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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美英澳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主体、客体、环境和工具对比分析,发现:由于三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分权制和集权制上的分歧,其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主体和客体存在“政府型”和“非政府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属性之别.但三国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环境和工具具有相似性,其法制环境完善,三国均有相应的国家法律来保障标准的制定、实施、评价和控制;其使用工具类似,三国在实施各自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时都采用了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手段,三国的评估程序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