所带来的福利。 三、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现状
2004年5月,福建省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后,福建省国资委开始着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工作。
(一)福建省省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总量现状
福建省国资委确定了29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之后,福建省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目前省国资委确定的出资企业调整为16家,包括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从行业分布上看,履行出资的16家省属国有企业(包含其子企业)多为省重点支出产业的企业,如冶金、汽车、煤炭等行业,其国有资产总量在2004年时达427.55亿元,占福建省国有资产总量的38.3%。近几年来,通过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福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规模持续扩张,经济效益不断创造新高,发展态势又好又快。笔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所公布的数据中整理得,2009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2579.64亿元,负债总额1586.33亿元,净资产993.31亿元,其中国有权益743.23亿元,比增10.2%;累计实现主营业收入863.57亿元,利润总额31.96亿元,实现国有净利润13.37亿元。2010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3258.79,净资产为1208.8亿元,增长19.2%;累计实现主营业收入1104.13亿元,增长27%,利润总额68.78亿元,增长90.6%;2010年省属出资企业不仅利润上升幅度大,而且部分企业扭亏增利成效显著,据统计,轻纺控股和石化集团实现扭亏增利为7.58亿元和2.8亿元,汽车集团减亏2.76亿元。2011年,省属出资企业资产总额4946.62亿元,同比增长22.9%,实现主营业收入1470.3亿元,利润总额90.65亿元,增长14.8%。
(二)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现状
1,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文件的现状
早在2004年,福建省就发布了《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为深化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作出了相关规定。在2007年初,福建省结合本省国有资产现状、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号),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相关工作予以确定管理办法。此外,还发布了诸多福建省国资政策法规,如《关于加快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等,在政策文件上对有关的省属出资企业国资管理的相关工作作出政策法规上的明文规定。
2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与执行现状
福建省的国资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主体为福建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编制所出资企业国资收益收支计划草案,同时坚持“方向明确,简便易行,监管到位”的编制原则。在国资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收缴比例上,福建省共有16家省属出资企业。省国资委按所出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及企业发展战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所出资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上缴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可分配利润(按照《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按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集体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企业净利润)的20%直至全额。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省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方面,福建省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及其他收益。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面,福建省暂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为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资本性支出、担保支出、其他专项补贴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四、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非民生倾向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非民生倾向表现在政策制度的设计和预算支出的实际执行这两方面。在政策制度设计方面的非民生倾向表现在,政策文件中关于预算支出的去向方面并无民生倾向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19条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规定中,4个主要支出方向并未有对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财政支出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在“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一项中的为所出资企业在改革中人员安置提供的“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支持,而对于国有资本收益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教育与就业等民生性支出均未有说明。此后福建省出台的有关国资预算管理方面的文件,同样并无有关民生性支出的相关规定。在预算支出的实际执行方面表现在,福建省国资预算支出都是资本性支出,即用于省属出资企业的改革与兼并重组、再投资等,基本没有对民生建设有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关系紊乱
此外,在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资经营预算存在着诸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关系紊乱等问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上,没有厘清国资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二者尚未明确的关系,会影响到国资预算工作的进行,包括收入的归属和支出范围等,导致国资经营预算的低效率。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尽管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明确了国资委作为编制主体,然在几年来的实际操作上,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还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国资预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例如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尚有一些预算科目设计等技术问题亟待解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数据不透明,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难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也使得国资预算工作会因缺乏大众的监督而导致一些损害国资经营收益的违法行为。 五、民生财政视角下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思考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支出应向民生倾斜
1 省国资预算支出应以省属出资企业与民生建设共赢为原则
福建省省属出资企业所上缴的红利,大多数是用于这些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项目投资等,实质上是在国企内循环,几乎无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如果国资收益全部用于国企的再投资、改革重组等,那么全省人民就享受不到这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成果,不符合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的实质;而如果将大多数国企红利等国资预算收益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又显然福建省目前尚未达到这样的物质条件。因此,如何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的基本要求之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企改革重组等支出和就业、社保、就业等民生性支出,使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算支出效用最大化,是我福建省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难点。对此,本文认为在省国资预算支出上,应当坚持以省属出资企业与民生建设共赢为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应当在用于国企支出和用于民生建设支出二者之间寻求一种耦合,以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的划转衔接。
2 关于民生倾向的支出在政策文件上的表述应当逐渐具体化
缺乏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会使得有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面对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重要项目投资等各项支出的巨大需求时,往往就忽视民生性支出。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民生财政支出需要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因而应构建以“宪法为前提、民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的国资预算支出的宪政框架(陈少晖、朱珍,2012)。对此,本文认为,可借鉴重庆市的做法,将国有资本收益的30%上缴财政,用于民生,服务社会。针对福建省的现状,可先出台有关国资经营预算用于民生性支出的试行文件,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渐确定民生性支出的范围、额度、方式等,最后将包括民生性支出的具体范围、如何投入(即现金分红模式或直接充入社会保障基金等)、投入额度或投入比例等在内的较为细致的内容加以正式的明确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及政策文件表述,让民生性支出在国资经营预算工作中得以切实安排与落实,使国资收益的民生性支出得到可靠保障,转变民生性支出要让步于资本性支出的现状。
3 在使用上,从社会保障支出逐渐推广到其他方面的民生性支出
就福建省当前来看,国有资本预算收入是有限的,而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性支出需求均较大,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大而迫切。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的“安全网”,其支出具有较强的支出刚性,且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急需稳定的、可预见的资金来源。因此,本文认为在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展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国资预算的民生性支出可先用于支持民生建设中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最让社会公众受益的领域——社会保障,随着日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的扩大,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推广到教育、就业等其他方面的民生性支出,让全省人民能切实享受到国有资本收益的成果。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 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关系,建立二者间的衔接制度
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厘清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间的关系,切实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公共预算中相对独立出来,在二者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建立二者的衔接关系,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民生财政支出在预算编制上有据可依,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国资预算和公共预算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
2 构建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及其监督制度
倘若国有企业监督控制体制不健全,分红制度即使制定了,也会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制度监管而无法有效率地、甚至是无法顺利地执行。因此,福建省财政部门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构建一套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及其监督制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方面,全面核实各项国有资本收益范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尽缴、足额上缴和按时上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的责任并予以惩罚。同时,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方面,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预算支出的经常性全方位监督和审计,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目标及其效率的提高。
3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透明国资预算数据
作为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全民有权了解和监督有关国资经营收益的数据信息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方面,应当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详尽准确地公布国资经营预算的有关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省国资预算的收益和支出情况,洞悉这部分资金的具体用途,避免国资预算资金被随意使用、挪用甚至贪污等使国资收益受损的情况,提高国资经营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让国资经营预算工作真正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必要时,以政府财务报告或政府财务信息的形式公示有关国资经营预算的收支信息。切实做到信息披露,从而促进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公平公正的规范化发展。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