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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在内容、结构及其发展轨迹上各有其特点,其差异的哲学基础在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西方为以"民法"为主体的私法精神和法治精神,东方(中国)为以"刑法"为主体的公法精神以及治国方略上"德主刑辅"的人治与德治结合的精神.东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想模式应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保持法律文化先进性的关键在于保持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