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主体的犯罪化,但是现阶段很多国家对刑法的范围界定存在过度化现象。基于此,本文从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的角度出发,对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进行研究,首先就当前经济刑法范围界定存在的过度化争议和理论化争议进行分析,然后结合经济自由原则和刑法理性精神,针对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经济自由;刑法理性;经济刑法
从当前社会立法来看,刑法的过度化逐渐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现象。刑法的过度化指的是对某种的犯罪的规定超出合理范围,例如对某种犯罪行为的规范过多,从而在调整对象的设定上存在过度现象。刑法自诞生起就以补充性和宽容性作为基本的特征,为了起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刑法必须不断进行规范和调整,从而在实践中出现泛化这一现象,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就明显表现出这一特点。
一、经济刑法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
1.经济刑法范围存在过度化争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出现的犯罪现象向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家针对各种犯罪现象也不断新增刑法罪名。刑法罪名的增加充分顺应刑法制定的原则,具有深远的社会根源,因此不能以此作为经济刑法存在过度化的依据,而应该从经济刑法的本质出发,以刑法调控的范围界定是否得当作为判断刑法过度化的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制度转型特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由政府对经济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明确规定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市场自由运行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制度的完美转型需要长期的实践时间,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未成熟,国家宏观调控仍然起主要作用,因此对经济领域的刑法制定逐渐与自由市场之间产生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规定,但是在交易法中倡导公司实施自主经营和管理,为维护社会资本秩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使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益落空。再例如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近年来不断扩大,已经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1]。
2.对国家干预和经济市场的认识存在争议
我国对经济刑法的法益定义为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转,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惩治。针对法益的定义在刑法理论上不存在争议,但是由于缺乏对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的认识,因此会出现以下难以解释的问题,即将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不符合刑法理论对经济刑法的解释。有专家学者认为,一些行为对国家的经济制度造成侵害,但是并没有造成社会损害,这样的行为应该以行政法处分,不应该界定在经济刑法的范围中。就现阶段世界经济体制来看,并不存在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因此政府宏观调控是维护社会经济有序运转的必要手段,而国家干预和经济市场同样作为社会经济的两种体制和手段,只有对社会发展的优劣之分,并没有本质的高低之分,因此不能认为侵犯国家干预这一经济手段就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例如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侵犯,但是并没有侵害经济刑法的法益。为了使经济刑法的范围更加慎重,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慎看待。
二、有关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相关建议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从经济刑法的解释而言不具有说服力。从经济自由和刑法理性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实际上是对经济自由的滥用,从而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而没有造成以上侵害的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侵害国家行政经济秩序的范围中,接受行政法的相关处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自由都是平等的。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的市场主体互相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第三,市场干预者和管理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关系;第四,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自由的行为有两种性质,因此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关系。
对于政府而言,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制度和规则以内,在这一范围内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经济自由,由于各个经济主体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政府要充当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经济自由的保护者这一角色,并且根据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处,从而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虽然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过度化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坚持与时代发展相对应的原则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坚持最小犯罪化原则,同时强调伤害原则,以刑法解释的方式对经济刑法的范围进行限定,例如突出对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对刑法的基本观念进行强调,强化对经济刑法法益的认识,避免对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存在从属化现象,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针对性分析,避免在解释的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和片面化现象。另外,对于侵害公众经济自由和法律地位权益、侵害经济市场秩序、侵害国家行政经济体制的犯罪行为进行特别限定解释,例如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对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过度化现象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研究可得,在经济刑法范围界定中要秉承最小犯罪化原则和伤害原则,以刑法解释的方式对经济刑法的范围进行限定,对特殊犯罪行为进行特别限定解释。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魏昌东.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追问与立法选择[J].政法论坛,2016,34(06):156-165.
[2]何荣功.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學学报),2014,32(03):44-56.
作者简介 :
李炎(1992~ ),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经济自由;刑法理性;经济刑法
从当前社会立法来看,刑法的过度化逐渐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现象。刑法的过度化指的是对某种的犯罪的规定超出合理范围,例如对某种犯罪行为的规范过多,从而在调整对象的设定上存在过度现象。刑法自诞生起就以补充性和宽容性作为基本的特征,为了起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刑法必须不断进行规范和调整,从而在实践中出现泛化这一现象,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就明显表现出这一特点。
一、经济刑法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
1.经济刑法范围存在过度化争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出现的犯罪现象向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家针对各种犯罪现象也不断新增刑法罪名。刑法罪名的增加充分顺应刑法制定的原则,具有深远的社会根源,因此不能以此作为经济刑法存在过度化的依据,而应该从经济刑法的本质出发,以刑法调控的范围界定是否得当作为判断刑法过度化的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制度转型特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由政府对经济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明确规定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市场自由运行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制度的完美转型需要长期的实践时间,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未成熟,国家宏观调控仍然起主要作用,因此对经济领域的刑法制定逐渐与自由市场之间产生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规定,但是在交易法中倡导公司实施自主经营和管理,为维护社会资本秩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使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益落空。再例如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近年来不断扩大,已经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1]。
2.对国家干预和经济市场的认识存在争议
我国对经济刑法的法益定义为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转,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惩治。针对法益的定义在刑法理论上不存在争议,但是由于缺乏对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的认识,因此会出现以下难以解释的问题,即将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不符合刑法理论对经济刑法的解释。有专家学者认为,一些行为对国家的经济制度造成侵害,但是并没有造成社会损害,这样的行为应该以行政法处分,不应该界定在经济刑法的范围中。就现阶段世界经济体制来看,并不存在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因此政府宏观调控是维护社会经济有序运转的必要手段,而国家干预和经济市场同样作为社会经济的两种体制和手段,只有对社会发展的优劣之分,并没有本质的高低之分,因此不能认为侵犯国家干预这一经济手段就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例如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侵犯,但是并没有侵害经济刑法的法益。为了使经济刑法的范围更加慎重,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慎看待。
二、有关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相关建议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从经济刑法的解释而言不具有说服力。从经济自由和刑法理性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实际上是对经济自由的滥用,从而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而没有造成以上侵害的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侵害国家行政经济秩序的范围中,接受行政法的相关处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自由都是平等的。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的市场主体互相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第三,市场干预者和管理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关系;第四,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自由的行为有两种性质,因此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关系。
对于政府而言,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制度和规则以内,在这一范围内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经济自由,由于各个经济主体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政府要充当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经济自由的保护者这一角色,并且根据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处,从而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虽然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过度化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坚持与时代发展相对应的原则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坚持最小犯罪化原则,同时强调伤害原则,以刑法解释的方式对经济刑法的范围进行限定,例如突出对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对刑法的基本观念进行强调,强化对经济刑法法益的认识,避免对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存在从属化现象,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针对性分析,避免在解释的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和片面化现象。另外,对于侵害公众经济自由和法律地位权益、侵害经济市场秩序、侵害国家行政经济体制的犯罪行为进行特别限定解释,例如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对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过度化现象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研究可得,在经济刑法范围界定中要秉承最小犯罪化原则和伤害原则,以刑法解释的方式对经济刑法的范围进行限定,对特殊犯罪行为进行特别限定解释。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魏昌东.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追问与立法选择[J].政法论坛,2016,34(06):156-165.
[2]何荣功.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學学报),2014,32(03):44-56.
作者简介 :
李炎(1992~ ),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