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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荆门。有目击者反映,城区内的士车把共享电动车拖走运往城郊。据荆门广播电视台报道,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证实有此事,并表示相关部门将约谈出租车公司。而共享电动车被的士车拖走,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的士拖走共享电动车”别止于约谈
戴先任(媒体评论员)
相对出租车而言,近距离出行时,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既便宜又方便,受到不少市民青睐,正因如此动了出租车的“奶酪”,遭到一些地方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的集体抵制。
每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对既有市场造成冲击,甚至取代旧事物,也就容易遭到排斥与反对。但是,新生事物是否值得接纳与支持,要看其是否对社会有益。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在投放过程中,可能带来乱停乱放、给骑行者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目前各个城市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的规范管理,比如实行划线停放,给共享电动车上车牌、配置安全头盔等,这样的问题已然得到了较好解决。当然,对于共享电单车等新生事物,仍要加强引导与规范,但同时也要持包容与支持的态度。
针对出租车拖走共享电动车事件,当地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似无良策,目前采取的措施仅是“约谈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擅自将共享电动车拖走运往城郊,是的士司机自发的行为,还是由出租车公司组织,这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不管是司机自发,还是由出租车公司组织,都不能止步于约谈。此举已然违法,要严格依法执法,绝不姑息纵容。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要给予新生事物充分的发展空间,更要遏制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侵犯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让“新旧之争”能够在法治框架内解决。
新事物应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武春(人大工作者)
共享电动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为市民出行带来了便利,是有市场需求的新行业。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进行了规范,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之所以不鼓励,笔者认为,是由于共享电动车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当然,不鼓励不等于禁止,共享电动车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出租车把共享电动车拖走运往城郊显然欠妥。共享电动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无法回避的事实存在,只应对其加以规范。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针对共享电动车管理的法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对共享电动车进行规范。在没有制定法律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共享电动车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
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根据城市人口、城区建设、城市道路及相关配套公共资源的情况,对共享电动车实施总量控制和动态管控,严格执行淘汰、退出机制,对新增投放严格把关。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投放、超配额投放车辆、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要采取暂停運营、取消运营资格等措施。
共享电动车企业要规范运营服务行为。应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对所投放车辆进行编码或号牌管理,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处理此类事件,如何有法可依?
刘欣(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空白,故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有一定难度。
首先,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属于提供出行服务的一种新业态,其最大特点就是出行工具并不在出行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控制之下。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定过程中缺乏保障此类服务业态享有公平、正当竞争权的制度设计。其次,随着出租车驾驶员规避法律处罚能力的提高,仅是将共享电动车丢弃在荒郊野外,但电动车本身的物理性质并无变化,故不构成故意毁财,公安机关无法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从民法角度看,出租车驾驶员虽然在丢弃过程中暂时性占有了共享电动车,但其一旦丢弃,就不再占有。故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也无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返还电动车。最后,现行的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均着重调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及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与乘客之间的客运服务关系,缺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内容。
因此,要有效应对此种情形,势必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考虑。笔者初步设想,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此类经营者不直接占有交通工具的服务业态的正当竞争权保护内容;二是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方面的管理法规、规章,直接在其中规定非用户擅自移动共享车辆的法律责任。如此,处理出租车丢弃共享电动车的事件,方有法可依。
“的士拖走共享电动车”别止于约谈
戴先任(媒体评论员)
相对出租车而言,近距离出行时,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既便宜又方便,受到不少市民青睐,正因如此动了出租车的“奶酪”,遭到一些地方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的集体抵制。
每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对既有市场造成冲击,甚至取代旧事物,也就容易遭到排斥与反对。但是,新生事物是否值得接纳与支持,要看其是否对社会有益。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在投放过程中,可能带来乱停乱放、给骑行者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目前各个城市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的规范管理,比如实行划线停放,给共享电动车上车牌、配置安全头盔等,这样的问题已然得到了较好解决。当然,对于共享电单车等新生事物,仍要加强引导与规范,但同时也要持包容与支持的态度。
针对出租车拖走共享电动车事件,当地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似无良策,目前采取的措施仅是“约谈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擅自将共享电动车拖走运往城郊,是的士司机自发的行为,还是由出租车公司组织,这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不管是司机自发,还是由出租车公司组织,都不能止步于约谈。此举已然违法,要严格依法执法,绝不姑息纵容。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要给予新生事物充分的发展空间,更要遏制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侵犯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让“新旧之争”能够在法治框架内解决。
新事物应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武春(人大工作者)
共享电动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为市民出行带来了便利,是有市场需求的新行业。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进行了规范,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之所以不鼓励,笔者认为,是由于共享电动车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当然,不鼓励不等于禁止,共享电动车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出租车把共享电动车拖走运往城郊显然欠妥。共享电动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无法回避的事实存在,只应对其加以规范。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针对共享电动车管理的法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对共享电动车进行规范。在没有制定法律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共享电动车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
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根据城市人口、城区建设、城市道路及相关配套公共资源的情况,对共享电动车实施总量控制和动态管控,严格执行淘汰、退出机制,对新增投放严格把关。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投放、超配额投放车辆、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要采取暂停運营、取消运营资格等措施。
共享电动车企业要规范运营服务行为。应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对所投放车辆进行编码或号牌管理,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处理此类事件,如何有法可依?
刘欣(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空白,故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有一定难度。
首先,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属于提供出行服务的一种新业态,其最大特点就是出行工具并不在出行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控制之下。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定过程中缺乏保障此类服务业态享有公平、正当竞争权的制度设计。其次,随着出租车驾驶员规避法律处罚能力的提高,仅是将共享电动车丢弃在荒郊野外,但电动车本身的物理性质并无变化,故不构成故意毁财,公安机关无法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从民法角度看,出租车驾驶员虽然在丢弃过程中暂时性占有了共享电动车,但其一旦丢弃,就不再占有。故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也无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返还电动车。最后,现行的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均着重调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及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与乘客之间的客运服务关系,缺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内容。
因此,要有效应对此种情形,势必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考虑。笔者初步设想,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此类经营者不直接占有交通工具的服务业态的正当竞争权保护内容;二是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方面的管理法规、规章,直接在其中规定非用户擅自移动共享车辆的法律责任。如此,处理出租车丢弃共享电动车的事件,方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