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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借贷金融监管需要从经营内容、借贷利率、风险防范等不同的角度进行限制,最终目的是防范网络借贷中的风险,使各方主体都能在网络借贷中合法地从事借贷行为。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合法权益
一、利率风险监管
在线借贷的借款利率应在自主利益范围内。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自由地就利率达成一致。只有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利率设定与在线借贷机制的运作直接相关,如果利率设定得太高,在线借贷将被转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太低,贷款人就没有动力借钱。这导致在线贷款资金紧张。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网络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2011年10月28日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的利率是6.56%,四倍即26.24%,超出该范围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互联网贷款不能转化为高利贷。否则,私人融资与网上贷款的功能将无法令人信服,这将导致人们在网上贷款中追求高额利润,这是极具风险的。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网上贷款利率的监管。在线贷款的利率应限制在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范围,则应视为违反规定,并且需要加强对在线借贷平台的处罚。
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线借贷平台的运作中,有必要加强网上借贷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违约风险时,作者建议强制规定在线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人为担保”,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违约或无法结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在线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加强债务人履行和减少面临的风险的能力。当然,在线借贷平台可以收取担保费,之后也可以收回债务人。这种方法还可以加强在线借贷平台的问责制,使其有动力详细审查每笔贷款。
三、金融风险监管
国外也加强了网络借贷的监管,“由于网络借贷是不用抵押的贷款,新Dodd-Frank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新出台对P2P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①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②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③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贷款风险监管方面,有必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降低贷款风险。首先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坏账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部门由公司专门设立并直接领导。风险管理系统,控制可能风险的事前,过程和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量化每种贷款的风险,并将风险划分为间隔,不同间隔的风险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同时,风险在线设定。如果贷款高于在线贷款,公司应通知贷方提醒他谨慎放贷。逾期的金额根据老龄化的长短而受到不同的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坏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研究人才,研究违约数量,违约原因,违约时间,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贷款细节。例如,我们分析坏账延迟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在贷款时通知贷方,并相应提高贷款利率。对于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在预防网上借贷风险方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加强对网上借阅信息的审查,网络信用平台管理人员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严格向借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审计组织由公司领导直接管理,负责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确定信用资格并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在中国信用评估不够成熟的背景下,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资格是一个主要的难题。笔者认为,在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多种渠道来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资格。如果基于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访问,或与相关部门核实,并将结果存档,以形成个人信用档案。此信用档案与白银信用档案具有相同的效果。该审计机构可以与相关银行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享借款人的信贷资源;二是加快在线贷款信用报告制度建设。网络借贷机构将被视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建立贷款人系统,开放其注册,数据报告和查询功能,并监督和检查其数据报告和查询使用情况行为。私人借贷实体承担数据报告的责任,允許私人贷款联盟充当行业经理,参与信用信息收集和查询的管理,并允许其查询和使用。通过这种方式,私人贷款和借款方的信用信息数据可以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有效扩展信用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实现与公安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的连接。使在线借贷平台可以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运营中的在线借贷平台获得的相关信息,如借款人的良好还款信用记录和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应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以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并以信用记录的形式,敦促借款人及时履行以避免违约;第三,通过在线借贷平台本身的监督,所有提供网上信贷业务的网站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该网站提供了从双方借款的平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向当地工商部门登记。这从源头开始,减少了欺诈性金钱的可能性。只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才能提高在线信贷业务的运营门槛,从而使行业更加规范。为避免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一些非法和非法的商业手段破坏金融秩序,应明确网上借贷平台负责国家金融监管义务,如反洗钱义务。同时,银监局,公安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应共同为网络信用业务提供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付名.民间借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王雨晴.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3]李丹丹.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D].黑龙江大学,2013.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合法权益
一、利率风险监管
在线借贷的借款利率应在自主利益范围内。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自由地就利率达成一致。只有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利率设定与在线借贷机制的运作直接相关,如果利率设定得太高,在线借贷将被转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太低,贷款人就没有动力借钱。这导致在线贷款资金紧张。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网络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2011年10月28日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的利率是6.56%,四倍即26.24%,超出该范围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互联网贷款不能转化为高利贷。否则,私人融资与网上贷款的功能将无法令人信服,这将导致人们在网上贷款中追求高额利润,这是极具风险的。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网上贷款利率的监管。在线贷款的利率应限制在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范围,则应视为违反规定,并且需要加强对在线借贷平台的处罚。
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线借贷平台的运作中,有必要加强网上借贷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违约风险时,作者建议强制规定在线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人为担保”,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违约或无法结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在线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加强债务人履行和减少面临的风险的能力。当然,在线借贷平台可以收取担保费,之后也可以收回债务人。这种方法还可以加强在线借贷平台的问责制,使其有动力详细审查每笔贷款。
三、金融风险监管
国外也加强了网络借贷的监管,“由于网络借贷是不用抵押的贷款,新Dodd-Frank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新出台对P2P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①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②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③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贷款风险监管方面,有必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降低贷款风险。首先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坏账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部门由公司专门设立并直接领导。风险管理系统,控制可能风险的事前,过程和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量化每种贷款的风险,并将风险划分为间隔,不同间隔的风险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同时,风险在线设定。如果贷款高于在线贷款,公司应通知贷方提醒他谨慎放贷。逾期的金额根据老龄化的长短而受到不同的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坏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研究人才,研究违约数量,违约原因,违约时间,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贷款细节。例如,我们分析坏账延迟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在贷款时通知贷方,并相应提高贷款利率。对于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在预防网上借贷风险方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加强对网上借阅信息的审查,网络信用平台管理人员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严格向借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审计组织由公司领导直接管理,负责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确定信用资格并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在中国信用评估不够成熟的背景下,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资格是一个主要的难题。笔者认为,在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多种渠道来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资格。如果基于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访问,或与相关部门核实,并将结果存档,以形成个人信用档案。此信用档案与白银信用档案具有相同的效果。该审计机构可以与相关银行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享借款人的信贷资源;二是加快在线贷款信用报告制度建设。网络借贷机构将被视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建立贷款人系统,开放其注册,数据报告和查询功能,并监督和检查其数据报告和查询使用情况行为。私人借贷实体承担数据报告的责任,允許私人贷款联盟充当行业经理,参与信用信息收集和查询的管理,并允许其查询和使用。通过这种方式,私人贷款和借款方的信用信息数据可以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有效扩展信用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实现与公安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的连接。使在线借贷平台可以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运营中的在线借贷平台获得的相关信息,如借款人的良好还款信用记录和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应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以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并以信用记录的形式,敦促借款人及时履行以避免违约;第三,通过在线借贷平台本身的监督,所有提供网上信贷业务的网站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该网站提供了从双方借款的平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向当地工商部门登记。这从源头开始,减少了欺诈性金钱的可能性。只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才能提高在线信贷业务的运营门槛,从而使行业更加规范。为避免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一些非法和非法的商业手段破坏金融秩序,应明确网上借贷平台负责国家金融监管义务,如反洗钱义务。同时,银监局,公安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应共同为网络信用业务提供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付名.民间借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王雨晴.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3]李丹丹.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D].黑龙江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