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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30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各项业务发展指标不断提高,并呈现出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分担现行社保体系压力等多个方面,已经承担不可替代的角色,赢得了社会普遍认可。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身保险行业发展面临新情况、新挑战,需要综合考虑,全面解决,实现更大的社会成效。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商业保险;人身保险;保险销售;社会保障
整体上看,当前我国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也是最重要的时期。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业务分支,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性领域,在我国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业保险逐渐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要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绩,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人身商业保险发展基本背景
(一)商业保险行业发展概述
保险是近200年来人类社会应对自然和社会风险事件的制度发明,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主动自助、相互帮助,利用分散社会资源应对整体社会风险的智慧与思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群发性行为模式,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理念所处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不断推进,覆盖全、功能够、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尤为迫切,已经列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民生工作是否能够取得全面进步,是否能够切实有稳定的基础支撑。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发展概况
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保险正式进入全面市场化以来,商业保险业务,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方面,政府高度重视,将其明确列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鼓励公民积极利用商业保险手段,健全个人和家庭风险保障机制,提升社会整体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大批人寿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保险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保险产品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保险市场竞争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公民健康风险意识整体上明显提高。此外,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力地带动了社会就业,保险行业从业人数规模大,分布广,比如: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从几十万迅速发展到2020年的近1000万,社会成效明显。此外,从人身保险整体保费收入上看,也是保持了多年平稳增长的态势。以寿险为例,2019 年,我国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 3.1万亿元,其中:寿险 2.3 亿元,占比 74%,较 2018 年同比增长9.9%,健康保险 7066.3 亿元,占比 23%,同比增长 29%,人身意外伤害险 1176亿元,占比 3.7%,同比增长 9.6%。这样的发展速度,虽然较2010年前后有所放缓,但在世界各国当中,仍然处于领先发展的地位。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现状
我国人身商业保险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受到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的普遍关注,围绕取得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方力量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多周期的研究探索,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刻剖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视角研究,对今后的发展走势进行了科学预判。所有这些,为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纵深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有关人身商业保险区域发展情况的研究
上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求,结合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我国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划分,期中:东部11个省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福建、海南等;中部8个省区,包括山西、湖北、湖南等;西部12个省区,包括: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上述行政区域的划分,准确反映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主体情况,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划分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虽然2010年前后,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后,曾将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单独划分为东北部,但实际应用并不普遍,因此主体上没用了三个区域的划分标准。鉴于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一个地区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的决定条件,因此,应该以经济划分根据,同步将全国商业保险业务发展也划分为三大区域,并提出保险经济、区域保险的概念。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虽然保险行业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二者并非直接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不一定在商业保险业务的各个发展方向上都高,甚至很多指标从深层次上看是倒挂的,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从单一维度得到很好的解释。
(二)有关人身商业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代理人问题一直是人身商业保险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各学术观点都有各自的足够理由,不存在一方完全驳倒另一方的情况。从这一点上说,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代理人问题解决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在代理人的综合素质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销售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低,学历水平不高,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不能提供专业、可靠的客户服务,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和夸大服务,制约了人身商业保险市场发展质量。因此,应该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代理人队伍的规模,切实保障代理人在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之间发挥高效、高质量中间服务。但也有观点认为,市场销售成功与否,与销售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无直接关系,决定业务发展整体质量的是需求市场,是客户的内在认知水平的高低,只有切实激发了需求,客户才能意识到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
在代理人的劳动关系管理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员工制,取消代理制,这样可以使代理人队伍有真正的归属感,有基本的薪酬待遇保证,从而以全部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市场销售活动中。也会减少保险销售代理队伍的流动性,提升保险行业销售的动态稳定性。还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把单纯的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其发展质量的唯一視角,保险公司在解决风险事故人群的风险时,不能不给直接提供风险防范服务的代理人队伍提供基础劳动保障服务,不能造成间接的、隐性的不公平,有学者提出保险销售代理人队伍实际上是隐性失业人员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此视角而言。人身保险代理人实际上处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之外的社会群体。 (二)保险代理人领域的有关研究现状
保险代理人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产品销售和服务业务链条中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联系保险业务代给方和需求方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本身也是普通的消费者之一,其自身合法利益也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这是一个国家保险业良性发展的最基本标志和要求,如果一项商品化社会服务是以满足一部分而损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基础,则这种社会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鉴于保险代理人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多年来,专家学者们围绕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三)人身保险业务面临的研究问题
单纯从发展时间上看,人身保险业务属于传统、成熟业务,在已经发生的市场情况范围内,没有什么问题没有被提及过,因此,这也使得对于这一领域内的研究热度有所下降,因为从纯学术角度来衡量,很难再产生从无到有的效果。这一现象不仅是在保险行业,在其他业务领域也同样存在,这是改变不了的情况。但是,发现和提出了问题不等于问题就解决了,而且同发现问题相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研究者及从业人员仍应对相关焦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和跟踪,特别要注意到人身保险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不应该仅停留在抢热点、蹭热度的层面。
三、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发展需解决的深层问题
经过多年的市场发展实践,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已经走过了初级阶段,面临向中高阶段的迈进。在此过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问题外,也要注意相关制度之间的协同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社会如何进步,我国不同地域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会始终存在下去,不可能全部实现整齐划一,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决定的,也是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在此情况下,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同时,也要考虑差异化的发展策略,使各地域之间实现深层次均衡,使所有保险产品的潜在消费者买得起,用得好;使保险产品服务供给者有市场、有利益;使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有目标、有成效。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注意加强多部门、多市场之间的统筹协同,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融入到国民经济内在循环,与其他市场机制或政策管理规定形成合力,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比如:对于人身商业保险的购买者,要与社会保险、税收减免、职业准入等配套衔接。
四、结束语
作为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必将进入到一个更为深入、更为广阔的、更为重要的发展阶段,人身保险的社会功能也将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公众的健康理念、风险意识、风险投入将成为保持社会机体健康平稳运行的内生动力,也标志着新时期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部分实现。同时,人身保险制度也将同其他社会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管理制度实现紧密衔接和融合,从而构筑起坚实、丰厚的行业内外治理体系,彼此映衬,协同提高,将我国保险行业推向更为成熟的状态,实现我国由商业保险大国到商业保险强国的根本改变。
参考文献:
[1].李亚楠.我国区域保险业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2010(2):31—36。
[2].姬东宇.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与展望[J].科技信息,2014(3):132—134。
作者簡介:
马君姝(1987—),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金融学专业。
关键词:商业保险;人身保险;保险销售;社会保障
整体上看,当前我国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也是最重要的时期。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业务分支,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性领域,在我国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业保险逐渐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要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绩,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人身商业保险发展基本背景
(一)商业保险行业发展概述
保险是近200年来人类社会应对自然和社会风险事件的制度发明,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主动自助、相互帮助,利用分散社会资源应对整体社会风险的智慧与思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群发性行为模式,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理念所处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不断推进,覆盖全、功能够、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尤为迫切,已经列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民生工作是否能够取得全面进步,是否能够切实有稳定的基础支撑。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发展概况
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保险正式进入全面市场化以来,商业保险业务,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方面,政府高度重视,将其明确列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鼓励公民积极利用商业保险手段,健全个人和家庭风险保障机制,提升社会整体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大批人寿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保险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保险产品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保险市场竞争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公民健康风险意识整体上明显提高。此外,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力地带动了社会就业,保险行业从业人数规模大,分布广,比如: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从几十万迅速发展到2020年的近1000万,社会成效明显。此外,从人身保险整体保费收入上看,也是保持了多年平稳增长的态势。以寿险为例,2019 年,我国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 3.1万亿元,其中:寿险 2.3 亿元,占比 74%,较 2018 年同比增长9.9%,健康保险 7066.3 亿元,占比 23%,同比增长 29%,人身意外伤害险 1176亿元,占比 3.7%,同比增长 9.6%。这样的发展速度,虽然较2010年前后有所放缓,但在世界各国当中,仍然处于领先发展的地位。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现状
我国人身商业保险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受到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的普遍关注,围绕取得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方力量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多周期的研究探索,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刻剖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视角研究,对今后的发展走势进行了科学预判。所有这些,为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纵深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有关人身商业保险区域发展情况的研究
上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求,结合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我国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划分,期中:东部11个省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福建、海南等;中部8个省区,包括山西、湖北、湖南等;西部12个省区,包括: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上述行政区域的划分,准确反映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主体情况,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划分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虽然2010年前后,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后,曾将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单独划分为东北部,但实际应用并不普遍,因此主体上没用了三个区域的划分标准。鉴于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一个地区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的决定条件,因此,应该以经济划分根据,同步将全国商业保险业务发展也划分为三大区域,并提出保险经济、区域保险的概念。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虽然保险行业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二者并非直接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不一定在商业保险业务的各个发展方向上都高,甚至很多指标从深层次上看是倒挂的,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从单一维度得到很好的解释。
(二)有关人身商业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代理人问题一直是人身商业保险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各学术观点都有各自的足够理由,不存在一方完全驳倒另一方的情况。从这一点上说,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代理人问题解决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在代理人的综合素质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销售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低,学历水平不高,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不能提供专业、可靠的客户服务,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和夸大服务,制约了人身商业保险市场发展质量。因此,应该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代理人队伍的规模,切实保障代理人在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之间发挥高效、高质量中间服务。但也有观点认为,市场销售成功与否,与销售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无直接关系,决定业务发展整体质量的是需求市场,是客户的内在认知水平的高低,只有切实激发了需求,客户才能意识到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
在代理人的劳动关系管理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员工制,取消代理制,这样可以使代理人队伍有真正的归属感,有基本的薪酬待遇保证,从而以全部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市场销售活动中。也会减少保险销售代理队伍的流动性,提升保险行业销售的动态稳定性。还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把单纯的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其发展质量的唯一視角,保险公司在解决风险事故人群的风险时,不能不给直接提供风险防范服务的代理人队伍提供基础劳动保障服务,不能造成间接的、隐性的不公平,有学者提出保险销售代理人队伍实际上是隐性失业人员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此视角而言。人身保险代理人实际上处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之外的社会群体。 (二)保险代理人领域的有关研究现状
保险代理人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产品销售和服务业务链条中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联系保险业务代给方和需求方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本身也是普通的消费者之一,其自身合法利益也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这是一个国家保险业良性发展的最基本标志和要求,如果一项商品化社会服务是以满足一部分而损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基础,则这种社会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鉴于保险代理人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多年来,专家学者们围绕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三)人身保险业务面临的研究问题
单纯从发展时间上看,人身保险业务属于传统、成熟业务,在已经发生的市场情况范围内,没有什么问题没有被提及过,因此,这也使得对于这一领域内的研究热度有所下降,因为从纯学术角度来衡量,很难再产生从无到有的效果。这一现象不仅是在保险行业,在其他业务领域也同样存在,这是改变不了的情况。但是,发现和提出了问题不等于问题就解决了,而且同发现问题相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研究者及从业人员仍应对相关焦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和跟踪,特别要注意到人身保险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不应该仅停留在抢热点、蹭热度的层面。
三、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发展需解决的深层问题
经过多年的市场发展实践,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已经走过了初级阶段,面临向中高阶段的迈进。在此过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问题外,也要注意相关制度之间的协同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社会如何进步,我国不同地域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会始终存在下去,不可能全部实现整齐划一,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决定的,也是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在此情况下,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同时,也要考虑差异化的发展策略,使各地域之间实现深层次均衡,使所有保险产品的潜在消费者买得起,用得好;使保险产品服务供给者有市场、有利益;使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有目标、有成效。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注意加强多部门、多市场之间的统筹协同,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融入到国民经济内在循环,与其他市场机制或政策管理规定形成合力,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比如:对于人身商业保险的购买者,要与社会保险、税收减免、职业准入等配套衔接。
四、结束语
作为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必将进入到一个更为深入、更为广阔的、更为重要的发展阶段,人身保险的社会功能也将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公众的健康理念、风险意识、风险投入将成为保持社会机体健康平稳运行的内生动力,也标志着新时期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部分实现。同时,人身保险制度也将同其他社会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管理制度实现紧密衔接和融合,从而构筑起坚实、丰厚的行业内外治理体系,彼此映衬,协同提高,将我国保险行业推向更为成熟的状态,实现我国由商业保险大国到商业保险强国的根本改变。
参考文献:
[1].李亚楠.我国区域保险业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2010(2):31—36。
[2].姬东宇.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与展望[J].科技信息,2014(3):132—134。
作者簡介:
马君姝(1987—),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金融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