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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国保险业是一个发展历程短暂的产业,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中国保险产业的现状分析
1.我国保险业规模分析
1980年,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6.4亿元人民币,到2001年,我国各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109.4亿元人民币,年平均增长31.9%,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1980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为1%,2001年保险深度为2.2%,增加了2.2倍;1980年人均保费(保险密度)为0.47元人民币,到2001年底人均保费达到了169元人民币,21年增长了360倍。从表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保险产业的规模变化情况。
2.我国保险产业经营主体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已有保险公司52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32家。到2000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43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5家,兼业代理机构近6万家,保险代办战2.8万多个,寿险营销部4630多家。经过21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
3.我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
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从中国保险业恢复办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财产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产险保费平均占全部保险业务收入的80%左右。而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仅占总保费收入的20%左右,其中,短期业务占据了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人寿保险业务几乎为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人寿保险业务的带动下,整个人身保险业务规模迅速增大,在此期间,产险保费虽仍有所增长,但在总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1997年产险保费所占比重开始低于50%,1998年这一比例为37.4%,到了2001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32.49%。这种变化趋势同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是相一致的,表明中国保险市场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迹。表3表明了我国保险产业业务结构的这种变化。
4.我国保险业竞争状况分析
在经济学上,体现垄断势力的市场结构中有3个因素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个是较高的市场集中率,另一个是较高的最大公司市场份额,还有一个是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大部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受到了诸多限制,公司数量整体发展和竞争参与度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需要。而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非常有限,保险市场集中率居高不下。这样的市场结构充分说明我国的保险市场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保险竞争环境也未形成。从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了市场份额的87%,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表4、表5分别是我国与一些条件相似国家(或地区)的市场集中率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不仅超过发达国家,而且也远远高于其他的发展我国家和转轨国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大力发展我国保险业的迫切性。
5.我国保险业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制
自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法》和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逐步形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大力推进保险法规建设,已制定并颁布实施了200多个规章制度。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中国保险产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业在22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产业。不管是保险经营主体还是保险监管行为都带有一些非市场化的痕迹。具体而言,我国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产业规模小,发展水平落后。
从绝对规模来看,2000年①中国保费收入在世界上仅排名第16位,其中,非寿险排名第15位,寿险排名第18位,市场份额只占0.79%,其中非寿险占0.78%,寿险占0.79%,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
从保险密度②来看,2000年中国只有15.2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其中,产险密度为5.7美元/人,寿险密度为9.5美元/人。而同期,世界平均保险密度达到了385美元,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均超过了2000美元。我国保险密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从保险深度③来看,2000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79%,其中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0.67%,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1.12%,整体上处于世界的第61位,不仅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印度。而同期,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7%左右,而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保险密度均超过8%,因此从保险深度看,我国保险业务发展水平极低,保险市场潜力还很大。
2.我国保险业结构不平衡
我国保险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落后产业,产业结构不完整,市场发展不均衡,阻碍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结构上的不均衡体现在:从地域发展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主要保险业务集中于发达地区,主要是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保险业比较落后。2000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省市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50%,而其他地区保费收入在全国比例要远低于以上省市。从市场结构来看,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少数保险经营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端有利的地位,而大多数保险企业只能分享一小部分市场业务,竞争能力较弱,经营风险较大,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从经营主体的种类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主要是商业性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缺乏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主体,使得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政策性保险业务,增加其经营负担。而且,在再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只有一家完整意义上的再保险公司,导致除法定分保以外大量的临时分保费外流。从保险中介组织来看,我国目前只有保险代理人发展还算迅速,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专职代理机构尚未出现。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都已成立,但开展业务活动的难度很大,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此外,专门为保险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保险咨询公司、保险评级公司还未出现。
3.我国保险经营主体竞争力较弱,面临着外国保险机构的严重威胁
同国际上的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明显偏弱,从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从业务能力上看,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品种单一,各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异化小,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由于股本结构高度国有化,保险公司难以真正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使我国保险经营机构在与外资机构的竞争中,受到体制的束缚。国内保险机构大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抵抗和消化风险的能力极为低下。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国内保险从业队伍中人才短缺,尤其是高素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更为缺乏。在加入WTO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大规模的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这种竞争上的弱势将对其业务经营活动形成较大的冲击,生存空间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一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导致其部分业务和客户的丧失,市场份额的下降。
4.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不成熟,保险法规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保险产业的发展
从保险监管组织来看,同目前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保监会的监管力量仍然不足。我国保监会的成立相对较晚,保险监管经验不足,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极度缺乏,机构的设置也不足以应付复杂的保险监管。而且中国目前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较为单一,缺乏成熟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在保险监管的内容上,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目前监管的重点仍然是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管理,诸如市场准入的条件、费率厘定的管理等等;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风险管理能力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很不够。在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由于我国的保险法规大多诞生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一些法律条款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化的法制要求不相符。由于缺乏实践,我国有些保险法规的条款过于原则和空泛,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着较大的欠缺,从而使得法律的原则常常落不到实处。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法规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众多的保险市场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马明哲,1999:《挑战竞争——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商务印书馆。
2.马明哲,1998:《繁荣危机》,华光报业有限公司。
3.范恒山,1999:《中国保险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
4.宋铁军,1998:《叩响中国保险业大门——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 中国人民出版社。
5.裴光,2002:《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年鉴》。
8.孙建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分析和前景预测》,《保险研究》,1999年第9期。
注释: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委托课题“中国保险产业的现状和外国企业进入的可能性”的部分成果。
(由于同期国外数据的缺乏,我们选取2000年的数据进行比较,以下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的比较也是如此。
(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收入,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人均保费收人越高,说明一国保险业越发达。
(保险深度是指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这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来讲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大说明一国保险业越发达。
一、中国保险产业的现状分析
1.我国保险业规模分析
1980年,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6.4亿元人民币,到2001年,我国各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109.4亿元人民币,年平均增长31.9%,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1980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为1%,2001年保险深度为2.2%,增加了2.2倍;1980年人均保费(保险密度)为0.47元人民币,到2001年底人均保费达到了169元人民币,21年增长了360倍。从表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保险产业的规模变化情况。
2.我国保险产业经营主体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已有保险公司52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32家。到2000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43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5家,兼业代理机构近6万家,保险代办战2.8万多个,寿险营销部4630多家。经过21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
3.我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
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从中国保险业恢复办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财产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产险保费平均占全部保险业务收入的80%左右。而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仅占总保费收入的20%左右,其中,短期业务占据了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人寿保险业务几乎为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人寿保险业务的带动下,整个人身保险业务规模迅速增大,在此期间,产险保费虽仍有所增长,但在总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1997年产险保费所占比重开始低于50%,1998年这一比例为37.4%,到了2001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32.49%。这种变化趋势同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是相一致的,表明中国保险市场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迹。表3表明了我国保险产业业务结构的这种变化。
4.我国保险业竞争状况分析
在经济学上,体现垄断势力的市场结构中有3个因素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个是较高的市场集中率,另一个是较高的最大公司市场份额,还有一个是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大部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受到了诸多限制,公司数量整体发展和竞争参与度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需要。而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非常有限,保险市场集中率居高不下。这样的市场结构充分说明我国的保险市场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保险竞争环境也未形成。从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了市场份额的87%,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表4、表5分别是我国与一些条件相似国家(或地区)的市场集中率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不仅超过发达国家,而且也远远高于其他的发展我国家和转轨国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大力发展我国保险业的迫切性。
5.我国保险业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制
自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法》和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逐步形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大力推进保险法规建设,已制定并颁布实施了200多个规章制度。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中国保险产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业在22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产业。不管是保险经营主体还是保险监管行为都带有一些非市场化的痕迹。具体而言,我国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产业规模小,发展水平落后。
从绝对规模来看,2000年①中国保费收入在世界上仅排名第16位,其中,非寿险排名第15位,寿险排名第18位,市场份额只占0.79%,其中非寿险占0.78%,寿险占0.79%,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
从保险密度②来看,2000年中国只有15.2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其中,产险密度为5.7美元/人,寿险密度为9.5美元/人。而同期,世界平均保险密度达到了385美元,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均超过了2000美元。我国保险密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从保险深度③来看,2000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79%,其中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0.67%,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1.12%,整体上处于世界的第61位,不仅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印度。而同期,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7%左右,而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保险密度均超过8%,因此从保险深度看,我国保险业务发展水平极低,保险市场潜力还很大。
2.我国保险业结构不平衡
我国保险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落后产业,产业结构不完整,市场发展不均衡,阻碍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结构上的不均衡体现在:从地域发展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主要保险业务集中于发达地区,主要是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保险业比较落后。2000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省市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50%,而其他地区保费收入在全国比例要远低于以上省市。从市场结构来看,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少数保险经营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端有利的地位,而大多数保险企业只能分享一小部分市场业务,竞争能力较弱,经营风险较大,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从经营主体的种类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主要是商业性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缺乏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主体,使得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政策性保险业务,增加其经营负担。而且,在再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只有一家完整意义上的再保险公司,导致除法定分保以外大量的临时分保费外流。从保险中介组织来看,我国目前只有保险代理人发展还算迅速,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专职代理机构尚未出现。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都已成立,但开展业务活动的难度很大,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此外,专门为保险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保险咨询公司、保险评级公司还未出现。
3.我国保险经营主体竞争力较弱,面临着外国保险机构的严重威胁
同国际上的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明显偏弱,从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从业务能力上看,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品种单一,各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异化小,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由于股本结构高度国有化,保险公司难以真正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使我国保险经营机构在与外资机构的竞争中,受到体制的束缚。国内保险机构大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抵抗和消化风险的能力极为低下。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国内保险从业队伍中人才短缺,尤其是高素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更为缺乏。在加入WTO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大规模的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这种竞争上的弱势将对其业务经营活动形成较大的冲击,生存空间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一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导致其部分业务和客户的丧失,市场份额的下降。
4.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不成熟,保险法规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保险产业的发展
从保险监管组织来看,同目前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保监会的监管力量仍然不足。我国保监会的成立相对较晚,保险监管经验不足,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极度缺乏,机构的设置也不足以应付复杂的保险监管。而且中国目前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较为单一,缺乏成熟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在保险监管的内容上,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目前监管的重点仍然是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管理,诸如市场准入的条件、费率厘定的管理等等;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风险管理能力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很不够。在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由于我国的保险法规大多诞生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一些法律条款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化的法制要求不相符。由于缺乏实践,我国有些保险法规的条款过于原则和空泛,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着较大的欠缺,从而使得法律的原则常常落不到实处。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法规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众多的保险市场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马明哲,1999:《挑战竞争——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商务印书馆。
2.马明哲,1998:《繁荣危机》,华光报业有限公司。
3.范恒山,1999:《中国保险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
4.宋铁军,1998:《叩响中国保险业大门——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 中国人民出版社。
5.裴光,2002:《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年鉴》。
8.孙建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分析和前景预测》,《保险研究》,1999年第9期。
注释: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委托课题“中国保险产业的现状和外国企业进入的可能性”的部分成果。
(由于同期国外数据的缺乏,我们选取2000年的数据进行比较,以下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的比较也是如此。
(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收入,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人均保费收人越高,说明一国保险业越发达。
(保险深度是指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这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来讲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大说明一国保险业越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