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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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中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赋予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内容。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吸纳到民事诉讼法中。 On December 6, 200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Judicial Committee pass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vidence Rules”), marking a major step forward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procedur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Among them, it stipulates the time limit of proof with a larger space and gives the new content of evidence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When amending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in 2012, an additional provision stipulating that parties involved should provide timely evidence obligations to incorporate the time limit of proofs establish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to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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