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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条款规定不尽完善,使基层稽查执法面临困境,应予完善。如规定税款的追征期时由于采取了列举方式,造成对未涵盖在列举范围内的企业,追征其应补缴税款时出现追征期盲区,使国家税款流失;又如对于扣缴义务人出现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时,不论税务机关或是扣缴义务人都存在追征困难的问题,因此应着眼于对前期控制措施的加强;还有偷税罪执行“比例加数额”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过大,应予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