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林木种苗关系林业的未来发展,是国家进行生态建设的基础,是环境保护的绿色使者。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绿色环保和低碳生活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林业建设的中苗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植树问题了,已经上升到关系国计民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鉴于此,我们在这里进行简单讨论下我国林业的基本方针,详细论述目前林业中苗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旨在能够给相关林业单位提出些可供参考的有价值建议。
关键词:林木种苗;问题;对策
1 基本方针
1.1 科技兴种
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种苗科学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 强化服务
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依法治种。
2 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2.1 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这几年我国的林业发展有了突飞猛进的成就,就从事林业建设的个人经营与企业已经超过了了30多万户,由于科技大发展和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致使林业木苗的生产量在不断地加大,总量合计甚至超过了市场的需求量,所以最终也导致了大量的木苗剩余,不但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成本的投入,使得后期的运营状况不太良好。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苗木的品种以及结构方面与市场的需求方向也有不符的,致使中苗在生产和需求方面矛盾突出,这也是造成中苗过剩的原因之一。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可能是对市场需求不理解,或者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苗木生产盲目和片面化,生产与需求之间的信息流通不够全面和丰富,甚至在某些种植区域信息流通相对滞后。
2.2 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
虽然全球已进入电子信息化,但就在我国的发展来说信息的建设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因为,在我国大部分林木苗种建设的企业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虽然也有些企业建立了这种管理体系,但实际效用并不大,依然摆脱不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新信息化管理体系只是一个摆设,失去了它真正的科技价值,更别说私人经营。所以,整体来说就是生产单位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方式既增加了种植苗木的成本,同时管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和困难,工作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
2.3 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3 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3.1 生产供应体系
3.1.1 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3.1.2 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因此,要加快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苗业开发,大力培育区域性种苗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包括国有种苗基地和非公有制种苗基地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大型龙头企业。
3.2 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3 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进行科技的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是林业种苗建设向着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的必经之路和手段,所以说种苗的技术含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林业的未来发展潜力,是林业种苗建设进行综合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鉴于这个缘故,企业单位务必要加大科技的投入和创新,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不断提高种苗的品种质量和科技含量。
3.4 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
3.4.1 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3.4.2 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结束语
林业建设是我国进行生态建设的项目之一,是我国实践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内容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我国提倡的低碳生活的真正有效途径。因此,林业种苗的建设既要靠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之外,主要是靠企業或私营单位自身进行内部和外部的改革调整。比如就外部而言加强与相关事业单位的合作,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打破区域垄断现象,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进行联合,增强国内立业企业发展的实力;就内部而言,简单来说就是管理体系的转变,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科技,充分应用现代化的技术使得管理和运营、工作效率上都有所提升,另外,企业内部的环保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只有在观念上彻底转变了才能通过外因真正起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柳.森林种苗培育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
关键词:林木种苗;问题;对策
1 基本方针
1.1 科技兴种
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种苗科学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 强化服务
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依法治种。
2 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2.1 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这几年我国的林业发展有了突飞猛进的成就,就从事林业建设的个人经营与企业已经超过了了30多万户,由于科技大发展和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致使林业木苗的生产量在不断地加大,总量合计甚至超过了市场的需求量,所以最终也导致了大量的木苗剩余,不但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成本的投入,使得后期的运营状况不太良好。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苗木的品种以及结构方面与市场的需求方向也有不符的,致使中苗在生产和需求方面矛盾突出,这也是造成中苗过剩的原因之一。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可能是对市场需求不理解,或者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苗木生产盲目和片面化,生产与需求之间的信息流通不够全面和丰富,甚至在某些种植区域信息流通相对滞后。
2.2 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
虽然全球已进入电子信息化,但就在我国的发展来说信息的建设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因为,在我国大部分林木苗种建设的企业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虽然也有些企业建立了这种管理体系,但实际效用并不大,依然摆脱不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新信息化管理体系只是一个摆设,失去了它真正的科技价值,更别说私人经营。所以,整体来说就是生产单位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方式既增加了种植苗木的成本,同时管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和困难,工作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
2.3 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3 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3.1 生产供应体系
3.1.1 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3.1.2 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因此,要加快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苗业开发,大力培育区域性种苗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包括国有种苗基地和非公有制种苗基地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大型龙头企业。
3.2 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3 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进行科技的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是林业种苗建设向着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的必经之路和手段,所以说种苗的技术含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林业的未来发展潜力,是林业种苗建设进行综合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鉴于这个缘故,企业单位务必要加大科技的投入和创新,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不断提高种苗的品种质量和科技含量。
3.4 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
3.4.1 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3.4.2 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结束语
林业建设是我国进行生态建设的项目之一,是我国实践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内容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我国提倡的低碳生活的真正有效途径。因此,林业种苗的建设既要靠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之外,主要是靠企業或私营单位自身进行内部和外部的改革调整。比如就外部而言加强与相关事业单位的合作,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打破区域垄断现象,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进行联合,增强国内立业企业发展的实力;就内部而言,简单来说就是管理体系的转变,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科技,充分应用现代化的技术使得管理和运营、工作效率上都有所提升,另外,企业内部的环保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只有在观念上彻底转变了才能通过外因真正起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柳.森林种苗培育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