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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日益增多。而不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由于提供的服务及盈利模式的不同,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致。以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的唯品会为例,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唯品会;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0.061
电子商务日益发达的今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中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国内的淘宝网,国外的eBay,都是大众熟知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近年来,除了传统电商淘宝网继续保持业绩的强势增长外,一些新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开始崭露头角,大放异彩。如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唯品会,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唯品会自2008年运营至今,已拥有过亿的注册会员。其依靠独特的“精选+导购”的在线折扣零售模式,走出了一条有别于淘宝网的发展之路。2013年3月,唯品会成功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而在艾瑞咨询发布的“2014Q1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市场份额”和“2014Q1中国移动购物企业交易规模市场占比”等研究报告中,唯品会与天猫网、京东商城跻身前三。唯品会的成功,得益其独特的经营模式,而这种新的模式与传统电商淘宝、天猫有着很大不同,这也就使得唯品会这种新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值得我们探究。
1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简述
目前在我国,关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
1.1 “卖方或合营方”说
该学说认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完成购物,整个消费过程都离不开网络交易平台的支持,所以应当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备卖方身份,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的一方。
1.2 “柜台出租方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类似于商场中的柜台出租方,卖方通过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签订网络空间租赁合同,从而获得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空间进行货物的出售。
1.3 “居间人”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类似于现实中的居间商。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1.4 新型服务中介提供商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是一种能够让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活动的新型中介服务。
2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买方居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买方往往很难找到卖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资金雄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则很容易找到。为了充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在早期的西方国家大多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采用严格责任。但网络交易纠纷层出不穷,严厉的严格责任损害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上,严格责任显然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不公平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也逐渐从严格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即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到底是应该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应当根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交易辅助型,即该类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交易只起到帮助引导的作用,如为卖方提供网络店铺,商品宣传,商品展示等。而交易的核心部分比如商谈价款,支付货款,选择交易方式等仍是消费者与商品售卖方直接商定,交易平台不予干涉。如淘宝网、天猫网等。对于辅助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辅助型网络交易平台下,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价的平台,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充分接触的机会,但并不是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承担及时披露和合理审查的责任,不对交易本身负责。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有在违反了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交易主导型,即该类网络交易平台主导交易的全过程,直接决定交易是否能顺利完成,如直接以交易平台的身份与消费者商谈商品价格、确定交付方式、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等。交易过程中,商品卖方不与消费者接触,消费者只需通过交易平台即可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如唯品会、赵涌在线等。对于主导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在主导型网络交易平台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作为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实际上起着卖方的作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也并未与真实卖方直接接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仅应该承担及时披露和合理审查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和卖方等同的责任。
唯品会与淘宝网最大的不同在于,淘宝网只提供交易平台,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过程淘宝网不予直接干涉。而唯品会的卖家只负责提供商品,至于商品的出售、交易的进行全部由唯品会负责。由此可知淘宝网属于交易辅助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而唯品会则属于交易主导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唯品会应当承担比淘宝网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故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妥当。
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理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能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也可以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和特征,可以发现第三方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以下六个方面的责任:
3.1 交易规则合法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交易平台不断涌现,除大家熟悉的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外,像1号店、乐淘网等知名相对较小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大量涌现。而目前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着各自制定的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虽然可以各具特色,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合法合理的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才不会损害买卖双方的权益。为此,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规则的制定上做了相关规定。
3.2 用户信息保密责任
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都会汇聚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用户的这些信息,不仅存在经济价值,而且可能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对用户的信息保密,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用户信息的安全度。
3.3 广告担保责任
目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都会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产品的宣传广告,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通过对刊登的产品广告进行收费,成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盈利的手段之一。对于这些产品广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生虚假宣传侵害卖方权益的事件发生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根据《广告法》承担民事责任。
3.4 交易活动审查责任
对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查。网上交易活动涉及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的媒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拥有者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对于买卖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信息审查责任,对于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买方或卖方应当禁止为期提供平台服务。特别是类似如淘宝网之类的C2C网络交易平台,拥有着大量的个人卖家,这些个人卖家由于数量庞大,且国家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这就要求相关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起相关的审查责任,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对交易活动内容的审查。由于网上交易比现实交易更具隐蔽性,不少犯罪分子选择通过网上交易来出售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物品,而交易活动的详细信息只有卖方、卖方以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了解。这就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活动的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出现违法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关闭交易,并将违法交易信息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3.5 正确传输数据信息责任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托互联网,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保证交易平台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数据传导的准确保密,将会直接损害用户的权益。所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避免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影响用户的交易。而由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自身技术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或错误交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经济损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6 遵守公序良俗责任
网上交易由于以网联网为媒介,很容易突破传统交易中的地域限制,而近年来海淘代购逐渐兴起,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们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自由买卖成为常态。这就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各自国家的公序良俗,对于各个国家特殊的社会秩序,风俗习惯应该予以尊重,对于有可能破坏公序良俗的网上交易进行禁止。
参考文献
[1]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2]薛红.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权利、责任和问责三重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435.
[3]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J].法律科学,2015,(01).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日益增多。而不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由于提供的服务及盈利模式的不同,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致。以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的唯品会为例,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唯品会;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0.061
电子商务日益发达的今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中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国内的淘宝网,国外的eBay,都是大众熟知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近年来,除了传统电商淘宝网继续保持业绩的强势增长外,一些新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开始崭露头角,大放异彩。如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唯品会,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唯品会自2008年运营至今,已拥有过亿的注册会员。其依靠独特的“精选+导购”的在线折扣零售模式,走出了一条有别于淘宝网的发展之路。2013年3月,唯品会成功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而在艾瑞咨询发布的“2014Q1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市场份额”和“2014Q1中国移动购物企业交易规模市场占比”等研究报告中,唯品会与天猫网、京东商城跻身前三。唯品会的成功,得益其独特的经营模式,而这种新的模式与传统电商淘宝、天猫有着很大不同,这也就使得唯品会这种新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值得我们探究。
1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简述
目前在我国,关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
1.1 “卖方或合营方”说
该学说认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完成购物,整个消费过程都离不开网络交易平台的支持,所以应当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备卖方身份,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的一方。
1.2 “柜台出租方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类似于商场中的柜台出租方,卖方通过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签订网络空间租赁合同,从而获得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空间进行货物的出售。
1.3 “居间人”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类似于现实中的居间商。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1.4 新型服务中介提供商说
该学说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是一种能够让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活动的新型中介服务。
2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买方居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买方往往很难找到卖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资金雄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则很容易找到。为了充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在早期的西方国家大多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采用严格责任。但网络交易纠纷层出不穷,严厉的严格责任损害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上,严格责任显然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不公平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也逐渐从严格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即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到底是应该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应当根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交易辅助型,即该类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交易只起到帮助引导的作用,如为卖方提供网络店铺,商品宣传,商品展示等。而交易的核心部分比如商谈价款,支付货款,选择交易方式等仍是消费者与商品售卖方直接商定,交易平台不予干涉。如淘宝网、天猫网等。对于辅助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辅助型网络交易平台下,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价的平台,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充分接触的机会,但并不是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承担及时披露和合理审查的责任,不对交易本身负责。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有在违反了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交易主导型,即该类网络交易平台主导交易的全过程,直接决定交易是否能顺利完成,如直接以交易平台的身份与消费者商谈商品价格、确定交付方式、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等。交易过程中,商品卖方不与消费者接触,消费者只需通过交易平台即可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如唯品会、赵涌在线等。对于主导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在主导型网络交易平台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作为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实际上起着卖方的作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也并未与真实卖方直接接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仅应该承担及时披露和合理审查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和卖方等同的责任。
唯品会与淘宝网最大的不同在于,淘宝网只提供交易平台,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过程淘宝网不予直接干涉。而唯品会的卖家只负责提供商品,至于商品的出售、交易的进行全部由唯品会负责。由此可知淘宝网属于交易辅助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而唯品会则属于交易主导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唯品会应当承担比淘宝网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故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妥当。
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理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能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也可以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和特征,可以发现第三方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以下六个方面的责任:
3.1 交易规则合法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交易平台不断涌现,除大家熟悉的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外,像1号店、乐淘网等知名相对较小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大量涌现。而目前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着各自制定的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虽然可以各具特色,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合法合理的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才不会损害买卖双方的权益。为此,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规则的制定上做了相关规定。
3.2 用户信息保密责任
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都会汇聚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用户的这些信息,不仅存在经济价值,而且可能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对用户的信息保密,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用户信息的安全度。
3.3 广告担保责任
目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都会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产品的宣传广告,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通过对刊登的产品广告进行收费,成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盈利的手段之一。对于这些产品广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生虚假宣传侵害卖方权益的事件发生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根据《广告法》承担民事责任。
3.4 交易活动审查责任
对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查。网上交易活动涉及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的媒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拥有者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对于买卖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信息审查责任,对于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买方或卖方应当禁止为期提供平台服务。特别是类似如淘宝网之类的C2C网络交易平台,拥有着大量的个人卖家,这些个人卖家由于数量庞大,且国家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这就要求相关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起相关的审查责任,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对交易活动内容的审查。由于网上交易比现实交易更具隐蔽性,不少犯罪分子选择通过网上交易来出售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物品,而交易活动的详细信息只有卖方、卖方以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了解。这就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活动的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出现违法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关闭交易,并将违法交易信息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3.5 正确传输数据信息责任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托互联网,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保证交易平台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数据传导的准确保密,将会直接损害用户的权益。所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避免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影响用户的交易。而由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自身技术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或错误交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经济损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6 遵守公序良俗责任
网上交易由于以网联网为媒介,很容易突破传统交易中的地域限制,而近年来海淘代购逐渐兴起,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们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自由买卖成为常态。这就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各自国家的公序良俗,对于各个国家特殊的社会秩序,风俗习惯应该予以尊重,对于有可能破坏公序良俗的网上交易进行禁止。
参考文献
[1]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2]薛红.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权利、责任和问责三重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435.
[3]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J].法律科学,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