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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上,夫妻间存在且仅在有限范围内存在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已是共识,但仍有两个问题:一为夫妻救助义务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缘何受限论理不充分,二为不同情形下的救助义务所需援引的义务来源之争议未有定论。为从根源性解决前述问题,本文以夫妻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据——“夫妻关系”为基础,立于夫妻关系转向合伙性质的时代语境探求夫妻救助义务的应然限度、不同类型的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应当援引之义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