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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工地盗窃工地扣件,被开车经过工地蔡某发现,蔡某前去制止王某等人盗窃时被王某等人打伤,后王某等人携带被盗窃来扣件逃跑。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约8000余元,蔡某的伤情属轻伤。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法理分析
(一)王某等人的行为具有盗窃罪的特征。
1.盗窃罪的定义与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
2.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首先,王某等人行为当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王某等人非法进入他人工地,其主观犯意明显,其行为当时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工地上的扣件,进而变卖,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价值达到法定数额巨大的标准。王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工地扣件,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非法窃取的工地扣件总价值为8000元,符合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即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的定义与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要件为:客观构成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产,是目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2.王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况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虽然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王某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将前去制止王某等人盗窃的蔡某打伤,且蔡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接近数额较大,且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王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属于转化抢劫。
综上所述,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所非法窃取的工地扣件数额巨大,且将抓捕人蔡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符合转化抢劫的特征,他们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24-729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711页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工地盗窃工地扣件,被开车经过工地蔡某发现,蔡某前去制止王某等人盗窃时被王某等人打伤,后王某等人携带被盗窃来扣件逃跑。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约8000余元,蔡某的伤情属轻伤。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法理分析
(一)王某等人的行为具有盗窃罪的特征。
1.盗窃罪的定义与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
2.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首先,王某等人行为当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王某等人非法进入他人工地,其主观犯意明显,其行为当时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工地上的扣件,进而变卖,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价值达到法定数额巨大的标准。王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工地扣件,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非法窃取的工地扣件总价值为8000元,符合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即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的定义与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要件为:客观构成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产,是目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2.王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况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虽然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王某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将前去制止王某等人盗窃的蔡某打伤,且蔡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接近数额较大,且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王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属于转化抢劫。
综上所述,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所非法窃取的工地扣件数额巨大,且将抓捕人蔡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符合转化抢劫的特征,他们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24-729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7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