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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中历史教材由于篇幅的原因,对一些重要的文件不能给予充分的论述。但在考试过程中往往又会增加考查的深度,使得教与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给学生带来不小困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教材中对该约法的提及只有简短的几句描述,但在考查的过程中又加大了考查宽度,这给教学带来了新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对该考点进行深度解析,探究其起草人,制定过程,优缺点以及与其他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学生了解史学的本质意义,而非简单的通过教材的几句描述来了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关键词】中学历史 教学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41-0098-02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中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并没有确切提及,《课程标准》的表述是:“简述辛亥革命的主要过程,认识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中华民国的历史意义。”阅读《课程标准》似乎只是考查辛亥革命,对临时约法并未提及,更不用说考查的深度了。但在正常的考试题目中,我们发现,对临时约法的考查相当深,往往是给出一段新材料,让学生得出新的结论,而新的结论在教材中并未提及,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思维混乱,不能从整体上详细了解临时约法,对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本文试图站在高中历史课程的角度,从考纲和试题出发,深刻剖析临时约法,以期获得一个完整的认识,便利高中历史教学。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人问题
岳麓版教材并没有提及临时约法的起草人,所以学生并不知道是哪些人起草了临时约法。虽然教材上并没有提及约法的起草人,但教师应该交代给学生,让学生知道临时约法是由哪些人起草的,起草人的阶级属性如何,这样可以方便学生了解约法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实际上临时约法的起草人不是由单独的某个人起草的,而是由一批人起草的。以往学界认为是宋教仁组织领导并起草了临时约法,实际则不然。从现在掌握的材料来看,宋教仁并没有参与起草约法的整个过程。究其原因可能是宋教仁担任过法制院长,他拟定的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此种疑惑也可能在学生中产生,人为的认为临时约法出自宋教仁之手。
那临时约法到底是由谁起草的呢?根据张国福的分析,临时约法分两次起草完成。第一次起草人由“景耀月、马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鹗五君起草”,此五人是临时约法的主要起草人。“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交与邓家彦、李肇甫、熊成章、钱树芬、谷钟秀、殷汝骊、欧阳振声、张继、汤漪九人审查。三月五日又交付王有兰、彭允彝、谷钟秀、凌文渊、王正廷、赵士北、平刚、汤漪、熊成章九人法律审查会修改”[1],直到三月八日孙中山公布。从起草人员的组成来看,革命派内部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在这里不赘述。
有关临时约法的起草人,高中教材中并没有提及任何一位。学生对约法的起草人并不熟悉。由此,高中教师应该加以详细地解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
在岳麓版教材中,对约法的优点给予了较多的阐述。如约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规定了内阁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原则。”“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2]从这些表述来看,教材的主要意图是让学生了解临时约法的积极意义。但教材中对其局限性并没有表述清楚,但在考试过程中,考查临时约法局限性的题目较多,所以,在课堂上教师应该从约法的具体内容上深挖其局限性。本部分主要试图探讨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探讨临时约法局限性的论著及文章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但试图让高中学生了解其局限并不容易。其一,论著或相关论文论述较为抽象,很多角度超过了高中生的理解能力;其二,高中学生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阅读这些论著并深刻了解。所以,将临时约法简洁并系统的描述出来很有必要。
1.府院权责不明
临时约法中规定的有关总统府与国务院的权责问题,一直是学者诟病约法的主要问题之一。查看临时约法的全文会发现,制定者在制定约法细则时,并没有对两者的权力做一明确的划分。临时约法第四章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有众多重大的权力。细读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二条便可得出。但在这一章阐述时,额外增加了参议院的权力。这里稍举几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从上述几条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并不完整,一些关键部分被参议院掣肘。临时约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美国宪法,但在总统职权上和美国总统并不一致,这使得大总统在行使自己权力时,总是受到国务院的限制。可以说,临时约法在学习美国宪法分权的同时,将权力的界限刻意的模糊了。另外,在临时约法第五章中也对大总统的权力加以限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時,须副署之。”从这点上来看,国务员在法律制定及通过权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大总统与国务院两者孰轻孰重,从约法的条文中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知道,此是革命派为了限制袁世凯权力不得已而为之,但这种弊端在以后的政治活动中弊端尽显。如1916年至1917年的府院之争,出现了以黎元洪为总统的集团和以段祺瑞为首的国务院之间的权力斗争。正如鲍明钤所说:“然其实际,府院权限,互争互诿,既非内阁制,亦非总统制,特形成一种二重行政耳,是皆府院责任及权限未明晰划清之弊也。”[3]由于此种弊病,中华民国的短短历史上,出现过不止一次解散国会的事情。所以鲍明钤讲到:“由此观之,则此种二重行政之弊,其为害于中国也甚矣!欲弥此病无他,亦惟有划分府院之权限而已!”[4]总之,府院的权限不明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弊病。 2.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明
高中阶段的历史教材讲到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时说到,美国宪法体现了中央集权的原则。即一方面给地方政府保留了较大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中央政府的重大权力。两者之间权责明确。但当我们阅读临时约法全文时,并没有读到有关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方面的条目。这使得后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长期在军队管理、税收财政方面互相掣肘。这也造成了民国时期长期的动荡混战。首先在租税方面:“除关税、盐税已抵押为赔款与借款之担保品而由外人监督征收外,中央政府实际上仅能直接收取人民些少之税钱,而纳税大部皆为各省区当局就近截取而不解至北京矣。”[5]從中华民国后来的历史进程中证明,当袁世凯死后,没有人能驾驭各省督军,各省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刻意节流本应属于中央的财税,导致中央日益穷困,而各省督军则在地方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使得民生凋敝。
另外,在军队方面。当袁世凯在世时,还可控制各省军队。袁世凯死后,各省军队出现派系林立,以至皖、直、奉系军阀混战的现象。各省督军在地方上宛若一国,与中央抗衡,危机来临时出现军队哗变。这是造成中国在民国时期实则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约法无省制之规定以助中国之统一,俾各省得自发展,此其缺点之所及,乃至中国不幸而有分裂内乱之危险,不亦大可惜乎?”[6]民国时期,中国军队数量庞大,各省均有自己的军队,军费开支亦浩大,加之国家贫弱,中央财政匮乏,地方军阀不得不从人民那里搜刮民膏,以充军饷。但临时约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此事,即使中央政府意图遏制地方的横征暴敛,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中华民国在地方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是临时约法留下的很大一个弊病。
3.因人设法,宪法意义被削弱
宪法作为国家之根本大法,是体现全体公民意志的最高法律,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宪法应具有权威性的特征。我们知道,临时约法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意图在中国建立起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实行总统制整体,从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可以窥见。但从约法的内容上来看,实际上却将国家体制变成了责任内阁制。这种巨大转变的时间仅仅是几个月的时间,其中原因在高中历史教材上有涉及,即资产阶级革命派看到自身力量的弱小,意图用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这是明显的因人设法,违反了宪法制定的原则。实际上这种整体的转变体现了临时约法作为政治工具的倾向,正如武汉大学的陈晓枫所说:“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7]在责任内阁制的背景下,后来的北洋政府并没有尊重临时约法,却时而将约法当作儿戏看待,这严重影响了临时约法的效力。
临时约法中有不少是专门限制、弱化总统权力的条款,如临时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这样就使得总统根本不能行使自己完整的权力,这也造成了北洋军阀时常将临时约法搁置一边的现象。
4.其他局限
在中学历史教材中,考查临时约法阶级局限的内容较多,主要提及约法的制定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并没有体现普通人民的意志。另外约法并没有体现反帝反封建的任务。这两个局限也是马克思主义史家阐述较多的方面,也是中学历史教学过程中重点讲解的部分。其一,临时约法的制定没有发动最广大人民,也没有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其二,临时约法没有触动帝国主义在华的利益,甚至为了获得帝国主义的支持,民国政府还试图保护在华利益。在整个中华民国的历史进程中,此两者局限最为后人诟病。
参考文献:
[1]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兼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过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
[2]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政治文明历程[Z].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62页
[3]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45页
[4]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46页
[5]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51页
[6]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52页
[7]陈晓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关键词】中学历史 教学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41-0098-02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中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并没有确切提及,《课程标准》的表述是:“简述辛亥革命的主要过程,认识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中华民国的历史意义。”阅读《课程标准》似乎只是考查辛亥革命,对临时约法并未提及,更不用说考查的深度了。但在正常的考试题目中,我们发现,对临时约法的考查相当深,往往是给出一段新材料,让学生得出新的结论,而新的结论在教材中并未提及,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思维混乱,不能从整体上详细了解临时约法,对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本文试图站在高中历史课程的角度,从考纲和试题出发,深刻剖析临时约法,以期获得一个完整的认识,便利高中历史教学。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人问题
岳麓版教材并没有提及临时约法的起草人,所以学生并不知道是哪些人起草了临时约法。虽然教材上并没有提及约法的起草人,但教师应该交代给学生,让学生知道临时约法是由哪些人起草的,起草人的阶级属性如何,这样可以方便学生了解约法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实际上临时约法的起草人不是由单独的某个人起草的,而是由一批人起草的。以往学界认为是宋教仁组织领导并起草了临时约法,实际则不然。从现在掌握的材料来看,宋教仁并没有参与起草约法的整个过程。究其原因可能是宋教仁担任过法制院长,他拟定的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此种疑惑也可能在学生中产生,人为的认为临时约法出自宋教仁之手。
那临时约法到底是由谁起草的呢?根据张国福的分析,临时约法分两次起草完成。第一次起草人由“景耀月、马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鹗五君起草”,此五人是临时约法的主要起草人。“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交与邓家彦、李肇甫、熊成章、钱树芬、谷钟秀、殷汝骊、欧阳振声、张继、汤漪九人审查。三月五日又交付王有兰、彭允彝、谷钟秀、凌文渊、王正廷、赵士北、平刚、汤漪、熊成章九人法律审查会修改”[1],直到三月八日孙中山公布。从起草人员的组成来看,革命派内部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在这里不赘述。
有关临时约法的起草人,高中教材中并没有提及任何一位。学生对约法的起草人并不熟悉。由此,高中教师应该加以详细地解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
在岳麓版教材中,对约法的优点给予了较多的阐述。如约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规定了内阁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原则。”“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2]从这些表述来看,教材的主要意图是让学生了解临时约法的积极意义。但教材中对其局限性并没有表述清楚,但在考试过程中,考查临时约法局限性的题目较多,所以,在课堂上教师应该从约法的具体内容上深挖其局限性。本部分主要试图探讨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探讨临时约法局限性的论著及文章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但试图让高中学生了解其局限并不容易。其一,论著或相关论文论述较为抽象,很多角度超过了高中生的理解能力;其二,高中学生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阅读这些论著并深刻了解。所以,将临时约法简洁并系统的描述出来很有必要。
1.府院权责不明
临时约法中规定的有关总统府与国务院的权责问题,一直是学者诟病约法的主要问题之一。查看临时约法的全文会发现,制定者在制定约法细则时,并没有对两者的权力做一明确的划分。临时约法第四章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有众多重大的权力。细读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二条便可得出。但在这一章阐述时,额外增加了参议院的权力。这里稍举几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从上述几条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并不完整,一些关键部分被参议院掣肘。临时约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美国宪法,但在总统职权上和美国总统并不一致,这使得大总统在行使自己权力时,总是受到国务院的限制。可以说,临时约法在学习美国宪法分权的同时,将权力的界限刻意的模糊了。另外,在临时约法第五章中也对大总统的权力加以限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時,须副署之。”从这点上来看,国务员在法律制定及通过权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大总统与国务院两者孰轻孰重,从约法的条文中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知道,此是革命派为了限制袁世凯权力不得已而为之,但这种弊端在以后的政治活动中弊端尽显。如1916年至1917年的府院之争,出现了以黎元洪为总统的集团和以段祺瑞为首的国务院之间的权力斗争。正如鲍明钤所说:“然其实际,府院权限,互争互诿,既非内阁制,亦非总统制,特形成一种二重行政耳,是皆府院责任及权限未明晰划清之弊也。”[3]由于此种弊病,中华民国的短短历史上,出现过不止一次解散国会的事情。所以鲍明钤讲到:“由此观之,则此种二重行政之弊,其为害于中国也甚矣!欲弥此病无他,亦惟有划分府院之权限而已!”[4]总之,府院的权限不明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弊病。 2.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明
高中阶段的历史教材讲到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时说到,美国宪法体现了中央集权的原则。即一方面给地方政府保留了较大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中央政府的重大权力。两者之间权责明确。但当我们阅读临时约法全文时,并没有读到有关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方面的条目。这使得后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长期在军队管理、税收财政方面互相掣肘。这也造成了民国时期长期的动荡混战。首先在租税方面:“除关税、盐税已抵押为赔款与借款之担保品而由外人监督征收外,中央政府实际上仅能直接收取人民些少之税钱,而纳税大部皆为各省区当局就近截取而不解至北京矣。”[5]從中华民国后来的历史进程中证明,当袁世凯死后,没有人能驾驭各省督军,各省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刻意节流本应属于中央的财税,导致中央日益穷困,而各省督军则在地方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使得民生凋敝。
另外,在军队方面。当袁世凯在世时,还可控制各省军队。袁世凯死后,各省军队出现派系林立,以至皖、直、奉系军阀混战的现象。各省督军在地方上宛若一国,与中央抗衡,危机来临时出现军队哗变。这是造成中国在民国时期实则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约法无省制之规定以助中国之统一,俾各省得自发展,此其缺点之所及,乃至中国不幸而有分裂内乱之危险,不亦大可惜乎?”[6]民国时期,中国军队数量庞大,各省均有自己的军队,军费开支亦浩大,加之国家贫弱,中央财政匮乏,地方军阀不得不从人民那里搜刮民膏,以充军饷。但临时约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此事,即使中央政府意图遏制地方的横征暴敛,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中华民国在地方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是临时约法留下的很大一个弊病。
3.因人设法,宪法意义被削弱
宪法作为国家之根本大法,是体现全体公民意志的最高法律,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宪法应具有权威性的特征。我们知道,临时约法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意图在中国建立起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实行总统制整体,从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可以窥见。但从约法的内容上来看,实际上却将国家体制变成了责任内阁制。这种巨大转变的时间仅仅是几个月的时间,其中原因在高中历史教材上有涉及,即资产阶级革命派看到自身力量的弱小,意图用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这是明显的因人设法,违反了宪法制定的原则。实际上这种整体的转变体现了临时约法作为政治工具的倾向,正如武汉大学的陈晓枫所说:“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7]在责任内阁制的背景下,后来的北洋政府并没有尊重临时约法,却时而将约法当作儿戏看待,这严重影响了临时约法的效力。
临时约法中有不少是专门限制、弱化总统权力的条款,如临时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这样就使得总统根本不能行使自己完整的权力,这也造成了北洋军阀时常将临时约法搁置一边的现象。
4.其他局限
在中学历史教材中,考查临时约法阶级局限的内容较多,主要提及约法的制定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并没有体现普通人民的意志。另外约法并没有体现反帝反封建的任务。这两个局限也是马克思主义史家阐述较多的方面,也是中学历史教学过程中重点讲解的部分。其一,临时约法的制定没有发动最广大人民,也没有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其二,临时约法没有触动帝国主义在华的利益,甚至为了获得帝国主义的支持,民国政府还试图保护在华利益。在整个中华民国的历史进程中,此两者局限最为后人诟病。
参考文献:
[1]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兼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过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
[2]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政治文明历程[Z].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62页
[3]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45页
[4]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46页
[5]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51页
[6]鲍明钤.中国民治论[M].商务印书馆,2010,第52页
[7]陈晓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