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就要坚持依法量刑原则,即要求量刑时不但要以事实为依据,更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犯罪事实全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严格以刑法为依据,确定的刑罚要同其所犯的罪行相适应,量刑才能适当。坚持量刑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规范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依法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量刑均衡
一、依法量刑原则
(一)依法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量刑应当以能够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并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基础。即对犯罪的人量刑时,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经过、手段、目的和产生的社会影响性来决定对其所应适用的刑罚。这里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所有事实,不仅仅应当包含犯罪人对社会影响性的犯罪事实,比如说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等情况;同时也包含了犯罪的人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在实施犯罪后的各种状态和反应情况,比如说犯罪人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后是否能自愿认罪等情节。由此可见,作为量刑依据的案件事实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行为和行为人的统一,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
(二)依法量刑应当坚持罪行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量刑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这一原则已被全球各国刑事法学界普遍接受,该条文主要的内涵是刑法条文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按照犯罪来予以认定;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亦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罚。换言之,如果该行为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果该行为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构成犯罪的,那么就不是犯罪。从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主义,即民主和自由。因此,刑法应明确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相关罪名的起刑点和上刑档。该原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具体的要求,也就是说不仅仅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要具体明确规定,同时在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中也应当具体明确,而且坚决对法官立法和类推解释加以否定,禁止不定期刑。对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依据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刑罚的种类、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规定的具体适用条件来确定应当处以的刑罚。
(三)依法量刑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依法量刑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刑法对每个人的适用都应当是一样的、平等的、不搞差别对待的。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他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在适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当是一样的、平等的,不应该有一些不同的对待。平等适用刑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法治更加有序。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管这个犯罪嫌疑人从事何种工作、他的家庭成员都是谁、他在社会上有多大的社会影响性、他的经济状况如何、他的工作成绩有多大、他是哪个党派的,对他进行量刑的时候,在刑法条文适用上一律一样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绝对不能使哪一个人不受法律约束。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了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量刑,我国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就应当谨慎、合理,就应当考虑到采用不同的作案手段、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性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他们所应当判处的刑罚幅度和刑种就不应当相同。在量刑上,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反映出他所触犯的罪名,同时也可以反映出他所触犯的刑罚幅度。
三、宽严相济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区别对待是该原则的灵魂。在量刑实体和程序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情节要适用的不同刑罚幅度,从而裁量出不同的刑罚,更要做到宽严有度。
实体方面,量刑规范体现宽严相济。首先,根据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规定了相对应的起刑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制定的刑罚体系,刑法中规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这在《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有具体的体现,例如爆炸罪这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高的刑事案件,它的量刑起点就要高于过失爆炸罪这种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罪的案件的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在同一个罪名中,不同轻重的犯罪事实对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也轻重有别。
程序方面,量刑程序体现宽严相济。首先,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也被纳入了庭审中,公诉机关最后还会根据量刑意见书发表量刑方面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参与法庭审理。
其次,量刑程序特别重视能够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材料,在庭审时就会出现与被告人有关的悔罪情况、日常表现及社会评价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对被告人从宽或从重处罚的量刑幅度产生影响,对精细量刑、合理量刑提供基础。
四、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均衡原则在认同量刑的不同的基础上,注重这些量刑不同是否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这就意味着,一个案件中,只要所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都能够正确认定就实现了量刑均衡、公正。但是,不是说所有的差别都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差别可以分为积极的差别与消极的差别,量刑中的积极差别,是指合理的差别,量刑中的消极差别,是指不合理的差别;前者是量刑和谐即量刑均衡与公正的体现,后者是量刑不均衡、不公正的体现,没有实现量刑的和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量刑均衡、公正实质上有着合法合理差别(相同案件存在不同判决结果)的量刑和谐。实际上,量刑不完全均衡与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虽然那些不合理的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是我们应当排斥的,但是那些合理的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不但不是量刑不均,反而恰恰反映了量刑的实质公正。一向注重刑法精密化的德国在长期追求“量刑统一”未果后承认,基于多种原因,不同地区间的量刑差异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还是法律和公证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最近我国也有很多刑事法学家提出,我们国土广阔,群众人数多、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都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不同地方的法官对那些相同案件的危害性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了具体量刑的不同。所以,即使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要达到量刑均衡,但它并不排斥相同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量刑一致化所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就是说,那些把量刑规范化中提到的量刑均衡与量刑一致化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持这种观点的是对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均衡的错误理解。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必须坚持量刑指导原则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依法量刑原则的终极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和量刑的本质属性;宽严相济原则在我国量刑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量刑均衡原则是量刑民主化的体现。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量刑指导原则为规范裁量权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将有关定罪证据和量刑的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并且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分别发表定罪事实的公诉意见和量刑的公诉意见,这种审理方式能够更好地约束法官任意量刑,使量刑能够朝着更加合理、明确、公正的方向发展,能够更好地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公信力,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仅如此,刑事案件庭审中加入量刑部分的审理,能够使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时能够更加认真、谨慎,在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还应当调取其他能够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材料,例如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同理,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构成事实部分的同时,还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而到了庭审时,法院对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及证据分开审理,审判机关对量刑证据组织公诉人和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这进一步体现了量刑的重要性,也进而引导司法机关对刑事审判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合理、透明的方向发展。确定量刑指导原则,并且四原则相互结合的量刑指导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学界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以后刑事司法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 116200)
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就要坚持依法量刑原则,即要求量刑时不但要以事实为依据,更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犯罪事实全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严格以刑法为依据,确定的刑罚要同其所犯的罪行相适应,量刑才能适当。坚持量刑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规范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依法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量刑均衡
一、依法量刑原则
(一)依法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量刑应当以能够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并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基础。即对犯罪的人量刑时,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经过、手段、目的和产生的社会影响性来决定对其所应适用的刑罚。这里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所有事实,不仅仅应当包含犯罪人对社会影响性的犯罪事实,比如说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等情况;同时也包含了犯罪的人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在实施犯罪后的各种状态和反应情况,比如说犯罪人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后是否能自愿认罪等情节。由此可见,作为量刑依据的案件事实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行为和行为人的统一,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
(二)依法量刑应当坚持罪行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量刑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这一原则已被全球各国刑事法学界普遍接受,该条文主要的内涵是刑法条文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按照犯罪来予以认定;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亦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罚。换言之,如果该行为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果该行为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构成犯罪的,那么就不是犯罪。从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主义,即民主和自由。因此,刑法应明确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相关罪名的起刑点和上刑档。该原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具体的要求,也就是说不仅仅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要具体明确规定,同时在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中也应当具体明确,而且坚决对法官立法和类推解释加以否定,禁止不定期刑。对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依据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刑罚的种类、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规定的具体适用条件来确定应当处以的刑罚。
(三)依法量刑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依法量刑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刑法对每个人的适用都应当是一样的、平等的、不搞差别对待的。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他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在适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当是一样的、平等的,不应该有一些不同的对待。平等适用刑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法治更加有序。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管这个犯罪嫌疑人从事何种工作、他的家庭成员都是谁、他在社会上有多大的社会影响性、他的经济状况如何、他的工作成绩有多大、他是哪个党派的,对他进行量刑的时候,在刑法条文适用上一律一样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绝对不能使哪一个人不受法律约束。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了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量刑,我国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就应当谨慎、合理,就应当考虑到采用不同的作案手段、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性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他们所应当判处的刑罚幅度和刑种就不应当相同。在量刑上,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反映出他所触犯的罪名,同时也可以反映出他所触犯的刑罚幅度。
三、宽严相济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区别对待是该原则的灵魂。在量刑实体和程序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情节要适用的不同刑罚幅度,从而裁量出不同的刑罚,更要做到宽严有度。
实体方面,量刑规范体现宽严相济。首先,根据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规定了相对应的起刑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制定的刑罚体系,刑法中规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这在《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有具体的体现,例如爆炸罪这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高的刑事案件,它的量刑起点就要高于过失爆炸罪这种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罪的案件的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在同一个罪名中,不同轻重的犯罪事实对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也轻重有别。
程序方面,量刑程序体现宽严相济。首先,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也被纳入了庭审中,公诉机关最后还会根据量刑意见书发表量刑方面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参与法庭审理。
其次,量刑程序特别重视能够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材料,在庭审时就会出现与被告人有关的悔罪情况、日常表现及社会评价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对被告人从宽或从重处罚的量刑幅度产生影响,对精细量刑、合理量刑提供基础。
四、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均衡原则在认同量刑的不同的基础上,注重这些量刑不同是否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这就意味着,一个案件中,只要所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都能够正确认定就实现了量刑均衡、公正。但是,不是说所有的差别都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差别可以分为积极的差别与消极的差别,量刑中的积极差别,是指合理的差别,量刑中的消极差别,是指不合理的差别;前者是量刑和谐即量刑均衡与公正的体现,后者是量刑不均衡、不公正的体现,没有实现量刑的和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量刑均衡、公正实质上有着合法合理差别(相同案件存在不同判决结果)的量刑和谐。实际上,量刑不完全均衡与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虽然那些不合理的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是我们应当排斥的,但是那些合理的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不但不是量刑不均,反而恰恰反映了量刑的实质公正。一向注重刑法精密化的德国在长期追求“量刑统一”未果后承认,基于多种原因,不同地区间的量刑差异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还是法律和公证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最近我国也有很多刑事法学家提出,我们国土广阔,群众人数多、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都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不同地方的法官对那些相同案件的危害性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了具体量刑的不同。所以,即使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要达到量刑均衡,但它并不排斥相同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量刑一致化所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就是说,那些把量刑规范化中提到的量刑均衡与量刑一致化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持这种观点的是对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均衡的错误理解。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必须坚持量刑指导原则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依法量刑原则的终极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和量刑的本质属性;宽严相济原则在我国量刑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量刑均衡原则是量刑民主化的体现。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量刑指导原则为规范裁量权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将有关定罪证据和量刑的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并且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分别发表定罪事实的公诉意见和量刑的公诉意见,这种审理方式能够更好地约束法官任意量刑,使量刑能够朝着更加合理、明确、公正的方向发展,能够更好地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公信力,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仅如此,刑事案件庭审中加入量刑部分的审理,能够使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时能够更加认真、谨慎,在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还应当调取其他能够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材料,例如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同理,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构成事实部分的同时,还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而到了庭审时,法院对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及证据分开审理,审判机关对量刑证据组织公诉人和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这进一步体现了量刑的重要性,也进而引导司法机关对刑事审判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合理、透明的方向发展。确定量刑指导原则,并且四原则相互结合的量刑指导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学界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以后刑事司法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 116200)