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思路构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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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应运而生,并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登上了时代舞台,传统刑法的现代化也将生态法益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取向,生态法益的产生使传统刑法面临新的挑战,但同时也成为传统刑法向现代化转变的机遇。本文围绕生态法益以及传统刑法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开展探讨,旨在完善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控制水平,并促进传统刑法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生态法益;传统刑法;现代化
  环境问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无法彻底根除,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环境问题控制在可操控范围内。在20世纪中后期由于西方先进国家进入工业化,无视环境的承受能力,最终突破了环境的承受极限,而环境的反作用力给各国经济带来了巨大打击[1]。因此各种环保理念逐渐形成,但是靠自身的约束难以实现环境控制的最大意义,所以应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与此同时,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弊端日益凸显,促使其向现代化转变。
  一、革新刑法理念
  传统刑法主要围绕个人、国家以及社会,因此其目的也是保证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但是并未上升到生态系统以及全人类利益保护的层面。由于环境犯罪方式的多样化,加上刑法对此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剧[2]。所以对于刑法的改变首先应革新刑法理念,理念是所有主观行为的决定因素,也是未来工作中有据可凭、有理可依的必要保证,因此在实现传统向现代化刑法的转变时,应将生态保护融入到刑法理念中,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在传统刑法中个人、社会、国家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最终转化为生态利益的保护,即实现了生态法益的价值,再依据理念制定法律,促进刑法结构的变化,最终达到法律保护生态的目的。
  二、明确刑法的保护目标
  刑法目标即受到刑法保护的对象,由上文可知,当前主要的保护对象离不开国家、社会和个人,并未将生态整体作为保护对象,导致刑法保护的对象停留在具体的人和物之上。虽然当前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对象包括矿产、农用地、珍稀动植物、水产品等,但是对于整个生态系统来说显得杯水车薪,尤其是空气、土壤、水源等受破坏程度较大的生态因素没有进行保护,当然这部分的保护工作难度较大,同时受到经济能力的制约难以短期内实现控制,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生态领域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另外人们还未认识到生态系统存在相互制约的特质,当某一个生态部分受到破坏,那么就会由自然法则发展为一系列的连带破坏[3]。因此必须将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重点目标,在未来加以完善,才能使持续发展理念得到实现,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之上。
  三、在刑法中明确划定生态犯罪的类型
  刑法中指明:刑法只对破坏法律规定的对象进行量刑,而未触犯法律规定的不可定罪处罚[4]。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好的,约束了法官的行为,但是法律本身是由人制定的,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时代发展相协调,因此并不一定代表其包括任何犯罪行为,由于对于生态法益的不重视,因此法律对生态犯罪的界定模糊,不法分子也正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法律对于各种犯罪的种类区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最终根据以上量刑原则,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鉴别。当前生态环境犯罪包含在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实质依旧是传统刑法中的“社会”这一要素,不符合现代化思路,应将生态环境犯罪跳脱出社会,将其单独成章,完善环境犯罪鉴定标准,使各类型犯罪行为都有对应的种类区分,例如针对水资源的破坏专门设立水资源破坏污染罪;不合理放牧导致的草原沙化设立草原破坏罪。其他犯罪类型应该根据环境的性质进行设定。
  四、健全刑法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是指犯罪分子所带来的破坏程度,惩罚力度与量刑程度呈正比,当前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公共财产损失、私有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情节严重,只有达到以上量刑标准才进行处罚,但是对于环境犯罪的细节界定模糊,即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应该尽早制定环境犯罪的量化标准,以水产品非法打捞贩卖为例,应该设立具体的水产品打捞数量,超过即情节严重,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水产品调整评判标准,这需要对环境的隐性价值了解透彻。以往的评判中主要是根据受损害资源的市场价格进行判定,但是未能考虑资源背后隐藏的价值,导致犯罪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被轻判,未能体现法律的实际效力。因此应该在生态法益的基础上细化量刑标准,同时利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给予不法分子与其犯罪事实相符合的量刑。
  五、灵活变动惩罚方式
  明确量刑标准后应该选取适当的惩罚方式,当前我国主要的惩罚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同时还有罚款、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惩罚措施,但是总的来说,惩罚方式过于单一,对于环境犯罪行为来说难免出现不合理的惩罚,同时还有以下缺陷:第一,如果判刑较轻,那么不法分子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这就导致刑法的权威和震慑力难以体现;第二,及时做出适当的惩罚,但是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判刑难以挽回环境的损失,而且罚款时犯罪分子可能已经将赃款挥霍,物质补偿难以实现。综合以上两点缺陷,在刑法现代化的建设中应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如果犯罪分子带来的环境破坏轻微,可采用社会服务来弥补过错;第二,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应该以环境保护劳动来抵消罚金;第三,勒令犯罪分子对破坏区域进行修复,将即成损失降到最低;第四,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应该向社会大众披露,以单位形象约束其行为,同时起到警示的作用。
  六、结语
  传统刑法的局限性体现在其内容未能涵括生态法益,因此传统刑法向现代化转变的重点就是针对生态法益拓宽其保护理念、保护目标、量刑标准、归罪种类、惩罚方式,即全面容易生态保护理念,最终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
  [2]高飞.从生态法益视觉重新认识犯罪本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3]焦艳鹏.论生态主义视域下刑事法的发展[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4]刘虹,赵生霞.环境犯罪法益之研究[J].天津法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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