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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违法现象日益严重,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致使执法监察难度不断加大,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做到公平、公正、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保持我们自己队伍的廉政,在办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收集和采信原则没有单独做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一直参照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笔者将执法实践中涉及的证据收集和采信有关问题归纳如下,愿与读者交流。
一、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列举了七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且规定了证据的采信原则,即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收集可靠依据、为可能出现的司法审查准备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一直是行政执法中参照的合法证据种类。
二、有关证据的证明意义及其原则规定
1.书证
是指在诉讼以外或行政案件立案之前形成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国土资源案件中涉及的书证有:土地权属证书、合同文书、票据、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批复、会议纪要、记录),探矿、采矿许可证等。[1]
对书证的要求: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经提供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或痕迹。
物证的证明作用在于他的物质属性-物证是三大诉讼的共同证据种类,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使用、转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矿产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开采、转让的矿产,非法探矿的设备及地面上的痕迹等。
一是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一般来说,物证只要形成并被收集和固定,就不易改变,不像陈述证据那样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多变。如有物证,就比较容易认定案件的事实。
二是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物证的证据内容是要经过勘验和鉴定的,否则不能揭示其证据的内容,如:土地的丈量,毁坏耕地的认定,矿产品的检测,破坏性开采的认定等等。
三是证明范围的狭窄性,是物证的一个缺陷。通常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个别环节,尽管物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但是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物证通常不单独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我们既要重视物证的收集,又要注意物证的局限性,充分运用综合证明方法,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
四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的物证,多数都是不能或不易搬运的,所以一般都用传来证据的形式提供物证。拍照、录像的物证都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在拍照、录像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正确的方法,否则它的证据价值就会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要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的形式提供,并规定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2]
3.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等存储手段取得的,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图像材料和其他存储的数据材料;调查人员调查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对视听材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
情况的人所做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门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案件的有关情况感知的陈述,不是他对事实的推断和分析判断意见。但是,这并不绝对排除根据个人感知和经验所做的合理判断。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因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其陈述往往有虚伪的成分,所以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实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现场笔录(也称勘验笔录)
是指对现场勘查情况所做的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在制作完成后,由被处理人或被处罚人认可签字,方能生效。
三、各种证据的查证与质证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2条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证据的查证和质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证据的查证和质证出现在《行政处罚法》中之前,一直是一种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二者具有包容关系,证据的质证是证据查证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方法,在法庭审判阶段,一切证据只有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审判的定案根据。但证据的查证,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1.物证的查证和质证
对物证进行查证和质证,主要是查明物证是否系伪造、是否为原始物证,传来证据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有关联以及有何种关联。
2.书证的查证和质证
对书证的查证和质证,主要是要查明书证是否为他人伪造编造。
3.证人证言的查证和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和质证,主要是查明证人证言是否因某些因素,而影响其客观性。
4.当事人陈述的查证和质证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所以主要应当查明是否因不良动机或其他因素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5.鉴定结论的查证和质证
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设备和方法是否齐备和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做虚伪鉴定的情况;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需具备法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定的形式与要求的,影响其合法性。
6.现场笔录的查证和质证
现场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准确;现场笔录中记载的情况有无伪造或破坏、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陈述等有无违法或越权现象;现场笔录中的内容与案内的有关物证、书证、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分析,看笔录中的记载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
7.视听资料的查证和质证
视听资料的形成是否具有合法性;视听资料反映的情况,有无伪造或伪装;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原始证据,有无经过删节、剪接和篡改。
四、证据的综合认定
1.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匠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
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5.当事人在举报、答辩、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7.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8.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能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认定证人证言,可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孟宪来,韩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事务[M].北京:地质出版社
(作者通讯地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收集和采信原则没有单独做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一直参照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笔者将执法实践中涉及的证据收集和采信有关问题归纳如下,愿与读者交流。
一、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列举了七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且规定了证据的采信原则,即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收集可靠依据、为可能出现的司法审查准备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一直是行政执法中参照的合法证据种类。
二、有关证据的证明意义及其原则规定
1.书证
是指在诉讼以外或行政案件立案之前形成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国土资源案件中涉及的书证有:土地权属证书、合同文书、票据、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批复、会议纪要、记录),探矿、采矿许可证等。[1]
对书证的要求: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经提供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或痕迹。
物证的证明作用在于他的物质属性-物证是三大诉讼的共同证据种类,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使用、转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矿产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开采、转让的矿产,非法探矿的设备及地面上的痕迹等。
一是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一般来说,物证只要形成并被收集和固定,就不易改变,不像陈述证据那样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多变。如有物证,就比较容易认定案件的事实。
二是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物证的证据内容是要经过勘验和鉴定的,否则不能揭示其证据的内容,如:土地的丈量,毁坏耕地的认定,矿产品的检测,破坏性开采的认定等等。
三是证明范围的狭窄性,是物证的一个缺陷。通常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个别环节,尽管物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但是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物证通常不单独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我们既要重视物证的收集,又要注意物证的局限性,充分运用综合证明方法,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
四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的物证,多数都是不能或不易搬运的,所以一般都用传来证据的形式提供物证。拍照、录像的物证都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在拍照、录像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正确的方法,否则它的证据价值就会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要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的形式提供,并规定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2]
3.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等存储手段取得的,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图像材料和其他存储的数据材料;调查人员调查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对视听材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
情况的人所做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门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案件的有关情况感知的陈述,不是他对事实的推断和分析判断意见。但是,这并不绝对排除根据个人感知和经验所做的合理判断。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因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其陈述往往有虚伪的成分,所以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实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现场笔录(也称勘验笔录)
是指对现场勘查情况所做的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在制作完成后,由被处理人或被处罚人认可签字,方能生效。
三、各种证据的查证与质证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2条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证据的查证和质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证据的查证和质证出现在《行政处罚法》中之前,一直是一种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二者具有包容关系,证据的质证是证据查证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方法,在法庭审判阶段,一切证据只有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审判的定案根据。但证据的查证,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1.物证的查证和质证
对物证进行查证和质证,主要是查明物证是否系伪造、是否为原始物证,传来证据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有关联以及有何种关联。
2.书证的查证和质证
对书证的查证和质证,主要是要查明书证是否为他人伪造编造。
3.证人证言的查证和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和质证,主要是查明证人证言是否因某些因素,而影响其客观性。
4.当事人陈述的查证和质证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所以主要应当查明是否因不良动机或其他因素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5.鉴定结论的查证和质证
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设备和方法是否齐备和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做虚伪鉴定的情况;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需具备法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定的形式与要求的,影响其合法性。
6.现场笔录的查证和质证
现场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准确;现场笔录中记载的情况有无伪造或破坏、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陈述等有无违法或越权现象;现场笔录中的内容与案内的有关物证、书证、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分析,看笔录中的记载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
7.视听资料的查证和质证
视听资料的形成是否具有合法性;视听资料反映的情况,有无伪造或伪装;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原始证据,有无经过删节、剪接和篡改。
四、证据的综合认定
1.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匠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
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5.当事人在举报、答辩、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7.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8.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能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认定证人证言,可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孟宪来,韩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事务[M].北京:地质出版社
(作者通讯地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