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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让农村土地资源更好的整合和利用加大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逐渐应用到农村当中以提高农村的发展速度,本文就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合同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使用权流转;合同;农村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传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分为五种类型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同时不同形式的流转种类及对应的合同也是不相同的,相关人员需要转变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因此针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当中的合同问题也逐步引起了相关单位的注意。
一、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合同问题
(一)农户身份的多重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从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上有多种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当中,农户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过程当中即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又是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种身份的多重性从一定程度上讲提高了相关单位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让管理出现困难。
(二)农户土地流转量少且分散不利于规模管理
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具有相对性,让相关单位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上面临着挑战,调查资料显示现阶段大多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往往是从自身拥有所有权土地的少部分进行使用权转让,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流转,这就加大了相关单位管理的难度,所转让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同时又有较大的数量,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就无法形成规模效应,让土地流转的管理变得碎片化,没有办法从一条主线发展进行整体的管控,同时每个地区都有其自身的特性,需要特殊考虑,导致了管理工作变得繁杂且低效[1]。
二、解决当前合同问题的对策
(一)村委会适时地成为合同主体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承包户是流转的主体,现阶段农村多采用集体所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农户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承包经营的使用者。想要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中的合同问题就需要考虑到农户身份的双重性。他们对土地既有使用权同时也有收益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成为合同主体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他们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在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上都没有相应的参与,无法确定合同的期限以及合同的利益分配。
考虑到这些问题可以将村委会设置为合同的主体,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农村向村民选举出来的,他们具有农户的普遍特征,对土地也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当前经济模式里趁村委会成为合同主体的形式屡见不鲜,他们对于农户的需求和生产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对于合同也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当流转面积相对较大的时候同时其他农户相对较多时间较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和手续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要求的时候,如果从单独的农户入手,挨家挨户地进行手续的转让和合同的签订更加浪费时间,由村委会出面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签订更有效率。同时村委会的身份特殊性可以对农户的需求和想法有更多的了解,让合同更加贴合与实际,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从另外一方面讲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村委会成为合同的主体不失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既可以解决实际问题,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选择又符合法律的规定[2]。
(二)建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在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仍然出现滞涩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户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相对应的联系,承包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寻找愿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为了加速这一进程可以建立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类似于土地信托机构,通过这种中介服务组织将双方的信息联合在一起进行相应信息的登记,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承包商在寻找土地使用流转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户向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率,通过系统明确的数据分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效率的提升。乡镇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能参与到中介服务组织当中或者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位。这会阻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度,同时也会造成乡镇政府威信受到损害的情况,中介組织负责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双方信息囊括,可以适当地收取一些费用,但是不可以直接使用土地流转的权限[3]。
(三)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讲,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他们需要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有所关注并且加以指导,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工作,一方面乡镇政府可以设立信息收集系统,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确立的标准以及合同设立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等详细的公示,让相关人员可以很好地理解如何正确,有效地做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活动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合同内容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原则性问题,同时也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过后土地的使用方向。另外一方面乡镇政府需要做好相关的引导工作,例如,做好相关法律内容的宣传工作,培养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与承包商从思想层面上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有效正规。
三、结束语
现阶段因为农户身份的多重性和农户土地流转量少且分散不利于规模管理,让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村委会可以实时地成为合同的主体,相关的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并且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通过多方面的提高来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红霞,蒋建华,陈聪.沿海地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研究--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7):18 -20,32.
[2]李壮壮.“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民法思考[D].河南:郑州大学,2017.
[3]项景波.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的调研报告[D].重庆:重庆大学,2017.
作者简介:孙加富(1970.1.23),男,单位:平邑仲村镇人民政府,职称:中级农经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关键词:使用权流转;合同;农村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传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分为五种类型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同时不同形式的流转种类及对应的合同也是不相同的,相关人员需要转变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因此针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当中的合同问题也逐步引起了相关单位的注意。
一、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合同问题
(一)农户身份的多重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从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上有多种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当中,农户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过程当中即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又是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种身份的多重性从一定程度上讲提高了相关单位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让管理出现困难。
(二)农户土地流转量少且分散不利于规模管理
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具有相对性,让相关单位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上面临着挑战,调查资料显示现阶段大多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往往是从自身拥有所有权土地的少部分进行使用权转让,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流转,这就加大了相关单位管理的难度,所转让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同时又有较大的数量,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就无法形成规模效应,让土地流转的管理变得碎片化,没有办法从一条主线发展进行整体的管控,同时每个地区都有其自身的特性,需要特殊考虑,导致了管理工作变得繁杂且低效[1]。
二、解决当前合同问题的对策
(一)村委会适时地成为合同主体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承包户是流转的主体,现阶段农村多采用集体所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农户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承包经营的使用者。想要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中的合同问题就需要考虑到农户身份的双重性。他们对土地既有使用权同时也有收益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成为合同主体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他们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在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上都没有相应的参与,无法确定合同的期限以及合同的利益分配。
考虑到这些问题可以将村委会设置为合同的主体,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农村向村民选举出来的,他们具有农户的普遍特征,对土地也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当前经济模式里趁村委会成为合同主体的形式屡见不鲜,他们对于农户的需求和生产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对于合同也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当流转面积相对较大的时候同时其他农户相对较多时间较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和手续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要求的时候,如果从单独的农户入手,挨家挨户地进行手续的转让和合同的签订更加浪费时间,由村委会出面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签订更有效率。同时村委会的身份特殊性可以对农户的需求和想法有更多的了解,让合同更加贴合与实际,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从另外一方面讲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村委会成为合同的主体不失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既可以解决实际问题,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选择又符合法律的规定[2]。
(二)建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在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仍然出现滞涩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户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相对应的联系,承包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寻找愿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为了加速这一进程可以建立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类似于土地信托机构,通过这种中介服务组织将双方的信息联合在一起进行相应信息的登记,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承包商在寻找土地使用流转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户向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率,通过系统明确的数据分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效率的提升。乡镇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能参与到中介服务组织当中或者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位。这会阻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度,同时也会造成乡镇政府威信受到损害的情况,中介組织负责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双方信息囊括,可以适当地收取一些费用,但是不可以直接使用土地流转的权限[3]。
(三)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讲,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他们需要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有所关注并且加以指导,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工作,一方面乡镇政府可以设立信息收集系统,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确立的标准以及合同设立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等详细的公示,让相关人员可以很好地理解如何正确,有效地做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活动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合同内容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原则性问题,同时也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过后土地的使用方向。另外一方面乡镇政府需要做好相关的引导工作,例如,做好相关法律内容的宣传工作,培养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与承包商从思想层面上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有效正规。
三、结束语
现阶段因为农户身份的多重性和农户土地流转量少且分散不利于规模管理,让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村委会可以实时地成为合同的主体,相关的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并且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服务,通过多方面的提高来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红霞,蒋建华,陈聪.沿海地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研究--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7):18 -20,32.
[2]李壮壮.“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民法思考[D].河南:郑州大学,2017.
[3]项景波.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的调研报告[D].重庆:重庆大学,2017.
作者简介:孙加富(1970.1.23),男,单位:平邑仲村镇人民政府,职称:中级农经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